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156號
PTDM,111,金簡,156,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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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登進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771、1345、1677、2098、2351、2590、4422、4525、4803
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349、7461、3025、7016、95
07、8014、832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
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96號),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登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登進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雖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 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申設金融機構帳 戶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 數帳戶供己使用,並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不詳之人 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為收取、提領財產犯罪贓款之犯 罪工具,並持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竟仍基於 縱使他人將其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洗錢 等犯罪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意, 於民國110年9月18日下午9時36分許前某時許,在位於高雄 市新興區六合二路之六合夜市附近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 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國泰A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國泰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B帳戶)之網路銀行 帳號、密碼,以面交方式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 子,以前開方式將上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而容任取得 上開帳戶資料之人用以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嗣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 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羅剴遠等26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而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張登 進如附表所示帳戶內,旋遭人提領一空。嗣經羅剴遠等26人



察覺遭騙,報警處理後始悉上情。案經王林偉、石偉廷、黎 道昇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鹿港分局、芳苑分局,黃 瑄如等人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王廷榕訴由嘉義 縣警察局中埔分局,林守程等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 分局,黃偉傑、馮政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中 和分局,陳志榮、徐巧慧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北投分局,鍾采彤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暨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起訴及移送併辦,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登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139、20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林偉、石偉廷 、黃瑄如、陳志忠、洪晟瀚、郭家宏、林敬洲、范振昱、陳 為、侯孟延、王廷榕、林守程郭俊志蔡佩芸、黎道昇、 陳志榮、徐巧慧、鍾采彤、陳家賢、呂銘揚、馮政元、黃偉 傑,證人即被害人王瓊翎、張建弘、陳起陽、羅剴遠於警詢 中證述之情節互為相符(見田警分偵字第1100022812號卷第1 7至26頁;鹿警分偵字第1100029366號卷第8至12頁;屏警分 偵字第11130126000號卷第5至30頁;嘉中警偵字第11100028 19號卷第1至2頁;屏警分偵字第11131442800號卷第5至6頁 ;芳警分偵字第1110007994號卷第6至9頁;北市警萬分刑字 第11030381949號卷第204至207頁正反面;北市警投分刑字 第11030281932號卷第5至7頁;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1300494 69號卷第21至27頁;偵2590號卷第16頁正反面、46至49頁; 偵4422號卷第3正反頁;偵3025號影卷第8至10反頁;偵7016 號卷第12正反頁;偵7461號卷第27至30、48至49頁正反面; 偵8325號卷第7至9、11至12頁;偵9507號卷第9至15頁),並 有中信銀行函暨檢附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 LOG資料、國泰銀行函暨檢附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屏 警分偵字第11130126000號卷第42至55反頁、56至67頁;嘉 中警偵字第1110002819號卷第5至29頁;鹿警分偵字第11000 29366號卷第24至48頁;田警分偵字第1100022812號卷第76 至89反頁;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030381949號卷第454至467 反頁;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130049469號卷第51至93頁;北 市警投分刑字第11030281932號卷第39至43頁;芳警分偵字 第1110007994號卷第12至14頁;偵4422號卷第17至29反頁; 偵2590號卷第95至125反頁;偵3025號影卷第11至27頁;偵7 461號卷第11至25頁;偵8325號卷第27至54頁;偵7016號卷 第34至40頁;偵9507號卷第19至30頁),及如附表「證據及 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詳見附表證據及出處欄),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 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復按行為 人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 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 罪之正犯;然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 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 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 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提供 上開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使詐欺取財正犯對被害人施用詐 術後,得利用上開銀行帳戶作為受領詐欺所得贓款匯入之人 頭帳戶,並成功提領前揭款項,使該等詐欺所得於遭提領後 之去向不明,形成金流斷點,是被告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其所為的確對犯 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 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惟被告單純提供上開帳戶資料 供人使用之行為,尚不能與逕向被害人施以詐欺、提領贓款 之洗錢行為等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洗錢 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有 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資以助 力,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如附表編號 1至2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1次提供上開1個中信帳戶、2個國泰帳戶之帳戶資料供他 人使用,經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用以詐取如附表編號1至26所 示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物,係以客觀上一行為幫助他人侵害 不同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 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又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既有上開各減輕其刑之事由



