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1年度,1844號
KLDV,111,基小,1844,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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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844號
原 告 郭匡翊

被 告 丁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
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爰依原告聲請准由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與訴外人李俊鵬、郭珅禓許靖煥,及不詳之人共組詐 騙集團,分工由其他集團成員對原告訛稱網路購物系統錯誤 、須持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方能解除付款設定云云,使原 告誤信其詞並於民國110年1月27日凌晨0時3分、同日凌晨0 時5分,錯將自己帳戶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49,986元、4 9,986元,依序轉帳匯入業遭詐騙集團支配管領之金融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戶名麥明珠,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其後,則由被告夥同訴外人李俊鵬、郭珅禓等 人提領該等贓款(其中,訴外人郭珅禓乃實際持卡取款之1. 號提款手,而被告與訴外人許靖煥則係負責監控提款與協助 把風收水之2.3.號收水手,至於訴外人李俊鵬則係負責監管 提款手與收水手之後勤),再將該等贓款轉呈上層首腦按彼 等集團成員所約定之報酬比例予以朋分。原告經遭此詐騙受 有99,972元之財產上損害,是原告乃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99,972元 。
三、被告答辯: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引用與本件民事事件係屬同一事 實之刑事案件即本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詐欺等刑事案件 之理由與證據,而被告夥同訴外人李俊鵬、郭珅禓許靖煥 等人參與詐騙並分工提領贓款,再將該等贓款轉呈上層首腦 按彼等集團成員所約定之報酬比例予以朋分之行為,業經臺 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經本院刑事庭以111 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刑事庭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刑事卷宗查核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 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夥同訴外人李俊鵬、郭珅禓許靖煥等 人,與不詳之人共組詐騙集團,由其他集團成員分工詐騙原 告交付現金,被告則係分工提領詐騙贓款(訴外人郭珅禓乃 實際持卡取款之1.號提款手,而被告與訴外人許靖煥則係負 責監控提款與協助把風收水之2.3.號收水手,至於訴外人李 俊鵬則係負責監管提款手與收水手之後勤),藉此故意不法 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使原告受有99,972元之財產上損害,是 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99,972元,自 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9,972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 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本件仍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諭知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以備 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八、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酌情宣告被告預供 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436條第2項、 第392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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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