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83號
111年度訴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荊湘臺
指定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被 告 黃文正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被 告 鍾玗揚
黃鈞宇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被 告 黃文宏
指定辯護人 魏廷勳律師
被 告 陳旗謙
選任辯護人 江宜蔚律師
被 告 徐家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1401、1402、1405、1406、3116、3316、3401號、110年度
少連偵字第83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緝字第453、467號
、110年度偵字第11189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56號),被告等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
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荊湘臺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二、黃文正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鍾玗揚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黃鈞宇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黃文宏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丙○○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 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七、乙○○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緣徐○原(民國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案 發時為少年,然無明確事證可認定共同被告知悉其年齡;所 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現由本院少年法庭處 理中)於110年1月17日酒後與楊宗豪發生爭執,進而引發徐 ○原帶人至楊宗豪住處與楊宗豪胞弟丁○○發生肢體衝突、徐○ 原住處隨後疑似遭人報復砸毀玻璃等事件後,心生不滿,遂 聯繫張國揚(綽號「狗揚」,由本院另行審結)、荊湘臺( 綽號「鬼哥」)、黃文正(綽號「阿正」、「阿扁」)、鍾 玗揚(綽號「波妹」)、丙○○;張國揚等人再聯絡陳俊傑( 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成年人即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不詳、 綽號「賣頭」之人(下稱「賣頭」)及黃鈞宇、黃文宏(綽 號「胖迪」)、林晉賢(綽號「賢賢」,由本院另行審結) 、乙○○等人共同基於妨害秩序、恐嚇危安之犯意聯絡,由徐 ○原及另年籍不詳之人攜帶槍彈、其他人等準備棍棒、開山 刀等兇器,先於110年1月18日22時許,在新竹縣關西鎮中興 路明德大樓集結,又於同日23時許,轉移至新竹縣關西鎮關 西休息站會合完畢後,以附表依所示之配置駕駛各該車輛一 同前往新竹縣○○鎮○○000號之1楊宗豪、丁○○住處(下稱案發 地)尋仇。
二、於同日23時52分許抵達案發地,先由徐○原駕駛壹車迴轉,
自後方衝撞甲○○停放該處屋前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白色BMW;下稱玖車;甲○○斯時因酒醉在車內駕駛座休息 ),又由林晉賢下車持未扣案之有無殺傷力不明之槍枝朝屋 內(斯時原在屋內之丁○○、陳文光、陳文吉、陳紹輝見情況 有異已躲至屋內其他樓層,屋內1樓無人員在場)射擊1槍; 丙○○(左手持手機,右手持刀)等壹車、陸車人員下車分持 開山刀、棍棒敲擊玖車,並由同行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不 詳之成年同夥持未扣案之有無殺傷力不明槍枝射擊,與荊湘 臺、黃文正、陳俊傑(上2人有持陸車車內球棒下車)、鍾 玗揚、黃文宏、黃鈞宇、乙○○留置現場配合行動,以為助勢 ,令丁○○、陳文光、陳文吉、甲○○見聞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 於安全。隨後丙○○進入伍車、徐○原(右手持未扣案槍枝) 進入叁車、張國揚則進入柒車,伍車逕直行離開現場,貳車 至肆車及陸車至捌車則開始迴轉,準備離開現場(壹車則因 受損嚴重,遭棄置案發地附近)。
甲○○遂下車察看,尚在案發地旁之肆車、叁車、柒車旋即停 車,並由叁車乘客持刀走向甲○○,柒車則往甲○○所在處(即 玖車駕駛座後方車門旁)撞擊,肆車亦有2名人員(其中1名 手持棍棒)下車靠近察看,甲○○見情況不妙立刻閃避且往屋 內奔去,此時徐○原、張國揚即承續前揭毀損器物之犯意及 另行起意,持槍枝(未扣案)朝甲○○行進方向射擊,張國揚 亦持槍朝甲○○行進方向射擊,致甲○○因而受有散彈槍傷(右 手17顆、右背9顆,現仍殘留皮下尚未取出)、右腰手槍槍 傷2顆貫穿左大腿及臀部併發臀部膿傷之傷害(張國揚此部 分另涉犯殺人未遂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就相關過程茲不贅 述);玖車亦因其等上開行為導致後保險桿變形及烤漆受損 、車窗玻璃及前後擋風玻璃碎裂、左右後視鏡損壞、左後車 門板金變形;案發地大門因槍擊導致玻璃碎裂、鋁製門框破 損、屋內1樓牆面受損、1樓窗戶紗窗破裂、2樓走廊窗戶木 板受損及玻璃碎裂、2樓路旁房間窗戶玻璃受損,足生損害 於甲○○、丁○○、楊宗豪(甲○○、丁○○就毀損部分於審理期間 業據撤回告訴;楊宗豪就毀損器物部分未提告訴)。三、俟陳文光待肆車、叁車、柒車離去後報警處理及協助甲○○就 醫,甲○○始倖免於難,且經員警到場蒐證後扣得相關子彈、 金屬彈殼等物,及就扣押之壹車(已發還)進行採證,當場 在壹車內扣得徐○原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綠色IPHONE手 機1支、張國揚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黑色IPHONE手機1支 、徐○原所有球棒1支。員警復於同日分別經荊湘臺、鍾玗揚 同意搜索陸車、捌車,當場在陸車內扣得黃文正當日所持用 鋁棒1支、在捌車內扣得鐵棍1支、電纜條1條、藍波刀1把;
