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1號
TNDM,111,金訴,11,2022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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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53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文棠




邱陏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4
77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5229號、第25968號、111年
度蒞追字第8號)、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5968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文棠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6所示之罪,共參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36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邱陏瑋犯如附表二編號5、6、18、19、20、21、22、32所示之罪,共捌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5、6、18、19、20、21、22、32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謝文棠、邱陏瑋分別於民國109年2月間、110年4月中旬,經 蘇子淵(TELEGRAM群組暱稱「林霖」,經檢察官另行通緝) 邀集加入由蘇子淵、TELEGRAM群組暱稱「泰老闆」、「雞排 」、「鑫」、「百城」等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等共組3 人以上,而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 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謝文棠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 分業據起訴並判決,詳後述),分任車手、收水工作,謝文 棠依指示負責領取被害人帳戶內之款項,再將款項上繳「鑫 」或邱陏瑋(110年4月15日起開始收水),使犯罪所得因而 遭其隱匿不知去向而難以追查該犯罪,謝文棠並以提領金額 4%至7%作為酬勞,邱陏瑋則以收取金額1%作為酬勞。邱陏瑋 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該詐欺集團後,與謝文棠



蘇子淵、TELEGRAM群組暱稱「泰老闆」、「雞排」、「鑫」 、「百城」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間,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 一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致其等均 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各該金融 帳戶內。待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款項後,由「鑫」(附表一 編號1至4、7至17、23至31、33至36)、邱陏瑋(附表一編 號5、6、18、19、20、21、22、32)先依指示取得各該人頭 帳戶提款卡後交予謝文棠,復由謝文棠依「雞排」指示於附 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再將提 領之詐欺款項交予「鑫」(附表一編號1至4、23至31、33至 36)、不詳集團成員(附表一編號7至17)或邱陏瑋(附表 一編號5、6、18、19、20、21、22、32),邱陏瑋再將所收 得之款項交予「百城」或蘇子淵指定之不詳集團成員,而藉 此掩飾、隱匿此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二、案經彭瑞姬陳奕臻、林思佳、葉品孜、孔繁珮、蔡秉欣告 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董秀玲、陳衍翔、徐 敏軒、姚潓璇、周國正、盧建羽、泓道、陳桂滿佑信 、范芯語、蘇清松、徐立權、林瑟偵、廖翎敏、王國城告訴 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游守琪、蘇毓庭、黃玉 婷、王倩梅、黃演銓、蔣繼中、吳淳玗、陳嘉翎許坤榮、 王伃瑄、陳錦雲、陳永勝、黃韋凱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 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
 ㈠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 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謝文 棠、邱陏瑋涉犯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0477號提起公訴,檢察官於前 開已提起公訴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以110年度偵字第252 29號、第25968號、111年度蒞追字第8號追加起訴被告謝文 棠、邱陏瑋涉犯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此部分犯行與本案業 經起訴之其他犯行,屬一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追加起 訴合法,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先予敘明。
 ㈡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5968號移送 併辦關於上開被告邱陏瑋涉嫌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關於告訴