,爰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牟取報酬,率爾提供本 案帳戶供他人犯罪使用,幫助他人遂行上開犯罪行為,除致 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亦使實施上開犯行之人得 以隱匿真實身分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更造成檢警偵 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而其縱非 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幫助詐欺、洗錢之犯行,但仍有間接 故意,自無從阻免本件犯行之成立,且審諸本案受騙之告訴 人、被害人人數眾多,金額均非小額,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 及程度已難謂輕微,所為殊值非難,且迄今均未與告訴人、 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任何損失等情,亦應為其不利之 考量;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被 告未直接參與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其惡性及犯罪情節 較為輕微,再審酌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 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詳見本院卷第140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 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最重本 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為限,本件被告所犯 幫助洗錢罪,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是縱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依上 開規定反面解釋,仍不得易科罰金,惟得依刑法第41條第3 項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予說明。
四、被告雖將中信帳戶及國泰A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其密碼、 國泰B帳戶之網銀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男子,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已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 務,自無從對被告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又洗錢防制法第18 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 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 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 款之犯行可言,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 開條文之適用。另被告雖交付中信帳戶及國泰A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供他人作為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所用,惟上開 帳戶均已被列為警示戶,無法再供交易使用,將之沒收顯欠 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 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榮龍、張志杰移送併辦,檢察官王雪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被告帳戶 證據及出處 1(即111年度偵字第801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被害人羅剴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9日起,透過某交友軟體「2Date」帳號「Ting」結識羅剴遠,向羅剴遠誆稱:可註冊「www.fuda-tw.com」網站並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羅剴遠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⑴110年9月24日下午1時35分許 ⑵同日下午1時38分許 ⑴4萬5,000元 ⑵4萬5,000元 中信帳戶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羅剴遠分別與自稱「Ting」、「DBG在線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合作金庫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擷圖、存摺封面暨內頁(見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130049469號卷第15至19、29至31、38、40至45頁) 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 告訴人黎道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起,透過「裕融國際外匯投資」網站(後改名「KPCB」)網站向黎道昇誆稱:可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黎道昇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0年9月22日下午6時7分許(銀行作帳時間:同日下午6時6分許) 3萬元 國泰A帳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黎道昇之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分別與自稱「裕融國際客服」、「KPCB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見芳警分偵字第1110007994號卷第15至16、19、21至24頁) 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告訴人王廷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1日起,透過某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帳號「彤彤」,向王廷榕誆稱:可下載「DBG」APP並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王廷榕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⑴110年9月18日下午9時36分 ⑵翌(19)下午2時11分許 ⑶同年月21日上午10時4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5分許,應予更正) ⑷同年月21日上午10時50分許 ⑴1萬5,210元 ⑵2萬4,000元 ⑶3萬元 ⑷3萬元 中信帳戶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王廷榕與自稱「DBG在線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第一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嘉中警偵字第1110002819號卷第30至34、36至37、41至44、47、52頁) 4(即111年度偵字第832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馮政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上旬某日起,透過社群軟體FB帳號「陳瑩雪」結識馮政元,向馮政元誆稱:可註冊「FOREX」網站並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馮政元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0年9月24日下午1時12分許(銀行作帳時間:同日下午3時37分許) 10萬元 中信帳戶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111年8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馮政元與自稱「Forex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8325號卷第18至25頁;本院卷第213頁) 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被害人張建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2日起,透過GOOGLE網頁廣告連結「盾博資本」網站及通訊軟體Line帳號「安安」向張建弘誆稱:可註冊該網站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張建弘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⑴110年9月20日下午8時3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0時36分許,應予更正) ⑵同日下午8時3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0時36分許,應予更正) ⑶同年月23日下午5時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8分許,應予更正) ⑷同年月23日下午5時8分許 ⑴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0,000元,應予更正) ⑵1萬元(起訴書誤載為50,000元,應予更正) ⑶10萬元 ⑷2萬元 中信帳戶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張建弘與自稱「DBG在線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4422號卷第4、8至14、15反面至16頁) 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告訴林守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3日起,透過交友軟體「SayHi」及通訊軟體Line帳號「瑩雪陳」,向林守程誆稱:可下載「Forex」APP並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林守程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0年9月23日上午10時13分許 30萬元 中信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林守程分別與自稱「Forex客服」、「瑩雪-陳」、「北執-專員」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元大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2590號卷第44、50、71至72、75至90反面、93反面至94頁) 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告訴黃瑄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5日起,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及通訊軟體帳號「陳嘉譯」結識黃瑄如,向黃瑄如誆稱:匯款即可參加抽獎云云,致黃瑄如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⑴110年9月18日下午6時45分許 ⑵翌(19)日上午11時41分許 ⑶同年月22日下午1時28分許(銀行作帳時間:同日下午1時47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20萬元 