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護字,111年度,1175號
TNDV,111,家護,1175,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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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張夙鈞

相 對 人 林裕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 、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行為。
三、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
(一)聲請人住所臺南市○○區○○里00號。(二)聲請人工作場所:臺南市○○區○○0○0號「玉沙農場」。(三)聲請人經常出入場所:
  1、臺南市○○區○○里○○路00巷00號(聲請人姊夫家)。  2、臺南市○○區○○街000號「惠功補習班」(未成年子女補習 班)。
四、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理 由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同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 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 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 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法院於審理終結 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 發包括該條1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 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 款、第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已於民國111年8月23日 離婚。相對人要辦理車貸,要求聲請人當擔保人,聲請人拒 絕之後,導致相對人沒錢,精神上情緒憤怒,因而對聲請人 言語施暴,將近快一個月。111年8月25日12時20分許,相對 人傳送LINE簡訊,威脅要開車撞死聲請人、「不是你死就是 我死」。相對人還有到聲請人公司叫囂。為此爰依家庭暴力 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4款、第5款內容之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 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



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行為;相對人應 遠離聲請人住家:臺南市○○區○○里00號、經常出入場所:㈠ 聲請人姊夫家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路00巷00號。㈡ 臺南市○○區○○街000號(未成年子女補習班「惠功補習班」 )。㈢臺南市○○區○○0○0號,玉沙農場(聲請人工作場所); 衣服、生活用品之使用權歸於聲請人;相對人應在111年9月 30日時前,將上開物品連同相關證件、鑰匙等交付聲請人等 語。
三、相對人則答辯略以:
(一)聲請人講好了5天看一次小孩,從離婚現在伊都沒有看 到小孩,只能偷偷去看,用強硬的話跟聲請人講也是一樣 ,是這些原因造成的,去安親班問老師也是一樣,老師又 報警,是伊的錯嗎?伊要聯絡也不好聯絡,伊都用打字的 ,也不知道他們在哪,伊發生車禍的時候,跟聲請人講, 伊去地下錢莊借錢,聲請人跟伊離婚
(二)聲請人自己拍她的雙證件給伊的,伊又沒有拿刀槍押著聲 請人。聲請人要監護權伊也給聲請人,為什麼聲請人這樣 子對伊,伊是言語上比較那個而已。
(三)伊去聲請人工作的安親班,伊只是跟聲請人講而已,聲請 人又跟娘家的人講。聲請人這樣跟伊耍陰的,伊都不能去 問小孩的事情。聲請人工作的地方是蘭花園不是安親班。 聲請人一直不給伊看小孩,你想想看伊的情緒會怎麼樣。(四)為什麼伊不能看小孩?誰不會生氣?伊要對聲請人怎樣, 聲請人可能站在那邊而已嗎?兩造已經離婚了,鑰匙不可 能給聲請人自由進出,伊沒有要騷擾聲請人,伊一直要找 小孩,打簡訊打到很煩,打電話又要看聲請人的心情接, 現在又列入黑名單等語。
四、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兩造原為夫妻,已於111年8月23日離婚之事實 ,有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堪認兩造確屬家庭暴 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成員,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 合先敘明。   
(二)又相對人傳送「從今天開始我要讓你們每天提心吊膽的過 日子妳敢用手段趁人之危婊子」、「給我搞這樣也不會讓 你好過」、「沒打死你喔真的很對不起我」、「不然大開 殺戒對人家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不要不信邪不會再 仁慈的」、「我要死別脫離們陪葬事情不是這樣子就完了 你跑的快還是子彈跑得快格殺勿論1點同情形都沒有」、 「看你家死人啦啦這個」、「我不會處理錢拿來今天會很 轟動」、「放火燒房子」等訊息予聲請人等情,業據聲請



人提出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為證(本院卷第59至67頁),且 為相對人不否認(本院卷第43至44頁);又聲請人主張相 對人要求其擔任相對人之借款擔保人,聲請人不願意,相 對人即與其發生口角等情,業據提出對話譯文為證(本院 卷第49至50頁),相對人亦未否認(本院卷第44頁);又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往其工作場所叫罵:「不然離婚離一 離,幹你娘機掰」、「不會去洪幹膩?」乙情,亦據本院 當庭勘驗聲請人所提出隨身碟內附錄影檔案確認無訛(本 院卷第44頁);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往兩造所生未成年 子女補習班搶奪未成年子女書包,又踢踹聲請人所騎乘機 車,又手持利器等情,亦據本院當庭勘驗聲請人所提出隨 身碟內附錄影檔案無誤(本院卷第44至45頁)。上情均堪 認定。        
(三)本院審酌上情,為保護聲請人之權益,避免繼續發生家庭 暴力之危險,認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並 酌定本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核發其餘保護令部分,本院審酌相對人上 開施暴情節,及聲請人無法特定衣服、生活用品、相關證 件、鑰匙之具體標的,認聲請人前開部分之聲請,尚無核 發之必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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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