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2853號
PCEV,111,板小,2853,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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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85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蘇常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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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