以及於110年2月1日經徐家德同意搜索伍車,在車內扣得鐵 棍1支、鋁製球棒1支;與於110年3月9日經林晉賢帶同在新 竹縣○○鄉○○村000號旁草叢內,扣得林晉賢丟棄該處且謊稱 係未扣案於現場使用之模擬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 000號)、不具殺傷力之口徑9MM制式空包彈1顆而查獲。四、案經甲○○、丁○○告訴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指揮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荊湘臺、黃文正、鍾玗揚、黃鈞宇、黃文宏、丙○○ 、乙○○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7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7人及其等辯護人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業已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又本案 卷內之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 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 力。
二、原起訴書所載因有部分犯罪事實、適用法條不明確之處,已 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蒞字第2632號、111 年度蒞字第3737號補充理由書加以特定並更正,且係於起訴 事實範圍加以補充更正說明,自應以更正後之內容作為本院 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一)被告荊湘臺、黃文正、鍾玗揚、黃文宏、丙○○、乙○○於警 詢、偵訊、本院訊問、行準備程序及簡式審理時、被告黃 鈞宇於警詢、偵訊、本院行準備程序及簡式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68至70、80至82頁反面、90至 92頁,偵字第1402號卷第82至84頁,偵字第1405號卷第82 至84、140至143頁反面、145至146頁,偵字第1406號卷第 80至82頁,偵字第3116號卷第5至9頁反面、88至92、109 至110、112至115、121至121頁反面,偵字第3401號卷第3 至7、39至42頁,少連偵字第83號卷一第117至121頁反面 、153至154頁,少連偵字第83號卷二第45至48頁,偵緝字 第453號卷第5至10、20至26頁反面、125至128、176至179
、215至220頁,偵緝字第467號卷第3至5、20至28、50至5 1、59至62、303至305頁,少連偵字第156號卷第15至18頁 反面、69至72頁反面,本院聲羈字第12號卷第59至64、73 至78、87至93頁,本院聲羈字第45號卷第13至21頁,本院 聲羈字第49號卷第9至11頁,本院聲羈更一字第2號卷第31 至42頁,本院聲羈字第109號卷第17至35頁,本院聲羈字 第114號卷第11至21頁,本院偵聲字第42號卷第27至30頁 ,本院偵聲字第44號卷第23至27頁,本院偵聲字第101號 卷第23至27頁,本院訴字第383號卷一第71至77、87至98 頁,本院訴字第383號卷二第39至47、187至196、370至39 8頁)。
(二)及經證人即共犯張國揚、林晉賢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 及準備程序時、證人即共犯少年徐○原於警詢、偵訊時、 證人即告訴人甲○○、丁○○、證人羅際群、林宥彤、陳文光 、陳文吉、吳士昇、宋家烜、彭均翰、徐家德、陳賢、陳 士軒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16至22、47 至55、105至106、108至110、114至117、121至124頁反面 、148至151、174至179頁反面、181至182頁,偵字第3116 號卷第16至21頁反面、50至51頁反面、54至56頁反面,偵 字第3316號卷第7至11頁反面、48至52、85至88頁,少連 偵字第83號卷一第23至25、69至77頁,少連偵字第83號卷 二第150至152頁反面,少連偵字第83號卷三第14至16頁反 面、38至41頁反面、72至76頁,少他字第6號影卷第41至4 4、130至133頁,偵緝字第453號卷第198至201頁反面、20 3至206頁,偵緝字第467號卷第292至293頁,本院聲羈字 第14號卷第15至20頁,本院聲羈字第47號卷第21至26頁, 本院偵聲字第43號卷第19至24頁,本院偵聲字第62號卷第 39至43頁,本院訴字第383號卷一第79至85、343至354頁 ,本院訴字第383號卷二第187至196、370至384頁)。(三)並有下列書證及證物扣案可佐:
1、偵查佐田承翰於110年1月20日製作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 埔分局偵辦徐○原等人涉犯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等案偵查報告1份。(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2至3頁) 2、(證人徐○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5 至8頁)
3、(證人徐○原、張國揚)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偵字 第1401號卷第9至13頁)
