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育成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8827、976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育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育成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雖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 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申設金融機構帳 戶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 數帳戶供己使用,並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不詳之人 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為收取、提領財產犯罪贓款之犯 罪工具,並持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竟仍基於 縱使他人將其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洗錢 等犯罪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意, 於民國110年6月17日下午2時許,在屏東縣鹽埔鄉某統一超 商內,將其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及彰化商業銀行(下 稱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一併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 體暱稱為「安信專業借貸-孫小姐」之人(下稱「孫小姐」) ,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予「孫小姐 」,以前開方式將上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而容任取得 上開帳戶資料之人用以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嗣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方 式詐欺陳昕怡、陳沛琪、楊欣瑤、江明郁、顏翊如、劉子瑄 、葉婉蓉等7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 ,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劉育成所申設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 ,旋遭人提領近空。嗣陳昕怡等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 循線查悉上情。案經陳昕怡、顏翊如、劉子瑄、江明郁、葉
婉蓉、陳沛琪、楊欣瑤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劉育成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金簡 卷第20至2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昕怡、陳沛琪、楊欣 瑤、江明郁、顏翊如、劉子瑄、葉婉蓉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 大致相符(見高市警卷第17至21頁;里警卷第17至20、41至4 4、61至63、75至79、101至103、125至128頁),並有永豐銀 行作業處110年7月14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客戶基本 資料、交易明細資料、彰化銀行作業處110年8月26日彰作管 字第11020008417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 、永豐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暱稱為「易貸-文兄」之人通訊 軟體LINE個人頁面截圖、被告與「孫小姐」之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截圖、彰化銀行仁和分行111年9月6日彰仁和字第1 110097號函、永豐銀行111年9月6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見 高市警卷第7至13頁;里警卷第149至153、155至160頁;偵8 827號卷第21至23、25至50頁;金簡卷第45、47頁),及附表 「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詳見附表「證 據及出處」欄所示出處),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 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復按行為 人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 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 罪之正犯;然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 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 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 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提供 上開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使詐欺取財正犯對告訴人施用詐 術後,得利用上開永豐及彰銀帳戶作為受領詐欺所得贓款匯 入之人頭帳戶,並成功提領前揭款項,使該等詐欺所得於遭 提領後之去向不明,形成金流斷點,是被告固未直接實行詐 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其所為的 確對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資以 助力,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惟被告單純提供上開帳
戶資料供人使用之行為,尚不能與逕向告訴人施以詐欺、提 領贓款之洗錢行為等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 、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之人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 資以助力,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 錢罪。
㈡、被告1次提供上開永豐帳戶、彰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供他人使用,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用以詐取如附表編號 1至7所示告訴人之財物,係以客觀上一行為幫助他人侵害不 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 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 錢罪處斷。
㈢、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又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既有上開各減輕其刑之事由 ,爰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其永豐、彰銀帳戶之 提款卡及密碼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致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 全,被告本身雖未實際實行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 ,但竟不顧政府近年來為查緝犯罪,大力宣導民眾勿輕率提 供個人申辦之金融帳戶資料而成為詐騙集團之幫兇,仍交付 帳戶資料予不認識之他人犯罪使用,使金流產生斷點,追查 趨於複雜,助長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犯罪,復使告訴人陳昕 怡等7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又未能賠償其等任何損失,所為 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 告未直接參與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其惡性及犯罪情節 較為輕微;又其此前無任何刑事前科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金簡卷第43頁),素行尚屬 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 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檢察官求刑之意見( 詳見金簡卷第21至2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 罰金之罪,以「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為限,本件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 期徒刑,並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是縱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2月,依上開規定反面解釋,仍不得易科罰金
,惟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予說 明。
四、被告雖將永豐、彰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提供予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已獲有報酬或因此免 除債務,自無從對被告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又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 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 欺贓款之犯行可言,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 無上開條文之適用。另被告雖交付本案永豐及彰銀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供他人作為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所用,惟該 等帳戶均已被列為警示戶,無法再供交易使用,將該等帳戶 之存摺及提款卡沒收顯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雪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及出處 1(起訴書附表編號1) 陳昕怡 於110年6月18日下午4時35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公司人員及郵局行員,撥打電話予陳昕怡向其佯稱:不小心將其設定為廠商,所以會從帳戶內扣款9,000元,要操作網路銀行銷帳云云,致陳昕怡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劉育成之永豐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彰銀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6月18日下午7時18分許 4萬9,986元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龍源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陳昕怡之手機通聯畫面截圖、臺灣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見高市警卷第25、27、29、31、33、39、43頁) 2(起訴書附表編號7) 陳沛琪 於110年6月18日下午6時27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公司天藍小舖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行員,撥打電話予陳沛琪向其佯稱:因其帳戶被盜,導致其有多訂1筆萬多元的訂單,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陳沛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劉育成之永豐帳戶內。 110年6月18日下午7時11分許 2萬7,051元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沛琪手機通聯畫面截圖、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里警卷第133至135、137、139、141、143頁) 3(起訴書附表編號5) 楊欣瑤 於110年6月18日下午6時4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LULUS購物平台客服人員及玉山銀行行員,撥打電話予楊欣瑤向其佯稱:因公司遭駭客入侵竊取個資,故其信用卡遭人盜刷,須依他們指示解除盜刷云云,致楊欣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劉育成之永豐帳戶內。 110年6月18日下午7時59分許 1萬3,069元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開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欣瑤之「Lulu's」購物APP頁面截圖、玉山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手機通聯畫面截圖、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見里警卷第85、87、89至91、93、95、97、99頁) 4(起訴書附表編號2) 江明郁 於110年6月18日下午7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LULUS購物平台客服人員及玉山銀行行員,撥打電話予江明郁向其佯稱:因平台遭駭客入侵,所以被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江明郁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劉育成之彰銀帳戶內。 110年6月18日下午10時57分許 2 萬9,986 元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里警卷第25、29、31至32、35、37、39頁) 5(起訴書附表編號6) 顏翊如 於110年6月18日下午9時29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服飾業者及中國信託銀行行員,撥打電話予顏翊如向其佯稱:因有網拍購物問題,要指導其關閉網路銀行云云,致顏翊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劉育成之彰銀帳戶內。 110年6月18日下午10時48分許 1萬7,015元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ulu's」購物APP頁面截圖、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里警卷第109至111、113、117、121、123頁) 6(起訴書附表編號3) 劉子瑄 於110年6月19日下午10時4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LULUS購物平台客服人員及郵局行員,撥打電話予劉子瑄向其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設定錯誤,可能會誤扣,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劉子瑄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劉育成之彰銀帳戶內。 ⑴110年6月18日下午11時30分許 ⑵同日下午11時33分許 ⑶同日下午11時37分許 ⑴2萬3,013元 ⑵2萬2,012元 ⑶1萬101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新社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里警卷第49、51至53、55、57、115頁) 7(起訴書附表編號4) 葉婉蓉 於110年6月18日下午10時2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LULUS購物平台客服人員及國泰世華銀行行員,撥打電話予葉婉蓉向其佯稱:店家誤認其為廠商,所以會由其帳戶扣除款項,須按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葉婉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劉育成之彰銀帳戶內。 ⑴110年6月18日下午11時13分許 ⑵同日下午11時28分許 ⑶同日下午11時30分許 ⑴2萬9,987元 ⑵4萬9,988元 ⑶7,989元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和順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里警卷第69、71、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