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32號
TNDV,111,除,232,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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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蘇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1年2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1年2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 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 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 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安定通匯處蔡慶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南分行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10年8月13日 800,000元 S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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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