4、(張緞妹)張緞妹之親友地緣圖、車牌號碼00-0000自用
小客車之現任車主等資料1份。(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33 頁)
5、涉案車輛行經關西鎮竹118線35.5公里處之監視器錄影翻 拍照片6張。(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36至37頁) 6、證人徐○原遺留在現場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蒐證照片 1張。(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37頁反面)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1份、槍枝初步檢 視照片2張、槍枝初(複)檢人員履歷資料、槍枝初步檢 視承辦人員履歷資料各1份。(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38至4 0頁反面)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1份、槍枝初步檢 視照片4張、槍枝初(複)檢人員履歷資料、槍枝初步檢 視承辦人員履歷資料各1份。(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40-1 至43頁反面)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1份、槍枝初步檢 視照片4張、槍枝初(複)檢人員履歷資料、槍枝初步檢 視承辦人員履歷資料各1份。(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44至4 6頁反面)
10、「ZK-1201號自小客車」蒐證照片1張。(見偵字第1401號 卷第66頁)
11、(被告荊湘臺)110年1月19日同意搜索證明書、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各1份。(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73至77頁) 12、(被告鍾玗揚)110年1月19日同意搜索證明書、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各1份。(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98至102頁) 13、證人羅際群指認之「丙○○持開山刀毀損車輛之行車紀錄器 畫面截圖翻拍照片4張」。(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107至10 7頁反面)
14、(證人林宥彤、彭均翰)109年11月6日汽車買賣合約書1 份。(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111至113頁) 15、(證人吳士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牌照號碼:BFF-0 089)。(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125頁) 16、(證人羅際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牌照號碼:7805- EG)。(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126頁) 17、(證人林宥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牌照號碼:AXZ-7 720)。(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127頁) 18、(康詠媗)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牌照號碼:AUE-3669 )。(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128頁)
19、(證人徐家德)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牌照號碼:9038-
EV)。(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129頁) 20、(被告鍾玗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牌照號碼:BEH-1 091)。(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132頁) 21、案發現場夜間照片19張。(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136至140 頁反面)
22、偵查佐田承翰於110年3月11日製作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 埔分局偵辦徐○原等人涉犯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等案偵查報告1份。(見偵字第1401號卷第167至168 頁反面)
23、偵查佐田承翰於110年1月19日製作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 埔分局偵辦徐○原等人涉犯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等案偵查報告1份。(見偵字第1402號卷第4至5頁) 24、警員陳彥均於110年3月5日製作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 分局偵辦徐○原等人涉犯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偵查報告1份。(見偵字第3116號卷第2至3頁反面 )
25、7805-EG號行車紀錄器於110年1月18日23時13分55秒至23 時53分44秒之錄影畫面截圖翻拍照片共16張。(見偵字第 3116號卷第74至77頁反面)