中信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黃瑄如與自稱「譯」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彙整表格、啟元財富保證合同影本、永豐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存摺封面、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126000號卷第70至72、74至88、90至91、100頁) 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告訴郭俊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6日起,透過某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向郭俊志誆稱:可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郭俊志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0年9月22日下午7時3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9時31分許,應予更正) 2萬元 國泰A帳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郭俊志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2590號卷第13、18至19、36至43頁) 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告訴人郭家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9日起,透過某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帳號「Audrey」、「林雨欣」結識郭家宏,向郭家宏誆稱:可註冊「FXVIEW國際金融」投資獲利云云,致郭家宏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0年9月24日下午6時26分許(銀行作帳時間:同日下午6時25分許) 1萬元 中信帳戶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郭家宏分別與自稱「Audrey」、「FXVIEW在線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126000號卷第150至153、163至182頁) 10(即111年度偵字第3025、701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鍾采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4日起,透過交友軟體「ROOIT」帳號「林嘉怡」結識鍾采彤,向鍾采彤誆稱:可註冊「CXM」網站並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鍾采彤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⑴110年9月18日下午8時6分許 ⑴3萬元 中信帳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鍾采彤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擷圖、臺灣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見偵3025號影卷第34正反面、37正反面、41反面至42、53反面至59頁) ⑵同年月22日下午7時27分許 ⑵3萬元 國泰A帳戶 1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 告訴人陳志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起,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帳號「在線客服」向陳志榮誆稱:可註冊「唐會國際交易所」網站並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陳志榮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⑴110年9月23日下午4時25分許 ⑵同日下午4時26分許 ⑴5萬元 ⑵2萬元 中信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志榮與自稱「在線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國泰世華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030381949號卷第209至215、219頁) 1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王林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起,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帳號「伊伊」結識王林偉,向王林偉誆稱:可下載「匯視資本」APP並註冊後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王林偉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⑴110年9月25日上午10時44分許 ⑵同日上午10時4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44分許,應予更正) ⑶翌(26)日上午11時2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同年月25日10時44分許,應予更正) ⑷翌(26)日上午11時2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同年月25日10時44分許,應予更正)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中信帳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王林偉之國泰世華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與自稱「伊伊」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見田警分偵字第1100022812號卷第27至28、39至41、69、72至75頁) 13(即111年度偵字第746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告訴人呂銘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帳號「喬兒」向呂銘揚誆稱:可註冊「匯視資本」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呂銘揚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0年9月19日下午2時42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呂銘揚之第一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擷圖、與自稱「FXVIEW在線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見偵7461號卷第51、55、59、62至70頁) 14(即111年度偵字第746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陳家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4日起,透過某交友軟體「Omi」帳號「陳佳怡」,向陳家賢誆稱:可註冊「環球購奢侈品商城」網站參加抽獎,可換現金獲利云云,致陳家賢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0年9月24日上午9時9分許(銀行作帳時間:同日上午9時17分許) 26萬6,000元 中信帳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家賢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新台幣匯款申請書影本、與自稱「陳佳怡」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見偵7461號卷第32、35、41至46頁) 1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告訴人林敬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中旬間某日起,透過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帳號「林妗雲」結識林敬洲,向林敬洲誆稱:可下載「匯視資本」APP並註冊後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林敬洲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0年9月24日下午7時31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連江縣警察局南竿警察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敬洲之郵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分別與自稱「財務主管簡榮華」、「FXVIEW在線客服」、「林妗雲Sweet」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126000號卷第187至191、210、212至233頁) 16(即111年度偵字第134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徐巧慧 徐巧慧於110年9月17日起,發現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網路刊登投資訊息後,連結某投資網站並註冊,該投資網站人員即聯絡徐巧慧,訛稱:只要將金額匯入,便有專業顧問會帶著投資人賺錢云云,致徐巧慧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0年9月25日下午3時21分許 1萬5,000元 國泰B帳戶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北斗分局埤頭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徐巧慧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國泰世華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擷圖(見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030281932號卷第47至59、79至86頁) 1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告訴人陳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7日起,透過交友軟體IG帳號「允兒」結識陳為,並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FXVIEW客服」向陳為誆稱:可下載「匯視資本」APP並註冊後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陳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0年9月25日下午10時3分許 