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800號
TPDV,111,訴,3800,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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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8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被 告 柯文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9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八日起,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應為九期。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零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八日起,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應為九期。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 銀行)個人消費性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個人信貸約定書) 第15條、台新銀行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下稱信貸約定書 )第23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 13頁、第47頁),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1年1 月18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信用貸款,金 額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個人信貸約定書第1 條之約定 ,貸款期間自91年1 月18日起至96年1 月18日止,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年息13.5%固 定計算,並約定如延遲繳款,依個人信貸約定書第2 條約定 ,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原約定 利率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原約定利率之20%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詎被告貸 款前開款項後即未依約繳納帳款,尚欠借款5 萬0,368元及 自96年3 月15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且依個人信貸約 定書第4 條第1項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 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㈡又被告於94年5 月6 日與原告簽署信貸約定書,向原告申請 信用貸款100 萬元,約定貸款期間自94年5 月6 日起至101 年5 月6 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利息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加碼6.95%機動計算(現 合計為8.97%),並約定如延遲繳款,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 ,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原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原約定利率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詎被告貸款前開款項後即未依約 繳納帳款,尚欠借款94萬0,525 元及自96年3 月17日起之利 息暨違約金未清償,且依信貸約定書第7 條第約定,被告已 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㈢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息等語,並聲 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 萬0,368元及自96年3 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3.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3 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⒉被 告應給付原告94萬0,525 元及自96年3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97%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3 月17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 信貸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信貸約定 書等件影本為證,原告並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上開各文件



本,經本院核閱無誤後發還原告。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亦未提出書 狀加以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尚積欠原告前開本金、利息,業 如上述,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被告負清償責任;惟 就原告請求前開二筆信用貸款之違約金部分,因個人信貸約 定書、信貸約定書簽訂時所適用之83年1 月11日及94年01月 21日修正公布之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7條分別規 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 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企業經 營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中 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 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企 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2 年11月18日公告訂定,並自10 3年5 月18日生效之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 項(下稱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借 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以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本金 金額,並按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為限,金 融機構始得收取違約金。」、「金融機構依前項約定收取違 約金時,其收取方式應依下列方式擇一於契約中約定:㈠逾 期6 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 分,按原借款利率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㈡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者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 期」,就按期計收之 違約金設有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之限制,而個人信貸約定書第 2 條、信貸約定書第6 條固未就每次違約狀態之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限制,然個人信貸約定書、信貸約定書係原 告基於企業經營者地位,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 ,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應有上開修正前消保 法第17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之適用。故契約應記載事項關 於金融機構收取違約金期數之限制,縱未記載於兩造間個人 信貸約定書、信貸約定書中,於契約應記載事項生效日即10 3 年5 月18日後,仍應優先於個人信貸約定書、信貸約定書



之約定而對原告發生拘束力。則個人信貸約定書、信貸約定 書依原借款利率之一定比例,按期計收違約金,自103 年5 月18日起,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應為9 期。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第2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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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