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02號
TYDM,111,簡,202,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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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覲全


選任辯護人 陳韶瑋律師(法扶律師)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姊 李宜蓁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2372
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110年度易字第683號),本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覲全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林晁駿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李覲全於民國109年7月1日晚間11時2分許起至翌日凌晨0時7 分許止,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旁之地下停車場內,因 罹患精神病症,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顯著減低,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不詳工具損壞如附表一 所示之車輛,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二、本件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 補充:「被告李覲全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衛生福利部 桃園療養院病歷資料、111年3月22日桃療癮字第1115000788 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見本院易字卷㈡第13至515頁 、第543至553頁、第614頁、第668頁)。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於密切 接近之時、地毀損告訴人林晁駿、楊勝洪陳耀財所有或管領 之車輛之舉動,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應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是被告以一接續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3人之財 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3毀損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僅論 以一毀損罪。
㈡刑之減輕:
⒈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 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 第2項定有明文。
⒉查被告經診斷患有雙相型情感思覺失調症、亞斯伯格症候群、 非特定的鬱症等情,有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下稱桃園療養



院)門診處方資料、出院病歷摘要在卷可佐(見本院易字卷㈡ 第89頁、第335頁)。又本件經本院囑託桃園療養院鑑定被告 於本案犯罪行為時之精神狀態,鑑定結果認:「被告符合情感 性思覺失調症、興奮劑使用障礙診斷。根據李員(按:即被告 ,下同)及李員二姊所述,李員約於大學時期開始使用毒品( 如搖頭丸、K他命、安非他命),使用最多的是安非他命,多 為與伴侶一起使用,而李員多次於使用後有情緒激動易怒情形 而與家人發生肢體衝突,但李員仍反覆使用,且對安非他命的 用量有愈來愈大的耐受性及不使用時疲累、昏睡多日的戒斷症 狀。李員約於32歲時開始有躁症症狀如情緒易怒、想法多話量 多、增加目標導向的活動(頻繁寫投訴信件抱怨政府)等情形 。33歲開始出現社交退縮、被監視及被害妄想,曾於本院住院 2次。於未使用物質超過1個月時仍有上述精神症狀。李員自述 其犯案當下曾使用當日見面之陌生網友所提供的不明灰黃色粉 末,對之後所發生事情大致上已忘記,僅有模糊記憶記得自己 好像被人拉到停車場。對於破壞車子行為,李員表示有依稀記 得這些動作但不知道自己當下在做什麼,而對後續就醫及怎麼 回到家的李員也表示忘記了。根據李員二姊描述,李員涉案後 當下因情緒激躁與警察發生肢體衝突,須送至本院急診時曾經 聯絡李員二姊到場,李員二姊當下見李員眼神渙散、冒冷汗、 情緒激躁無法溝通,因此推測李員當下精神狀態符合興奮劑中 毒情形。然而當日李員被送至本院急診時因體溫過高,根據本 院感控規定並未進入本院急診評估,而轉往桃園醫院急診。綜 上所述,推測被告涉案時之精神狀態符合興奮劑中毒,以致辨 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已達顯著降低之 程度。」,有桃園療養院111年3月22日桃療癮字第1115000788 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足參(見本院易字卷㈡第543至553 頁)。
⒊復酌諸被告前於90年1月24日至90年2月8日、105年3月24日至10 5年5月11日間即有因精神疾患於桃園療養院住院之紀錄,而被 告雖於104年9月14日至107年11月5日期間持續於桃園療養院一 般精神科就診,然自107年11月5日起即中斷回診追蹤近2年, 期間亦未服用精神科藥物,至109年6月10日始再度就醫,嗣旋 於109年7月1日至同年月2日犯下本件犯行,且於109年8月28日 至109年11月9日第三度住院等情,有桃園療養院診療紀錄、門 診處方資料足考(見本院易字卷㈡第15至28頁、第335至515頁 ),再輔以被告於109年8月27日因急診入院時,係因其已持續 近半年被害妄想嚴重,當日復過量飲酒,而於與家人發生衝突 後出現攻擊行為,遂經家人報警送醫等節,亦有桃園療養院10 9年8月27日急診病歷紀錄可稽(見本院易字卷㈡第29至30頁)



