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1年度,1615號
TYDM,111,壢簡,1615,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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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暘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0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暘蓉犯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鄭暘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分 公司安全課員工李志晟所管領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嗣李志 晟發現商品短缺,經調閱監視器影像後訴警處理,而悉上情 。
二、認定上揭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鄭暘蓉就附表一編號1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被告於附表一所載之家樂福平鎮店及附表一 編號1至9所示之各次竊盜犯行時間內,如有分別先後竊取告 訴人李志晟管領之數樣商品,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 點實行,侵害同一財產監督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顯係出於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尚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是被 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9之各次竊盜犯行,如於同一編號內有竊 取複數商品,應評價為接續犯,而僅各別論以一罪,較為妥 適。又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9次竊盜犯行,均係於不同日期 所犯,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四肢健全,並無不能自 食其力賺取所需之情事,本應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於短 短2個月內數次竊盜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權之觀念,視他人財產權於無物,率以竊取方式侵犯 他人財產法益,影響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告訴 人所受損失之程度(就附表一編號8及編號9部分,被告竊取 物品之市售價已超過新臺幣1萬元,相較於被告所犯其餘各



次竊盜犯行其犯罪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較重,因此量刑上應 予區分以符罪刑相當原則),迄今並未賠償分文予本案之告 訴人,犯罪所生危害並無任何減輕;並斟酌其於犯後尚知坦 承所有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前已有 竊盜犯行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之紀錄,素行不佳;暨其於 警詢中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另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 犯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 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等節,爰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又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二「物品」欄所示之物, 均未據扣案,亦未發還予告訴人,且被告於偵訊時自承:( 所竊取物品)我看沒有需要就都丟掉了等語,核屬被告之犯 罪所得,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宣告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所示之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宣告刑及沒收 1 110年10月19日15時37分許(出收銀台時間) 桃園市○鎮區○○路0號家樂福平鎮鄭暘蓉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 110年10月25日15時29分許(出收銀台時間) 鄭暘蓉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3 110年11月16日15時38分許(出收銀台時間) 鄭暘蓉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4 110年11月17日12時5分許(出收銀台時間) 鄭暘蓉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5 110年11月24日16時59分許(出收銀台時間) 鄭暘蓉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6 110年11月29日15時14分許(出收銀台時間) 鄭暘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7 110年11月30日13時33分許(出收銀台時間) 鄭暘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8 110年12月3日9時48分許(出收銀台時間) 鄭暘蓉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9 110年12月8日9時50分許(出收銀台時間) 鄭暘蓉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被告竊得之物)
編號 物品 1 ①UTI女彈力連帽風衣1件 ②UTI女連帽易收納輕風衣1件 ③男連帽外套1件 2 ①Clear男士去屑洗髮乳1瓶 ②麻辣沉極品原味豬肉乾3包 3 成記五香牛肉乾2包 4 ①刷樂超細結舌牙線棒1袋 ②Febreezez風倍清織物除菌消臭噴霧1罐 ③白博士廚房去汙濕巾3包 ④抗菌洗衣膠囊1包 5 ①KENBOO鹿角中性托1雙 ②優生酒精濕巾80抽2包 ③一匙靈抗菌濃縮洗衣精1袋 ④Ecostore環保浴廁清潔噴霧柑橘2罐 ⑤新東陽蜜汁豬肉乾4包 ⑥家福雞蛋麵2000克2包 6 ①KENBOO鹿角中性托1雙 ②優生酒精濕巾80抽23包 ③常春藤輔關錠1盒 7 ①優生酒精濕巾80抽26包 ②肌研光透潤白金修護保濕面膜1盒 ③娘家大紅麴1盒 8 ①PLAY BOY印花平織平口褲2件 ②瑪榭無縫抗菌女用三角褲3件 ③優生酒精濕巾80抽26包 ④娘家大紅麴1組及1盒 9 ①KENBOO鹿角中性托1雙 ②PLAY BOY印花平織平口褲3件 ③優生酒精濕巾80抽26包 ④娘家大紅麴2組及1盒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0105號
  被   告 鄭暘蓉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暘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分公司 安全課員工李志晟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李志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鄭暘蓉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李志晟警珣之指訴。
(三)刑案現場照片、損失商品明細。
(四)監視器光碟暨截圖。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 告附表所示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映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盧珮瑜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時間 地點 物品 110年10月19日15時37分許(出收銀台時間) 桃園市○鎮區○○路0號家樂福平鎮店 UTI女彈力連帽風衣1件、UTI女連帽易收納輕風衣1件 、男連帽外套1件 110年10月25日15時29分許(出收銀台時間) 桃園市○鎮區○○路0號家樂福平鎮店 Clear男士去屑洗髮乳1瓶、麻辣沉寂品原味豬肉乾3包 110年11月16日15時38分許(出收銀台時間) 桃園市○鎮區○○路0號家樂福平鎮店 成記五香牛肉乾2包 110年11月17日12時05分許(出收銀台時間) 桃園市○鎮區○○路0號家樂福平鎮店 刷樂超細結舌牙線棒1袋、Febreezez風倍清織物除菌消臭噴霧1罐及白博士廚房去汙濕巾3包、抗菌洗衣膠囊1包 110年11月24日16時59分許(出收銀台時間) 桃園市○鎮區○○路0號家樂福平鎮店 KENBOO鹿角中性托1雙、優生酒精濕巾80抽2包、一匙靈抗菌濃縮洗衣精1袋及Ecostore環保浴廁清潔噴霧2罐、新東陽蜜汁豬肉乾4包、家福雞蛋麵2000克2包 110年11月29日15時14分許(出收銀台時間) 桃園市○鎮區○○路0號家樂福平鎮店 KENBOO鹿角中性托1雙、優生酒精濕巾80抽23包、常春藤輔關錠1盒 110年11月30日13時33分許(出收銀台時間) 桃園市○鎮區○○路0號家樂福平鎮店 優生酒精濕巾80抽26包、肌研光透潤白金修護保濕面膜1盒、娘家大紅麴1盒 110年12月03日09時48分許(出收銀台時間) 桃園市○鎮區○○路0號家樂福平鎮店 PLAY BOY 印花平織平口褲2件、瑪榭無縫抗菌女用三角褲3件、優生酒精濕巾80抽26包、娘家大紅麴1組及1盒 110年12月08日09時50分許(出收銀台時間) 桃園市○鎮區○○路0號家樂福平鎮店 KENBOO鹿角中性托1雙、PLAY BOY印花平織平口褲3件、優生酒精濕巾80抽26包、娘家大紅麴2組與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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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平鎮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