1萬5,000元 中信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為分別與自稱「允兒」、「FXVIEW在線客服」、「統一黑馬基金-鍾登輝」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玉山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126000號卷第261至264、275至281頁) 1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告訴人石偉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0日起,透過交友軟體「Hmymandi」及通訊軟體帳號「林雨環」結識石偉廷,向石偉廷誆稱:可下載「啟元財富-下注平台」APP並註冊後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石偉廷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⑴110年9月20日下午9時30分許 ⑵同日下午9時33分許 ⑶翌(21)日上午0時20分許 ⑷翌(21)日上午0時21分許 ⑴5萬元 ⑵3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中信帳戶 石偉廷於警詢中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石偉廷之郵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4張、提款影像擷圖(見鹿警分偵字第1100029366號卷第13至18、20至21、49頁) 1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告訴人范振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0日起,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及通訊軟體帳號「林詩彤」結識范振昱,向范振昱誆稱:可下載「匯視資本」APP並註冊後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范振昱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⑴110年9月22日下午11時14分許 ⑴1萬5,000元 國泰A帳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范振昱之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與自稱「FXVIEW在線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126000號卷第237至243、247至249、252、256至257頁) ⑵同年月24日下午7時45分許 ⑶同年月25日下午1時35分許 ⑷同年月25日下午1時37分許 ⑸同年月25日下午2時2分許 ⑵3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⑸6萬6,000元 中信帳戶 2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告訴人洪晟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0日起,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帳號「林巧華」結識洪晟瀚,向洪晟瀚誆稱:可註冊「寰宇智匯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洪晟瀚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0年9月24日下午5時2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同日17時27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中信帳戶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洪晟瀚之台新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與自稱「在線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126000號卷第133至147頁) 2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告訴蔡佩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0日起,透過社群軟體FB投資廣告連結通訊軟體Line帳號「Timmy專員」向蔡佩芸誆稱:可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蔡佩芸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0年9月25日下午3時33分許 1萬2,000元 國泰B帳戶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蔡佩芸之彰化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分別與自稱「金流會計欣儀」、「Timmy專員」、「業務Allen」、「金流會計-毓穎」、「Wokai財務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手寫匯款紀錄(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1442800號卷第19至22、34至42頁) 22(即111年度偵字第3025、701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被害人陳起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帳號「PAXF客服」結識陳起揚,向陳起揚誆稱:可註冊「PAXFOREX」網站並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陳起揚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0年9月22日下午5時20分許(銀行作帳時間:同日下午5時19分許) 1萬2,000元 國泰A帳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起揚與自稱「PAXF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擷圖(見偵7016號卷第13、15、21、27至33頁) 23(即111年度偵字第950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告訴黃偉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3日起,透過社群軟體FB連結投資網站,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業務allen」結識黃偉傑,向黃偉傑誆稱:可註冊「capital origin」網站,依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偉傑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0年9月24日下午7時21分許 3萬2,000元 國泰B帳戶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湖西分駐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黃偉傑分別與自稱「業務allen」、「金流會計-毓穎」、「capital origin」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玉山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擷圖(見偵9507號卷第31、35、45、57、59、61至65頁) 2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被害人王瓊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3日起(起訴書誤載為同年月26日,應予更正),透過社群軟體FB廣告連結小額投資理財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林信穎」結識王瓊翎,向王瓊翎誆稱:可註冊「安盛TOB」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王瓊翎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0年9月25日下午2時15分許(銀行作帳時間:同日下午2時14分許) 5,000元 國泰B帳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王瓊翎國泰世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分別與自稱「林信穎」、「HKOBD客服中心」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126000號卷第310至319頁) 2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告訴陳志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4日起,透過社群軟體FB帳號「陳可欣」結識陳志忠,向陳志忠誆稱:可註冊「環球商成-奢侈品服務」搶購商品再賣回商家賺取高額價差云云,致陳志忠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0年9月24日上午11時31分許 7萬8,000元 中信帳戶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志忠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126000號卷第104至106、109、114、124頁) 2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告訴人侯孟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間某日起,透過交友軟體「SOUL」帳號「小欣」結識侯孟延,並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FXVIEW客服」向侯孟延誆稱:可下載「匯視資本」APP並註冊後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侯孟延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0年9月25日下午10時20分許 3,000元 中信帳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侯孟延與自稱「FXVIEW在線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相關資料擷圖、台新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126000號卷第285至290、299至304、307正反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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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