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9786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8860號、第25792
號、第32434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1年度金訴字第893號),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陳信銘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應為:陳信銘知悉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 重要工具,一般人無正當理由取得他人帳戶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者,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作為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應 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他 人,可能遭他人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供作詐騙所得款項匯 入帳戶,且提領後即製造金流斷點,藉此掩飾、隱匿犯罪所 得之去向,仍基於縱使有人利用其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掩飾 、隱匿詐欺所得去向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0年年初某日,在臺中市北屯區崇德十街與崇德 路交岔路口附近路旁,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 、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勳哥」之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取 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嗣「勳哥」與所屬之詐欺 集團成年成員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 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陳桂河等4人施用詐術,致陳 桂河等4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款項, 匯入陳信銘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旋遭提領一空,以 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見偵字第9786 號卷第218-219頁;本院金訴卷第61-62頁)。 ㈡如附表二「卷證資料出處」欄所示之證據。三、被告提供申辦、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資料予他人供詐欺
取財與洗錢犯罪使用,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詐欺取財或洗 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或有與本案詐欺取財之詐騙之人有詐欺 、洗錢之犯意聯絡。是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且被告對於 詐欺成員究竟由幾人組成,尚非其所能預見,本案或有三人 以上之共同正犯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惟依罪證有疑利被告之 原則,本院認尚無從遽認被告主觀上係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 同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四、被告以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行為,使如附表二所示之 告訴人陳桂河等4人受詐騙匯款並遮斷金流效果,侵害數個 被害人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 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各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 般洗錢犯行,亦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五、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又被告 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本案洗錢犯行,爰依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經濟困難急需金錢, 貪圖提供帳戶即可獲得5000元之報酬,即將如附表一所示之 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致如起訴書及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示之告訴人陳桂河等4人遭詐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 ,並使詐欺所得真正去向、所在得以獲得隱匿,妨礙執法機 關追緝犯罪行為人,助長犯罪及不勞而獲歪風,使告訴人陳 桂河等4人難以求償,對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非輕,所為實 不足取,應予非難;衡以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 承犯行、尚知悔悟之犯罪後態度,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係因 經濟困難(見本院金訴卷第61頁),告訴人陳桂河等4人匯 入本案帳戶之損失金額、被告因提供本案帳戶獲得之利益數 額,被告尚未與如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示之告訴人陳 桂河等4人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害;並斟酌被告自陳之教育程 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字第9786號卷第25頁) ,被告、公訴人、告訴人陳桂河、林宗塏就本案之量刑意見 (見本院金訴卷第6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七、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 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有因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資料交付予 「勳哥」,而取得5000元報酬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61-62 頁),足認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5000元,爰就該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諭知。
㈡被告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資料,固屬被 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本案帳戶業遭警示凍結,已 無法使用並失其財產上價值,諒執行沒收徒增程序耗費,亦 無刑法上重要性,爰不宣告沒收。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 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 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 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提起公訴,檢察官詹益昌、陳信郎移送併辦,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人頭帳戶列表
編號 戶名 帳 戶 1 陳信銘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卷證資料出處 1 陳桂河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5日下午19時29分前某時,透過「Rebirth賽事分析」網站名義並以社群軟體Telegram、WhatsApp群組,向告訴人陳桂河佯稱有運動賽事可以下注並代買運動彩券云云,使告訴人陳桂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6月5日19時29分許、110年6月5日20時26分許、110年6月7日21時54分、110年6月16日17時16分許、110年6月16日18時29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8時19分許)、110年6月16日20時14分許依,接續匯款3萬元、3萬元、2萬元、27萬4245元、7萬元、3萬元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 (見偵字第9786號卷) 1.告訴人陳桂河於警詢中之指述(第43-46頁) 2.告訴人陳桂河遭詐騙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7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49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1-5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5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7-59頁) (6)告訴人陳桂河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Rebirth賽事分析」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第61-95頁) (7)「Rebirth賽事分析」帳號首頁畫面及告訴人陳桂河轉帳交易畫面截圖(第97-98頁) (8)詐欺集團成員傳送給告訴人陳桂河之台灣運彩照片(第99頁) 3.被告陳信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地址條列印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資料(第173頁、第175-188頁、第189-199頁) 2 林宗塏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2月10日21時21分前之某時,以Youtube網站廣告平台而要求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並以暱稱「得益人生」、「得益人生專業分析團隊」向告訴人林宗塏佯稱至投資(運彩)網站投資可保證獲利云云,使告訴人林宗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5月19日1時54分許,接續匯款5萬元、5萬元、5萬元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將其中一筆5萬元之匯款時間誤載為「1時32分」)。 (見偵字第8860號卷,移送併辦) 1.告訴人林宗塏於警詢中之指述(第37-38頁) 2.告訴人林宗塏遭詐騙資料: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3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9頁) (4)告訴人林宗塏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款交易明細(第81-87頁) (5)告訴人林宗塏網路轉帳5萬元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第89頁) (6)告訴人林宗塏與「得益人生」、「得益人生專業分析團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第91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13頁)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15頁) (9)刑案紀錄表(第117-119頁) 3.被告陳信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地址條列印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資料(見偵字第9786號卷第173頁、第175-188頁、第189-199頁) 3 戴玉娟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透過手機遊戲廣告方式要求告訴人戴玉娟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並以暱稱「得益人生」、「得益人生專業分析團隊」、「得哥」向告訴人戴玉娟佯稱運彩下注可賺獎金云云,使告訴人戴玉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6月15日22時8分、110年6月30日18時41分許,接續匯款3萬元、2萬元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 (見偵字第25792號卷,移送併辦) 1.告訴人戴玉娟於警詢中之指述(第73-80頁) 2.告訴人戴玉娟遭詐騙資料: (1)無摺存款3萬元、2萬元之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第89-91頁) (2)「得益人生專業分析團隊」通訊軟體LINE頭貼、貼文、與告訴人戴玉娟對話紀錄截圖、「得益人生專業分析團隊」whatsApp帳號頁面(第95-150頁)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51-152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57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59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65頁) (7)桃圜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67頁) 3.被告陳信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地址條列印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第23-27頁、第29-68頁) 4 古任平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7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上刊登投資訊息,告訴人古任平點擊連結後即加入「Rebirth賽事分析」之通訊軟體LINE、Telegram帳號,該等詐騙集團成員即向告訴人古任平佯稱匯款本金可代為操作投資云云,使告訴人古任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6月7日21時39分許,以網路轉帳1萬元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 (見偵字第32434號卷,移送併辦) 1.告訴人古任平於警詢中之指述(見第59-61頁) 2.告訴人古任平遭詐騙資料: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3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65頁)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7-68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1頁) (5)轉帳成功紀錄截圖照片(第79頁) 3.被告陳信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地址條列印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資料(第173頁、第175-188頁、第189-1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