26、被告黃文宏指認7805-EG號行車紀錄器之110年1月18日23 時13分55秒至23時48分33秒翻拍照片6張(即照片編號42- 47)中之男子為其本人(辯稱編號47口袋拿出的是手機跟 菸,不是槍)。(見偵字第3116號卷第76頁反面至77頁反 面)
27、(被告黃文宏)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11日扣押筆 錄1份。(見偵字第3116號卷第111至111頁反面) 28、(被告黃文宏)被告黃文宏手機通話紀錄、LINE、FACETI ME紀錄、訊息紀錄截圖翻拍照片共6張。(見偵字第3116 號卷第116至117頁)
29、偵查佐田承翰於110年3月11日製作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 埔分局偵辦徐○原等人涉犯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等案偵查報告1份。(見偵字第3116號卷第118至119 頁反面)
30、偵查佐田承翰於110年3月9日製作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 埔分局偵辦徐○原等人涉犯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等案偵查報告1份。(見偵字第3316號卷第2至3頁反 面)
31、(證人林晉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及起獲扣案物黑色短 槍之現場照片5張。(見偵字第3316號卷第18至24頁)
32、證人林晉賢指認7805-EG號行車紀錄器之110年1月18日23 時52分25秒至23時53分44秒翻拍照片5張(即照片編號36- 40)中穿著黑色褲子(旁邊明顯白條紋)、黑外套(內穿 著白色衣服)、平頭男子為其本人。(見偵字第3316號卷 第34至35頁)
33、7805-EG號行車紀錄器於110年1月18日23時14分25秒、23 時17分57秒之錄影畫面截圖翻拍照片共2張。(見偵字第3 316號卷第37頁)
34、(證人張國揚)張國揚手機通訊軟體與綽號賣頭之人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2張。(見少連偵字第83號卷一第99頁) 35、(證人彭均翰)110年2月1日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見少 連偵字第83號卷三第24頁)
36、(證人彭均翰、被告黃鈞宇)證人彭均翰與被告黃鈞宇聊 天截圖畫面翻拍照片26張。(見少連偵字第83號卷三第26 至32頁)
37、(證人徐家德)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 1份。(見少連偵字第83號卷三第33至37頁) 38、(證人陳賢)110年2月1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自 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0年2月1日勘察 採證同意書各1份。(見少連偵字第83號卷三第65至70頁 )
39、(證人陳賢)證人陳賢使用手機LINE對話截圖翻拍照片6 張。(見少連偵字第83號卷三第83至84頁) 40、證人陳賢指認7805-EG號行車紀錄器之110年1月18日23時5 3分44秒、23時52分59秒翻拍照片2張(即照片編號40、41 )中之平頭男子為證人林晉賢。(見少連偵字第83號卷三 第85頁)
41、(證人陳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牌照號碼:AUE-012 5)。(見少連偵字第83號卷三第87頁)
42、(張緞妹)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牌照號碼:EW-0428) 。(見少連偵字第83號卷三第88頁)
4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1份、槍枝初步檢 視照片6張、槍枝初(複)檢人員履歷資料、槍枝初步檢 視承辦人員履歷資料各1份。(見少連偵字第83號卷三第1 05至108頁反面)
4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1份、槍枝初步檢 視照片8張、槍枝初(複)檢人員履歷資料、槍枝初步檢 視承辦人員履歷資料各1份。(見少連偵字第83號卷三第1
09至113頁反面)
45、(證人林晉賢)新竹縣政府110年3月26日府授警保字第11 08850104號函檢還系爭模擬槍1支(含彈匣1個)及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110年3月11日竹縣警鑑字第1104100114號辦理 模擬槍鑑驗小組檢視紀錄表1份、照片11張。(見少連偵 字第83號卷三第118至122頁)
46、(證人徐○原、張國揚)證人徐○原、張國揚扣案手機照片 2張、證人徐○原之手機桌面畫面、通信紀錄翻拍照片2張 、證人張國揚之手機桌面畫面、通話紀錄翻拍照片5張。 (見少連偵字第83號卷三第132至136頁) 47、(證人徐○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扣案物鋁棒照片1張 。(見少連偵字第83號卷三第137至141頁) 48、(被告荊湘臺)扣案物鋁棒照片1張。(見少連偵字第83 號卷三第146頁)
49、(被告鍾玗揚)扣案物藍波刀、鐵棍、電纜線照片共6張 。(見少連偵字第83號卷三第152至153頁) 50、(證人林晉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少連偵字第83 號卷三第154至157頁)
51、(證人林晉賢)扣案物模擬槍枝及1發不具殺傷力子彈照 片2張。(見少連偵字第83號卷三第164頁) 52、案發現場日間照片14張。(見少連偵字第83號卷四第1至7 頁)
