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6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天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79號、第209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56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428號、第2959號、第16783號、第17246號、第32381
號、第32286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827號)
,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天福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郭天福明知金融機構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 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之窒礙,且 可預見將自己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 資料任意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 該人可能以自己帳戶作為收受詐欺贓款使用,並產生遮斷資 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因缺錢花用, 竟基於縱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及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 得去向為洗錢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至 8月間某時,在臺北市大安區某處,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 之代價,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 戶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為「偉偉」 之人使用。俟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於如附 表一所示之時間,再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一所 示之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 額至上開中國信託帳戶,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持該帳戶之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將帳戶內款項轉匯至其他不詳帳戶, 以此層層包裝贓款流向方式增加追查難度,藉此方式隱匿犯
罪所得去向。。
二、上列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附表一各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述。
㈡附表一各被害人所提報案及匯款證明等資料(具體證據名稱 如附表二所示)。
㈢本案中國信託帳戶之開戶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㈣被告郭天福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刑 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 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 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 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 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其申設之中 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 供予他人,供其等用以詐欺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遂行詐欺 取財犯行,並藉此提領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僅為他人之詐 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 己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 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洗錢罪 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被告應 屬幫助犯而非正犯無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 般洗錢罪。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956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8 號、111年度偵字第2959號、111年度偵字第16783、17246號 、111年度偵字第32381號、111年度偵字第32286號),與本 案起訴並經論罪部分,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1罪關係,為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被告係以一提供帳戶之 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財物並隱 匿犯罪所得,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 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 刑。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
㈡查被告前因犯竊盜2罪、贓物1罪、施用毒品3罪、詐欺取財1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8月確定(下稱甲案);因犯施用毒品1罪、違反藥 事法1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588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乙案);上揭甲、乙案接續 執行,於106年7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 罪,固構成累犯,惟本院審酌被告前所犯多施用毒品罪、竊 盜等犯罪,與本件所犯幫助洗錢罪之罪名、罪質不同,難認 被告具有主觀上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參諸司法院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內詐騙案件盛行,仍任意將個人申辦之金 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 具,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並導致被害人受有財產 上損害,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被告 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暨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與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所處罰金之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沒收: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應予沒收之條文,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 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 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 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即有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適用。 ㈡查被告於本案幫助隱匿之被害人所匯款項,固為其所隱匿之 財物,本應全數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所 對應之罪之主文內宣告沒收。惟該等款項均遭詐騙集團其他 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匯其他帳戶,故如再對被告沒收此部分金 額,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然依被告於偵查時自述:對方付給我3萬元 等語,屬其實際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於主文內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件經檢察官黃振城提起公訴、檢察官詹騏瑋、黃育仁、曾 開源、蕭擁溱、江佑丞移送併辦,檢察官翁珮嫻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地點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1 李梅珍 於110年5月12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劉嘉峻」,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梅珍,佯稱可透過高盛公司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李梅珍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2日11時17分許匯款5萬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2 黃心瑩 於110年5月28日前某時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清楓」,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心瑩,佯稱可透過高盛公司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黃心瑩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2日16時29分許匯款3萬9,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3 張鈺萱 於110年4月25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蔡程凱」,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鈺萱,佯稱可透過高盛公司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張鈺萱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3日11時57分、58分許匯款5萬元、 5萬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4 陳俊宏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蔡可欣」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俊宏,佯稱可於「數字資產交易平台」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俊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2日16時29分許匯款3萬5,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5 簡佑瑄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吳蕾」之詐騙集團成員,於591租屋網刊登出租房屋訊息,於110年8月11日簡佑瑄欲租賃房屋與該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其佯稱如欲租賃房屋,先匯付訂金云云,致簡佑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1日15時許匯款2萬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6 