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646號
SLDV,111,司促,12646,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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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簡妙珍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簡妙英謝柱雄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妙英謝柱雄發支付命令,經本 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謝柱雄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 區,而簡妙英自民國104年1月26日起之戶籍即設於臺北市文 山區,皆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簡 妙英地址為臺北市內湖成功路址,惟查該址為債務人在97 年2月12日前之原戶籍址,且該址之現設籍者與債務人並無 關係,堪認已非債務人之住所居所。又債權人於聲請狀記 載之債務人之居所地為桃園市桃園區,亦非屬本院轄區,債 權人復未提出其他可釋明債務人在本院轄區有居住事實之書 證,從而,本件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於債權人聲請時確非在 本院轄區,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 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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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