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1年度,120號
TNDV,111,婚,120,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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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婚字第12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原告任之。訴訟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385條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7月4日結婚,婚後並育有未成 年子女甲○○、乙○○,婚後被告經常有資金需求,而向他人借 貸,竟更要求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或簽發票據作保,原告基 於夫妻情分不好拒絕,乃予以應允,初步估算被告在外積欠 之債務約已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原告為其保證之債 務亦約3、40萬元。嗣因被告無力清償所積欠債務,致被告 為其保證之債務均遭追討,甚至已據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扣薪、查封銀行存款(原證三)。又債權人為追討債務,亦 經常至上開租屋處要找被告,但被告刻意外出迴避長期不歸 返,債權人即改找原告及未成年子女要求處理,且大肆張貼 追討公告(原證四),以及向檢察署提出相關告訴(原證五 ),並有寄送相關訴訟文書(原證六),長期以來造成原告 心理上承受莫大苦楚壓力。原告顧慮自己及未成年子女之人 身安全,旋於110年6月間攜同未成年子女遷離上開租屋處, 返回娘家居住,從此開始分居。而分居後,被告明確表示要 至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之後卻又反悔不置理(原證七) 。嗣被告音訊全無,如偶有聯繫,亦皆在向原告要錢,原告 不得已僅能先向同事借貸後供給,詎借貸期限屆至後,迭經 催討被告仍未返還(原證八),原告實已深感身心倶疲。另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長期均係由原告單獨負責照顧,與原 告已建立深厚的依賴關係,則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 使或負擔,基於繼續性照顧原則,自宜仍由原告單獨行使負 擔,以符子女最佳利益。
三、被告方面: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聲明陳述。
四、本院的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並經證人李麗華到庭證述:「(問 :知不知道被告在外有無欠錢的情形?)之前不知道,現 在知道。」、「(問:是什麼時候知道?)有不良少年來 討債的時候才知道,應該說是地下錢莊。」、「(問:原 告是否一直在幫被告還錢?)對。」、「(問:被告多久 沒有回來看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一年多了。」、 「(問:被告有無幫忙原告負擔未成年子女甲○○的扶養費 用?)沒有。」,自應認原告主張為真。本院審酌兩造業 已分居多年,正常夫妻間之互信、互諒、互愛之情感基礎 已不存在,足認兩造婚姻已生破綻,並達於任何人處於同 一情境,均將喪失繼續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顯有難以維 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兩造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 ,故原告主張兩造婚姻已生破綻難以維持,應堪採信。又 兩造對於上述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之發生,衡其情節, 應以離家未歸之被告之可責程度較高。從而,原告依民法 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判准與被告離婚,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本院囑託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派員訪視原告之 結果認為:「兩名未成年人陸續出生以來均是聲請人及聲 請人家人在共同照顧兩名未成年人,聲請人係為兩名未成 年人之主要照顧者,其悉心照護兩名未成年人,並深知兩 名未成年人的成長狀況、個性、生活習性等,具備良好之 親職能力以妥善打理、規劃兩名未成年人的照護事宜,亦 可滿足兩名未成年人於照顧上之所需,陪伴未成年人成長 ,且聲請人在獨自負擔兩名未成年人照顧責任期間,並無 不當照顧或損及兩名未成年人權益之處,假使相對人誠如 聲請人所述,係為躲避債務而不知去向、無法聯繫,那由 相對人行使兩名未成年人之親權實有損及兩名未成年人權 益之處,故依父母適性及照顧繼續性原則而言,假使兩造 離婚關係成立,評估兩名未成年人的親權應由聲請人單方 行使負擔,除讓聲請人更具便利及立即性處理兩名未成年 人之事宜外,亦應較符合兩名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等 語,有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甲○○、乙○○一直由原



告主責照顧,受照顧情形良好,無不適任之情事發生,而 被告長期未分擔甲○○、乙○○之照顧責任,是關於甲○○、乙 ○○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應由原告單獨任之,較符合甲 ○○、乙○○之最佳利益。
五、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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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