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42號
TNDV,111,除,242,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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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柯恩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10年12月25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1 社團法人臺南市觀光協會尤鎰鋒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門分行 110年12月24日 14,400元 B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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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