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雨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
度偵字第1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雨蓁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以下述手法為詐欺取財及違反 洗錢防制法犯行:㈠先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致 被害人陷入錯誤,並告知被害人向指定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 虛擬貨幣,而由被告蔡雨蓁扮演指定之虛擬貨幣幣商,被告 蔡雨蓁則提供自己及向他人收購或租用之金融帳戶,並以該 等金融帳戶向被害人收取詐得之款項後,再由被告蔡雨蓁將 其所持有之虛擬貨幣匯入至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預先準備,並 由詐欺集團成員指定被害人提供與被告之虛擬貨幣錢包內, 以上開手法使被告蔡雨蓁收受被害人贓款後再行匯出虛擬貨 幣,製造一進一出之金流假向,並由被告蔡雨蓁向偵查機關 佯稱其僅為不知情之虛擬貨幣幣商,以作為金流暨犯罪追查 之斷點。以此手法向被害人詐取財物,並掩飾或隱匿犯罪所 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㈡被告蔡雨蓁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遂 依前揭犯罪計畫為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先由 被告蔡雨蓁於民國110年4月間,在新竹縣新埔鎮某公園向同 案被告張凱芳(所涉幫助詐欺、一般洗錢部分,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追加起訴、移送併辦 ,現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90號受理中)取得其所有之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銀 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另 於110年6月間,在不詳地點,向林蕙萍(另由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取得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並以每一帳戶每月 新臺幣(下同)5,000元為報酬,分別支付同案被告張凱芳1 帳戶2個月計10,000元、林蕙萍1帳戶1個月計5,000元之報酬
,而將同案被告張凱芳、林蕙萍等2人之帳戶作為收取詐欺 所得款項之人頭帳戶。嗣上開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即以 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陷入錯誤,進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 匯款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匯入帳戶,以此 方式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獲取不法利得,並製造金流斷 點,以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蔡 雨蓁上開所為,共同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 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 人犯數罪;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 別犯罪;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 贓物各罪者而言。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無非係以案件一經起 訴,起訴範圍隨之特定,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 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不僅減損被告之防禦權利,亦有 損訴訟迅速之要求,惟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原已經 進行之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刑事案件,均須另行起訴, 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被告訴訟權利、訴訟迅速審結 ,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特設上述第265條追加起訴之規 定。然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近年來歷經重大變革,於92年9月1 日施行之修正刑事訴訟法已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於證 據共通原則設有第287條之1、之2之分離調查證據或審判程 序之嚴格限制,並於第161條、第163條第2項限制法院依職 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再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修正刑法廢除連 續犯與牽連犯,重新建構實體法上一罪及數罪概念;嗣於99 年5月19日制定並於103年6月6日、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之 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目的係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 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以確保刑事被告之妥速審判權 利,接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所揭示健全我國人權保障 體系。從而,在刑事訴訟法、刑法均已修正重構訴訟上同一 案件新概念,為落實刑事妥速審判法、兩公約施行法所揭示 保障人權之立法趣旨,法院審核追加起訴是否符合相牽連案 件之法定限制要件,及追加起訴是否符合訴訟經濟之目的, 更應與時俱進,作目的性限縮解釋,以客觀上確能獲得訴訟
經濟效益之前提下,核實審查檢察官認「宜」追加起訴案件 是否妨害被告之訴訟防禦權,俾與公平法院理念相契合。因 此,得追加起訴之相牽連案件,限於與最初起訴之案件有訴 訟資料之共通性,且應由受訴法院依訴訟程度決定是否准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允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 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而與本案合併審判,其 目的在訴訟經濟及妥速審判。是同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 罪」及第2款「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所稱之「人」,係指 同法第265條第1項本案起訴書所載之被告而言,尚不及於因 追加起訴後始為被告之人。否則案件將牽連不斷,勢必延宕 訴訟,有違上開追加訴訟之制度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 上字第25522號判決意旨參照)。據此,刑事訴訟法第265條 第1項所指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應僅限於與「檢察官 最初起訴之案件」相牽連者,而不及於嗣後追加起訴之犯罪 ,如此方符合追加起訴之法定限制要件,並無礙於妥速審判 與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倘檢察官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檢察官 最初起訴之案件」不具相牽連關係,而係與嗣後追加起訴之 犯罪具有相牽連關係者,其追加起訴即於法未合,更不符訴 訟經濟之目的,法院自無從併予審理。
四、經查:
㈠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附件一所示起訴書認王張皓榮、葉宇恩 分別有該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暨附表欄所載之幫助詐欺被害人 廖唯喻、許逸柔、曾齡萱、謝玉霞及幫助一般洗錢等犯嫌, 所為各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暨同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提起公訴,該案於111 年2月17日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案件審理中,嗣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再各以附件二至附件五所示各該併辦意旨書認王張皓榮 、葉宇恩上開同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另幫助詐欺被害人葉鎵珺 、蘇雅甄、黃宜棋、曾寶鈴、郭宇軒、張家足(併辦意旨書 誤載為張定足)、鄭品華、詹立慈等及幫助一般洗錢等犯嫌 ,與前揭起訴範圍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併辦 (下稱「本案」)。故「本案」之被告係「王張皓榮、葉宇 恩」等人,而本案追加起訴之被告蔡雨蓁,並非「本案」起 訴書所載之被告,且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含移送併辦部分 )與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即被告蔡雨蓁向同案被告張 凱芳、林蕙萍收受前揭新光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作 為收取詐欺所得款項之人頭帳戶,而共同詐欺被害人陳枳萱
部分,不僅犯罪時地各異,使用之人頭帳戶、遭詐欺之被害 人亦均有所不同,即本案追加起訴之被告蔡雨蓁與「本案」 間,完全不具備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或其他法 定之相牽連關係。
㈡本案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及被告蔡雨蓁,既均與「本案」不 相同,依前開說明,檢察官得依法追加起訴之相牽連案件, 須與「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具相牽連關係,且追加起訴 之相牽連關係僅限於「本案」起訴之被告或犯罪事實,並不 及於追加起訴後始為被告之人或追加之犯罪事實,亦即不容 許「牽連之牽連」、「追加之追加」,否則案件將牽連不斷 、追加不休,而延宕訴訟,有違追加訴訟之制度目的,「本 案追加起訴」與「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即「本案」) ,既不具相牽連關係,即非「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顯與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得追加起訴之要件不合,合併審理 並不能達訴訟經濟之目的,亦有妨害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則 本案檢察官對被告蔡雨蓁此部分之追加起訴,即屬起訴之程 序違背規定,於法不合,且此起訴程序之違法,並不因本院 曾為相關之調查而治癒。
㈢從而,本案追加起訴部分,既與「本案」起訴之被告或犯罪 事實不具相牽連關係,自應認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德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陳枳萱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以佯稱投資之方式,指示陳枳萱向蔡雨蓁購買虛擬貨幣後,再指示陳枳萱將購得之虛擬貨幣存入指定之錢包,並使詐欺集團成員為詐騙陳枳萱所虛設之「BISTO」軟體有存入虛擬貨幣之假象。 110年6月7日20時43分許、 110年6月7日23時1分許、 110年6月8日0時分許、 110年6月8日15時42分許、 110年6月8日16時5分許、 110年6月12日0時0分許、 110年6月12日0時2分許 2萬元 1萬元 3萬元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上開中信帳戶、 上開中信帳戶、 上開中信帳戶、上開中信帳戶、上開中信帳戶、 上開新光帳戶、 上開新光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