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江峻毅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6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後,按上訴利益金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
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3,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