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2903號
PCEV,111,板小,2903,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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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90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蕭政倫
陳宜芳
被 告 陳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伍拾陸元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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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