,益徵被告於本案行為之際,確因長期罹患前揭精神疾病,而 處於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狀態 ,爰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㈢量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3人素不相識, 並無仇隙,竟無故持不詳工具損壞告訴人3人所有或管領支配 之車輛,致生損害於告訴人3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足見被 告法治觀念尚待加強,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經判定為第1類、第2類中度身心 障礙(見偵卷第103頁),且因罹患前述精神疾病而自制力薄 弱,並參諸被告雖因楊勝洪陳耀財未到庭而未能實際賠償其 等損害或獲取其等原諒,然被告業與林晁駿以如附表二所示之 內容成立調解,林晁駿並表示請求從輕量刑等節,亦有調解筆 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佐(見本院審易卷第37至38頁、易字 卷㈡第670頁);再衡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所受教育程 度為大學畢業,從事倉管業,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見本院易字 卷㈡第67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不予宣告監護處分之說明: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有罪刑法定原則 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其因行為後法律變更而發生新 舊法律之規定不同者,應依刑法第1條、第2條第1項規定,定 其應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34號判決意旨 參照)。
⒉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87條關於監護處分之規定業於111年 2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111年2月20日生效。經核本次修 正乃增列「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延長監護期間及評估機 制」之規定,其中前者即「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部分,乃將 斯時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關於執行檢察官於執行監護時,得 視受監護處分者之實質上監護需求異其實施方式之規定,予以 明文化;至後者即「延長監護期間及評估機制」部分,則使監 護期間得於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後延長,經核顯無較有利於行 為人之情形,依上說明,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 法第87條之規定。
㈡按有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 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 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修正前刑法第87



條第2項有其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有上揭精神障礙事由,固 經認定如前,然其犯後已自行持續前往桃園療養院接受治療並 定時服藥乙節,亦有前揭桃園療養院門診處方資料可考(見本 院易字卷㈡第335至363頁),堪信尚非無藉由醫療行為改善、 控制被告症狀之可能,再參以被告於本件犯行後,迄今均未再 有其他類似之不當行為此情,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憑,足見被告經規律就醫後,症狀業趨穩定,可信其再犯 或危害公共安全之可能性確已減低。是本院審酌上情,認尚無 宣告監護處分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緩刑:
㈠另查,被告前無任何前案紀錄,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考量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林晁駿達成調解,業如上述,堪認 被告已竭力修復因其犯罪而生之損害,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然經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罪刑宣告,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 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㈡又為免被告於緩刑宣告後未能依約履行,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附表二所示方式支付林晁駿損害賠償 ,以保障林晁駿之權益。又為確保被告能知警惕、按時服藥以 控制病情,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另倘被告未遵循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情節重大,足 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 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六、至被告持以毀損他人物品之不詳工具,雖係供被告犯罪所用 之物,惟該物既未扣案,復無積極證據足認現仍存在,再酌 以該物價值低微,對此宣告沒收就犯罪之遏止或預防亦未見 助益,應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予以沒收之必要,爰 不予宣告沒收。
七、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亦同時基於毀損之 犯意,持不詳工具損壞告訴人陳昭信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黃華金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起訴 書誤載為「J8-9836」,應予更正)自用小客車,足以生損 害於陳昭信黃華金,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5 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 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甚明。經查 ,被告前開被訴毀損他人物品罪部分,依刑法第357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陳昭信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且與黃華金分 別於111年7月18日、111年9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調 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 院審易卷第37至38頁、易字卷㈡第631頁、第633頁、簡字卷 第13頁、第15頁),本應由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此部 分事實,與前述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劉威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得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及車牌號碼 車損情形 1 林晁駿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後保險桿暨雷達損壞、右後車門及車頂刮損、車頂天窗破裂、車牌凹損 2 楊勝洪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 倒車雷達及後車廂鎖頭損壞、車牌凹損 3 陳耀財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 前保險桿破裂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損害賠償金額 給付方式 4萬6,000元 自110年6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1,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2372號
  被   告 李覲全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覲全自民國109年7月1日晚間11時2分許起至翌(2)日凌 晨0時7分許止,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旁停車場內,基 於毀棄損壞他人之物之犯意,持不明器具接續毀棄損壞如附



表所示之車輛,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林晁駿、陳昭信陳耀財黃華金楊勝洪。嗣經上開之人察覺有異,報警 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前情。
二、案經林晁駿、陳昭信陳耀財黃華金楊勝洪訴由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覲全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只覺得是 被人家推進停車場,但伊本意沒有要破壞,伊後來被鑑定出 來精神上有問題等語,惟證人即告訴人林晁駿、陳昭信、陳 耀財、黃華金楊勝洪業於警詢及偵訊中指訴綦詳,並有刑 案現場照片24張、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服務廠估價單 、元隆汽車公司北中壢服務廠理賠估價單、東大汽車電機行 收據、現代汽車修護明細表及鈑噴車作業紀錄表存卷可參, 是被告前揭所辯顯屬卸責之詞,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他人之物罪嫌。 又被告上開所為之毀棄損壞他人之物行為,於自然觀念上雖 屬數行為,然均基於同一毀棄損壞他人之物之犯意,且行為 時間密接,顯見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為之,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另請審酌被告領有 身心障礙證明,請量以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檢 察 官 劉威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鄭宗仁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被害人 車牌號碼 車損部位 林晁駿 AYC-6627 後保險桿暨雷達、右後車門、車頂、車頂天窗 陳昭信 BAE-1223 後方車牌暨附近車漆、左後門飾板、把手、車漆 楊勝洪 1607-A5 倒車雷達、車牌、後車廂鎖頭 陳耀財 8369-RF 前保險桿 黃華金 J8-9836 左後車門門把暨附近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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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