吳宜亭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591租屋網刊登出租房屋訊息,於110年8月11日吳宜亭欲租賃房屋與該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其佯稱如欲租賃房屋,先匯付訂金云云,致吳宜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1日15時9分許 匯款2萬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7 楊珮怡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蕾」之詐騙集團成員,於591租屋網刊登出租房屋訊息,於110年7月16日起楊珮怡欲租賃房屋與該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其佯稱如欲租賃房屋,先匯付訂金云云,致楊珮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1日15時11分許匯款2萬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8 曹瑞芝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晟銘」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於聯繫曹瑞芝,佯稱透過進口紅酒商會網站投資獲利豐碩云云,致曹瑞芝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2日下午1時40分許、同年月13日上午10時40分許匯款84萬元、14萬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9 周佳燕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毅」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於聯繫周佳燕,佯稱透過投資網站獲利豐碩云云,致周佳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3日中午12時4分許匯款40萬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10 林沛婕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天銘-61(廈門)」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於聯繫林沛婕,佯稱透過「深圳特區紅酒交易中心」網站投資獲利豐碩云云,致林沛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3日中午12時3分許匯款5萬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11 蘇東雄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涼涼」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蘇東雄聯繫,佯稱至「亞泰惠普金融」投資網站平台,跟隨著投資即可賺錢云云,致蘇東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2日晚上8時51分、52分、同年月13日中午12時30分、31分,匯款5萬元、4萬、10萬元、5萬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12 王心妤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王心妤聯繫,佯稱投資網站平台,跟隨著投資即可賺錢云云,致王心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8月11日下午2時50分許,匯款4萬9,757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13 陳景詮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曾雅玲」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陳景詮聯繫,佯稱至「亞太FINANCIAL」投資網站平台,跟隨著投資即可賺錢云云,致蘇東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8月11日下午12時45分許,匯款10萬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14 紀硯中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曉芸」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紀硯中聯繫,佯稱可以投資油幣賺錢云云,致被害人紀硯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8月12日晚上8時27分許許,匯款10萬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15 詹庭榛 於110年7月30日前某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蔡明峰」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詹庭榛後,以LINE通訊軟體向詹庭榛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詹庭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8月13日上午11時54分許,匯款4萬8,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16 李秋男 於110年8月5日,姓名、年籍、自稱「蝦皮全球購客服」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向李秋男佯稱要開店須匯款至網路商店,且須身分證填寫資料,復提供QR CODE,向李秋男佯稱可下載APP,並基於流量考量需儲值云云,致李秋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8月13日上午10時39分許,匯款50萬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筆錄 被害人報案資料 被害人匯款證明及人頭帳戶明細 1 李梅珍 110年8月26日警詢(偵2079卷第41頁至第42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79卷第40頁、第43頁、第46頁至第47頁) 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照片1張、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2079卷第56頁、第59頁至第66頁) 2 黃心瑩 110年8月25日警詢(偵2079卷第135頁至第13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79卷第134頁、第139頁、第143頁至第144頁) 告訴人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摺影本(偵2079卷第154頁、第157頁至第158頁) 3 張鈺萱 110年8月24日警詢(偵2079卷第163頁至第16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79卷第161頁、第168頁、第173頁、第178頁) 告訴人提供之投資網頁截圖照片、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存款交易明細查詢頁面截圖照片各1份(偵2079卷第187頁至第198頁) 4 陳俊宏 110年8月12日警詢(偵2098卷第17頁至第18頁) 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098卷第91頁至第97頁、第101頁、第123頁) 告訴人提供之存摺影本、轉帳明細畫面擷圖照片、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偵2098卷第115頁、第119頁) 5 簡佑瑄 110年8月15日警詢(偵9568卷第11頁至第12頁) 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568卷第9頁、第13頁至第19頁) 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截圖照片2張、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偵9568卷第21頁、第23頁至第27頁) 6 吳宜亭 110年8月15日警詢(偵9568卷第35頁至第36頁) 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568卷第33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47頁) 告訴人提供之轉帳明細截圖照片1張、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偵9568卷第41頁至第44頁) 7 楊珮怡 110年8月16日警詢(偵9568卷第51頁至第5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568卷第57頁至第58頁、第67頁至第71頁) 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截圖照片1張、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偵9568卷第59頁至第65頁) 8 曹瑞芝 110年8月15日警詢(偵9568卷第77頁至第8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568卷第85頁至第87頁、第103頁至第105頁) 告訴人提供之匯款單2張、存摺影本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偵9568卷第89頁、第95頁至第97頁) 9 周佳燕 110年8月31日警詢(偵9568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9568卷第111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告訴人提供之存摺影本各1份(偵9568卷第113頁至第119頁) 10 林沛婕 110年9月19日警詢(偵9568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568卷第135頁至第139頁、第163頁) 告訴人提供之存摺影本、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偵9568卷第141頁、第149頁至第161頁) 11 蘇東雄 110年9月19日警詢(偵428卷第117頁至第120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428卷第123頁至第124頁、第131頁至第132頁、第148頁至第150頁) 告訴人提供之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照片3張各1份(偵428卷第137頁至第147頁) 12 王心妤 110年9月19日警詢(偵2959卷第25頁至第27頁) 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959卷第55頁、第75頁、第113頁至第115頁) 告訴人提供之存摺影本、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照片3張各1份(偵2959卷第31頁、第47頁) 13 陳景詮 110年9月10日、同年月11日警詢(偵16783卷第3頁至第8背面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16783卷第12頁至第15頁、第30頁至第31頁) 告訴人提供之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偵16783卷第15.5頁、第33頁至第92背面頁) 14 紀硯中 110年9月25日警詢(偵17246卷第5頁至第5背面頁) 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單各1份(偵17246卷第13-1頁) 15 詹庭榛 110年8月14日警詢(偵32381卷第109頁至第11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32381卷第117頁至第118頁、第131頁、第153頁至第154頁) 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照片、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偵32381卷第139頁、第143頁至第151頁、第65頁至第101頁) 16 李秋男 110年12月17日警詢(偵32286卷第9頁至第1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32286卷第59頁、第63頁、第65頁) 告訴人提供之存摺影本、國內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偵32286卷第29頁至第35頁、第45頁至第57頁、第21頁至第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