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哲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8204、8829、8836、11652、11942號),本院認不應依簡
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313號),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莊哲綸可預見一般 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亦知悉詐欺集 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以轉帳 方式詐取他人財物,並藉此逃避追查,竟仍不違其本意,基 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9月9 日14時23分許前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 其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 案永豐帳戶)資料等物,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集團成員使用。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永豐帳戶後,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如 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告訴人簡文婷、 王麗菱、郭思辰、周妤潔、林俊佑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分別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本案永豐帳戶內, 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 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此包含事實上及 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 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 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 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
三、經查:
㈠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以被告可預見提供金融機關存款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
集團作為詐欺犯罪工具之用,亦知悉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 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資料詐取他人財物,且提供存摺帳戶可 能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並逃避 追查,竟仍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 、幫助洗錢犯意,而於110年9月8日15時46分前之不詳時間 ,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本案永豐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永豐帳戶資料後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由詐欺集團內某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告訴人李欣儀 、歐玟利、被害人范鶯嬌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 指示匯款至本案永豐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再依集團指示將 款項提領殆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 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幫助洗錢罪嫌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1年7月1日繫 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272號案件審理中(下 稱前案)等情,有該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35、437、438、43 9號、111年度偵字第1123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本案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嫌之犯罪事實, 雖與前案遭犯罪集團詐騙之告訴人、被害人不相同,然被告 係以前述交付本案永豐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犯罪集團成員 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則告訴人、被害人雖有不 同,然仍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 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而本案係於111年7月19日繫 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7月19日雄檢信淡 (慶)111偵8204字第1119053910號函暨其上本院收狀戳在 卷可憑,故本案顯係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於程序上 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實施詐欺之時間及手法 告訴人匯款日期/金額(新臺幣) 案號 1 簡文婷 告訴人簡文婷於110年8月22日10時許,透過愛派族交友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夜的美先生」認識,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夜的美先生」向告訴人佯稱:至網路博弈平台輸入資料註冊後,依指示匯款投注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9日12時12分許,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網路銀行帳戶,跨行轉帳2萬5000元至本案永豐帳戶內。 111年度偵字第11652號 2 王麗菱 告訴人王麗菱於110年8月間,透過交友軟體IG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遭佯稱:依推薦之網站平台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9日12時26分許,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網路銀行帳戶,跨行轉帳5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內。 111年度偵字第11652號 3 郭思辰 告訴人郭思辰於110年6月間,透過交友軟體IG與詐欺集團成員互加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匯款投資網站平台,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9日12時21分許,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網路銀行帳戶,跨行轉帳3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內。 111年度偵字第8204號 4 周妤潔 告訴人周妤潔於110年9月9日14時23分許前不詳時間,透過臉書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馬天陽」之人互加為好友,「馬天陽」向告訴人佯稱:依其介紹網路投資平台匯款後,會有專人教導操作外匯,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9日14時23分許,在臺東縣○○鄉○○村000號中華郵政綠島郵局臺東3支局,以臨櫃匯款方式,跨行轉帳14萬631元至本案永豐帳戶內。 111年度偵字第8836號 5 林俊佑 告訴人林俊佑於110年7月27日17時許,透過交友軟體Lemo Lite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芷晴」之人互加為LINE好友,「芷晴」向告訴人佯稱:匯款跟著她在網路平台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9月9日14時38分許,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網路銀行帳戶(下稱合庫網路銀行帳戶),跨行轉帳5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內。 ⑵110年9月9日14時39分許,以合庫網路銀行帳戶,跨行轉帳5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內。 111年度偵字第8829號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李欣儀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6日1時許,以通訊軟體向李欣儀誆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李欣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永豐帳戶內。 110年9月8日15時46分 3萬元 110年9月8日15時51分 2,831元 2 歐玟利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0日起,以通訊軟體向歐玟利誆稱:可投資黃金期貨獲利云云,致歐玟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永豐帳戶內。 110年9月9日13時14分 2萬元 3 范鶯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起,以通訊軟體向范鶯嬌誆稱:可在高盛證券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范鶯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永豐帳戶內。 110年9月9日14時11分 3萬元 110年9月9日14時12分 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