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2193號
PCEV,111,板小,2193,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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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193號
原 告 李用富
被 告 周依賢
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成立,須當事人間財產之損益變動 ,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係無法律 上之原因。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關於有無法律上之原因, 應視當事人間之給付行為是否存在給付目的而定;倘當事人 一方基於一定之目的而對他方之財產有所增益,其目的在客 觀上即為給付行為原因,自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主張該 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應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 付之目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3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受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在未撤銷前,該意思表示並 非無效,受詐欺者仍應受拘束。
二、本件原告並不爭執其自行給付貂皮大衣(價值新臺幣76,510 元)予被告,然主張其係受詐欺而給付,惟此部分應由原告 就其係受詐欺,且已經撤銷給付之意思表示乙節負舉證責任 。原告雖然主張其給付本件貂皮大衣予被告時,僅係跟被告 第3次見面,且係被告騙說以結婚前提交往等語(本院卷第 41頁),然原告此開主張,全然沒有提出任何客觀證據或證 人證言可資證明,其所主張之理由「愛情勒索」、「贈與要 是心甘情願給才算」(本院卷第42-43頁),此並非得以據以 認定原告主張為真實的證據,至多僅為原告之猜測,本院無 從認定原告確實係受到被告之詐欺。
三、再者,原告自承其於本件事件係主張詐欺,但其未撤銷被詐 欺的意思表示(本院卷第42頁),然根據上開說明,因受詐欺 而訂立契約,在該契約經依法撤銷前,並非無效之法律行為 ,則原告亦未就本件給付型不當得利中,關於被告受領標的 物係基於「無法律原因」乙節為舉證。
四、綜合以上所述,原告於本件的主張均未詳實舉證,既無證據 證明,尚難認為真實原告起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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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