53、新埔分局偵查隊偵查佐田承翰於110年5月7日製作之職務 報告1份。(見少連偵字第83號卷四第22頁) 5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調取票聲請書及手機一覽對照 表各1份。(見少連偵字第83號卷四第23至24頁) 55、通聯調閱查詢單(持用人分別為證人徐○原、張國揚、被 告荊湘臺、黃文正、鍾玗揚、黃文宏、黃鈞宇、證人林晉 賢)共12紙。(見少連偵字第83號卷四第25至36頁) 56、偵查佐田承翰於110年1月19日製作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 埔分局偵辦徐○原等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偵 查報告影本1份。(見少他字第6號影卷第3至4頁反面) 57、犯罪時地暨使用車輛一欄表1份。(見少他字第6號影卷第 36至39頁)
5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13日刑鑑字第11000143 11號鑑定書影本1份。(見少他字第6號影卷第135至136頁 )
5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13日刑鑑字第11000136
73號鑑定書影本1份、照片14張。(見少他字第6號影卷第 137至141頁)
60、新埔分局偵查隊偵查佐田承翰於110年5月14日製作之職務 報告影本2份。(見少他字第6號影卷第142至143頁) 61、犯罪時地暨使用車輛一欄表1份。(見他字第309號影卷二 第97至98頁)
6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案由:甲○○遭槍擊 案、日期:民國110年1月19日)影本1份。(見他字第309 號影卷二第125至168頁)
62-1、甲○○遭槍擊案現場勘察影像資料影本1份(影像共121 張)。(見他字第309號影卷二第133至160頁反面) 62-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通報勘察採證支援申請表影 本1份。(見他字第309號影卷二第161頁) 62-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鑑識科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影本2 份、證據清單影本3份。(見他字第309號影卷二第162 至164頁反面)
62-4、110年1月22日竹縣警鑑字第1104100024、0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影本各1份。(見他字第309 號影卷二第165至166頁反面)
62-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重大刑案通報單影本1份。(見他字 第309號影卷二第167頁)
6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便簽影本1份。(見他字第309 號影卷二第169頁)
6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10年3月4日竹縣警鑑字第1100002833 號函檢送貴轄「甲○○遭槍擊案」鑑定書1份(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10年2月26日刑紋字第1100011742號鑑定書 )。(見他字第309號影卷二第170至174頁反面) 65、新埔分局偵查隊偵查佐田承翰於110年4月20日製作之職務 報告1份。(見他字第309號影卷二第176頁) 6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牌照號碼:ZK-1201)。(見110 年度他字第309號影卷二第178頁)
67、銓原汽車估價單影本2紙。(見他字第309號影卷三第46至 47頁)
6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13日刑鑑字第11000143 11號鑑定書影本1份、照片62張。(見他字第309號影卷三 第68至80頁)
69、新埔分局偵查隊偵查佐田承翰於110年5月14日製作之職務 報告影本1份。(見他字第309號影卷三第82頁) 7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影本1份、照片6張 、槍枝初步檢視承辦人員履歷資料、槍枝初(複)檢人員
履歷資料影本各1份。(見他字第309號卷三第83至87頁) 71、證人甲○○手繪示意圖2紙。(見本院訴字第383號卷一第23 9、241頁)
7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1000575 14號鑑定書影本1份、照片9張。(見本院訴字第383號卷 一第387至390頁)
73、本院111年7月21日勘驗筆錄1份暨行車紀錄器畫面翻拍照 片63張。(見本院訴字第383號卷二第197至239頁) 74、偵查佐田承翰於110年6月15日製作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新埔分局偵辦徐○原等人涉犯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等案偵查報告」1份。(見偵緝字第453號卷第18至 19頁反面)
75、110年6月16日警詢時檢視被告丙○○之手機內容(通話記錄 、聯絡人、FaceTime)之翻拍照片3張。(見偵緝字第453 號卷第31至33頁)
76、新埔分局偵查隊偵查佐田承翰於110年9月28日製作之偵查 報告影本1份暨證人徐○原所扣案之Iphone11通訊紀錄截圖 翻拍照片共14張。(見偵緝字第453號卷第190-1至197頁 反面)
77、新埔分局偵查隊偵查佐田承翰於110年8月10日製作之職務 報告影本1份。(見偵緝字第453號卷第208頁) 78、偵查佐田承翰於110年6月24日製作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新埔分局偵辦徐○原等人涉犯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等案偵查報告」1份。(見偵緝字第467號卷第18至 19頁反面)
79、(證人陳士軒)遠傳電信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電話號碼 :0000000000、姓名:陳士軒)。(見偵緝字第467號卷 第294至294頁反面)
80、犯罪時地暨使用車輛一欄表1份。(見偵緝字第467號卷第 299至301頁)
