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182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被 告 李宗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7日下午3時24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新北市○○區○道0號38 公里100公尺北側向外側處,因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不 慎碰撞由原告承保訴外人王黃月瑜所有並駕駛之ATU-5383號 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案經國道公 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處理在案。系爭車輛經送廠維修 ,維修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60,481元(工資60,705元、零 件99,776元),業經原告按保險契約理賠完竣,並依保險法 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 求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修復費用160,4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遲延利息。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車損照片、發票、行照及 駕照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 公路警察大隊調閱系爭肇事資料查明無訛,附卷可稽。又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
調查結果,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 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96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 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 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經 查,系爭車輛係於106年8月出廠(推定為15日),有行車執 照附卷可稽,至109年7月7日車輛受損時,已使用2年10月22 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 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 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 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故為2年11月計。 次查,依系爭車輛維修清單上所載之維修項目,核與該車所 受損部位相符,堪認上開修復項目所須共計160,481元(工 資60,705元、零件99,776元),均屬必要修復費用無誤,有 估價單暨發票附卷可參,惟零件費用99,776元,係以新品換 舊品,揆諸前述,應予折舊。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系爭自用小客車耐用年 數五年,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是以上開零件扣除折舊後 ,原告得請求之修車零件費為26,28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此外,原告另支出工資費用60,705元 ,無折舊問題,是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修車費用,共計86,9 94元(計算式:26,289元+60,705元=86,994元)。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86,9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7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9,776×0.369=36,817第1年折舊後價值 99,776-36,817=62,959第2年折舊值 62,959×0.369=23,232第2年折舊後價值 62,959-23,232=39,727第3年折舊值 39,727×0.369×(11/12)=13,438第3年折舊後價值 39,727-13,438=26,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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