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暐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6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王暐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鴻 哥」(下稱「鴻哥」)之詐欺集團成員結識,其可預見隱匿 真實身分之人,且以隱晦之方式聯繫,要求其出面代為領取 內容物不詳之包裹,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將成為他 人詐欺計畫中負責取得詐欺所得提款卡、存摺之人即取簿手 ,竟仍不違背其本意,於民國110年9月14日起與「鴻哥」等 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受「鴻哥」指示代為收 取內有他人寄送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包裹。先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被害人施以附表 一所示之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交付時 間、地點及方式,分別交付附表一所示之物,再由「鴻哥」 指示王暐勛於附表一所示之領取之時間、地點取得被害人寄 送之包裹,並於得手後,再交付予「鴻哥」。嗣「鴻哥」所 屬詐欺集團成員復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如附表二所示 之詐騙時間,施用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致其等均因而陷於錯 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 與犯罪之關聯性。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云 云。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第8條之規定 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 有明定。且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 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 ,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 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 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
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或第7款就重行起 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 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 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三、經查,被告王暐勛本案被訴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詐欺及洗錢 行為之同一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 以110年度偵字第36373、36386、36387、36777、37221號提 起公訴,並於民國111年1月19日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 1年度訴字第63號審理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另案起訴書附卷可按,而被告本案被訴如附表一所示 之行為,本件起訴意旨既認與附表二部分屬於一行為,即亦 為另案起訴效力所及,則本案係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60號提起公訴,並於111年2月17日繫 屬本院在後,是檢察官就被告同一犯罪事實再行起訴,自屬 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依上說明,應由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就 本案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交付之帳戶 交付時間、地點、方式及物品 領取之時間、地點 1 趙擎(未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黃韋翰」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初某日以貸款為由詐騙不知情之被害人,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之指示寄送其所有之提款卡及密碼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年月11日晚上9時21分許,前往全家便利商店中壢新埔店,將內含前開帳戶之提款卡之包裹,寄至全家便利商店淡水水源門市 110年9月14日下午1時25分,前往前開門市領取被害人受騙後寄交郵局、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再轉交予「鴻哥」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段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許雅雯(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4日晚上6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許雅雯,佯稱網路購物信用卡遭盜刷,需至網路銀行操作取消,而誤操作轉帳功能 110年9月14日晚上6時44分、45分 4萬9,987元、3萬9,199,合計8萬9,186元 趙擎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林昱君(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4日晚上6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林昱君,佯稱工作人員疏失將扣款,需至網路銀行操作取消,而誤操作轉帳功能 110年9月14日晚上6時59分、7時許 9,023元、6,125,合計1萬5,148元 趙擎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唐佳民(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4日晚上7時許,撥打電話予唐佳民,佯稱訂單誤植10筆,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而誤操作轉帳功能 110年9月14日晚上7時4分 4萬5,986元、6,125 趙擎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4日晚上9時34分、36分 3萬元、2萬5,000元 趙擎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謝依陵(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4日晚上8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謝依陵,佯稱盜刷10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而誤操作轉帳功能 110年9月14日晚上8時53分 2萬9,987元 趙擎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陳立倫(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4日晚上7時33分許,撥打電話予陳立倫,佯稱信用卡錯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而誤操作轉帳功能 110年9月14日晚上9時、9時2分 4萬9,987元、4萬9,987元,合許9萬9,974元 趙擎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呂明郎(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4日晚上8時37分許,撥打電話予呂明郎,佯稱廠商人員作業疏失溢刷12筆,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而誤操作轉帳功能 110年9月14日晚上10時4分 2萬1,102元 趙擎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江怡均(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4日下午5分許,撥打電話予江怡均,佯稱多刷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而誤操作轉帳功能 110年9月14日晚上10時7分 2萬5,123元 趙擎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