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279號
原 告 洪麟鋊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被 告 楊琇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