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
債 務 人 李家榮
代 理 人 陳奕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17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並於111年3月21日公告資產表。因清算財團中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 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為本件管理人。
三、另經本院於111年9月6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裁定就上 開資產表之財產以拍賣次數為6次,拍賣程序終結而未為拍 定者,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現值(新臺幣) 備 註 1 土地 128,000元 1.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2.權利範圍:8分之1 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 2. 土地 6,000元 1.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2.權利範圍:8分之1 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 3. 土地 26,000元 1.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2.權利範圍:8分之1 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 4. 土地 201,000元 1.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2.權利範圍:8分之1 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 5. 土地 37,000元 1.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2.權利範圍:8分之1 3. 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 6. 土地 31,000元 1.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2.權利範圍:8分之1 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 7. 土地 19,000元 1.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2.權利範圍:16分之1 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 8. 土地 3,000元 1.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2.權利範圍:16分之1 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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