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5號
原 告 吳智惠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被 告 高蘭英
兼
訴訟代理人 吳品慧
被 告 吳秉和(即吳孟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吳義雄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三「本院所認應繼分比例」所示比 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被告吳秉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 ,依原告之聲請,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吳義雄於民國103年2月8日死亡,被告高蘭英為其 配偶,原告、被告吳品慧、吳秉和為其子女,應繼分比例如 附表三「原告所認應繼分比例」,及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 產。
二、被繼承人吳義雄與被告高蘭為夫妻關係,婚後未訂立夫妻財 產制,及被告高蘭英婚後無工作為家管,並無剩餘財產。為 此,被告高蘭英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三、爰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第1144條及民法 第1030條之1第1項,請求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三「 原告所認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四、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吳義雄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 依如附表三「原告所認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高蘭英、吳品慧同意原告主張及請求。二、被告吳秉和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吳義雄於103年2月8日死亡,繼承人為高 蘭英、吳秉和、吳智惠、吳品慧等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此部分堪信為真。
二、遺產分割: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 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 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 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吳義雄死亡,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已如前述。又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但兩造無 法就被繼承人吳義雄之遺產進行協議分割,從而,原告請求 分割被繼承人吳義雄所遺如附表一所示,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㈡、按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考慮公平、當事人聲明、 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 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主 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又究以原 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除應斟酌上述因素外,不受 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復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 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 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 0條第2項規定自明。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應依 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為被告吳智惠、吳品慧所同 意,雖被告吳秉和未到,但被告吳秉和並未具狀提出聲明或 為事實陳述,從而本院綜合審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 及公平原則後,認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 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肆、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 文。又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 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 兩造各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 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死亡時、基準日):編號 項目 標 的 所 在 價格或價額(新臺幣、元) 分 割 方 法 1 存款 郵局台中公園路 787,722 依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比例分割。 2 存款 合作金庫北台中分行 8,736 同上 3 存款 新光銀行中華分行 462,493 同上 4 存款 花旗銀行 6,022 同上 5 存款 三信銀行成功分行 257,184 6 投資 太電1896股 18,96股 7 投資 臺鳳1761股 17,61股 8 投資 三信股票11806股 11806股 9 投資 友力6379股 63,79股 10 投資 東和鋼鐵2130股 2130股
附表三、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分割比例 1 高蘭英 5/8 2 吳秉和 1/8 3 吳智慧 1/8 4 吳品慧 1/8 合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