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553號
PCDV,111,司促,26553,2022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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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55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郭稔齊郭子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稔齊郭子瑄於民國105年07月間與聲請人
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
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
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
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
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
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3,126元(含
本金49,807元、利息3,319元)及其中49,807元自民國111年0
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
)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
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
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
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
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65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807元 郭稔齊郭子瑄 民國111年07月16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807元 郭稔齊郭子瑄 民國111年07月16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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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