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23號
CTDM,110,附民,123,2022092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李瑞婷
被 告 賴鴻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李瑞婷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賴鴻祥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另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 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 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四、本件被告賴鴻祥被訴對原告李瑞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等犯罪事實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號判決被 告免訴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提起之附 帶民事訴訟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簡祥紋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