81、「7805-EG號行車紀錄器檔案」光碟1片。(置於少連偵字 第83號卷四偵查光碟片/錄音帶存放袋中「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調查筆錄錄影音(蒐證)光碟存放袋」內) 82、附表二編號7所列之證物。
(四)綜上所述,被告荊湘臺、黃文正、鍾玗揚、黃鈞宇、黃文 宏、丙○○、乙○○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憑採, 其等所為上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自應分別予以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150條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施行,於109年1
月17日生效,該次修法理由略以:「倘3人以上,在公共 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進而實行強暴脅迫(例如 :鬥毆、毀損或恐嚇等行為)者,不論是對於特定人或不 特定人為之,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應即 該當犯罪成立之構成要件,以符保護社會治安之刑法功能 。…本罪重在安寧秩序之維持,若其聚眾施強暴脅迫之目 的在犯他罪,固得依他罪處罰,若行為人就本罪之構成要 件行為有所認識而仍為本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仍應構成 本罪,予以處罰。…參考我國實務常見之群聚鬥毆危險行 為態樣,慮及行為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者易燃 性、腐蝕性液體,抑或於車輛往來之道路上追逐,對往來 公眾所造成之生命身體健康等危險大增,破壞公共秩序之 危險程度升高,而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2項」。 查被告丙○○、共犯張國揚、林晉賢為本案犯行時持用槍枝 、子彈、開山刀等,當屬客觀上顯然具有危險性,足以對 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之兇器無疑。
(二)次按刑法對故意犯的處罰多屬單獨犯之規定,單獨1人即 可完成犯罪構成要件,但亦可由數行為人一起違犯,若法 條本身並不預設參與人數,如此形成之共同正犯,稱為「 任意共犯」;相對地,刑法規範中存在某些特殊條文,欲 實現其不法構成要件,必須2個以上之行為人參與,刑法 已預設了犯罪行為主體需為複數參與者始能違犯之,則為 「必要共犯」。換言之,所謂「必要共犯」係指某一不法 構成要件之實行,在概念上必須有2個以上參與者,一同 實現構成要件所不可或缺之共同加工行為或互補行為始能 成立,若僅有行為人1人,則無成立犯罪之可能。又「必 要共犯」依其犯罪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即2人以 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行者,如刑法分則之公然 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等,因其本質上即 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行或在場助勢等 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 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 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另所謂「對向 犯」,則指係2個或2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 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 ,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 犯意之聯絡,當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 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708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刑法第150 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 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係立法類型所謂的「聚合 犯」,且法律已就其「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 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惟上開 實務見解及刑法第150條第2項並沒有要將加重條件排除在 共同正犯之外的意思,是以,刑法第150條第1項所規定之 「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勢」此3種態樣彼此 間雖無成立共同正犯之餘地,惟如聚集三人以上在公共場 所施暴時,無論是「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 」之人何人攜帶兇器,均可能使整體產生之危險,因相互 利用兇器之可能性增高,而被告荊湘臺、黃文正、鍾玗揚 、黃鈞宇、黃文宏、乙○○應有認識被告丙○○、共犯張國揚 、林晉賢等下手施強暴者有攜帶屬兇器之槍枝、子彈、開 山刀等朝屋內射擊、敲擊車輛,亦應均認已符合刑法第15 0條第2項之要件。
(三)核被告荊湘臺、黃文正、鍾玗揚、黃鈞宇、黃文宏、乙○○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前段之意圖 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 迫助勢罪、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