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773號
上 訴 人 張榮旭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林秀英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