人孔繁珮遭詐騙部分,與本案110年度偵字第20477號起訴書 附表一編號5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另關於附表一編號25 、27、29、30,檢察官增列被告謝文棠擔任車手提領款項所 擴張之犯罪事實部分,亦經被告謝文棠坦承不諱(1-本院卷 第307至309頁,2-本院卷第325至327頁,3-本院卷第393至3 95頁,4-本院卷第167至169頁),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均附 此敘明。
 ㈢證據能力: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 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 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 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 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 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 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謝文棠、邱陏 瑋之警詢筆錄而言,均屬被告本人之供述,對被告自身而言 ,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 1項規定之排除之列,相對自己以外之另名被告而言,其等 之警詢筆錄,與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警詢陳述,依 前揭規定及說明,對其等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 ,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則不受此限 制),惟仍得作為彈劾證據之用。
 2.本判決其餘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謝文棠、邱 陏瑋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1-本院卷第47至54頁 、第80至85頁、第156至198頁、第264至306頁,2-本院卷第 87至94頁、第153至157頁、第222至264頁、第282至324頁, 3-本院卷第155至159頁、第204至205頁、第292至334頁、第 350至392頁,4-本院卷第22至23頁、第66至108頁、第124至 166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取證之瑕 疵或其他違法不當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應均 具有證據能力。
二、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文棠、邱陏瑋於警詢、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相關證據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謝文棠、邱陏瑋前開自白與事證相符,應 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 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 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 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 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 ,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 相契合。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 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 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 。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 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 ,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 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 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 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554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犯罪 之決意而開始實行密接或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而 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 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 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 ,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 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 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 字第559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謝文棠、邱陏瑋於 109年2月間、110年4月中旬加入上開集團,該集團係以詐騙 他人金錢獲取不法所得為目的,且各成員間分別負責對被害 人直接實施詐騙、收取帳戶金融卡、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上 繳詐欺款項等,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 合,由多數人所組成之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 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且由該組織犯罪手法規律一 致、分工嚴謹、層級分明,並按一定比例朋分贓款,堪認本 詐欺集團為一持續存在之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 組成,係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具有持 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犯罪組織之事實,堪以認定 。而被告謝文棠首次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犯行 部分,業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39號



、第252號判決在案,有該判決書1份(1-本院卷第57至73頁 )附卷可參,是其本案所有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 為,不再重複評價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被告邱陏瑋本案 首次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犯行,應係附表一編 號20所示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10年4月9日著手對於告訴 人林瑟偵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並於同年4月1 5日遭被告謝文棠提領後交由被告邱陏瑋轉交其他集團成員 ,被告邱陏瑋其後之犯行亦屬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不再重 複評價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㈡次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 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 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 所得款項得手,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款項係特定犯罪所得, 因已被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 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最高法院108年度臺 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被告謝文棠、邱陏瑋 分別擔任車手、收水工作,為上開詐欺集團提領、轉交此等 詐欺犯罪所得之行為,復已造成金流斷點,亦該當掩飾、隱 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構成要件。是核被告邱陏瑋 就附表一編號20所示首次犯行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2條第2款、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謝文棠就附表一編號1至36 、邱陏瑋就附表一編號5、6、18、19、21、22、32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及洗錢防制法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 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 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 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 有協定,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 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 無不可(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2335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謝文棠、邱陏瑋雖均未親自以上開詐騙手法訛詐 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然其等應知悉所提領及轉交 之款項係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仍擔任車 手、收水等負責取款之構成要件行為,最終目的即促使集團 能夠順利完成詐欺取財犯行,且依被告謝文棠、邱陏瑋所述 ,其等亦有分得部分款項,顯係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遂行



犯罪目的,自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是被告謝文棠、邱陏瑋 就其等所參與之部分,分別與蘇子淵、「泰老闆」、「雞排 」、「鑫」、「百城」與所屬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具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謝文棠分別先後多次提領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所匯款項 等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且客觀上均係在密切接近 之時、地接連實行,又侵害手法、法益相同,先後數舉止間 之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區隔,在法律上評價應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各應以一罪論。 ㈤又被告邱陏瑋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行並依指示前往收水,揆 諸前開判決意旨,自應就其首次即附表一編號20之犯行,論 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一般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另被告謝文棠就附表一編號1至36、邱陏瑋就附表一 編號5、6、18、19、21、22、32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亦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謝文棠就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36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被告邱陏瑋就附表一編號5、6、18、19、20、21、22、32所 示8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 分論併罰。
 ㈦另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 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 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 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 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 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 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 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 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 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謝文棠、邱陏瑋就上開犯行雖已各從 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然其等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曾自白洗錢罪之犯行,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此 部分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事由之情形。 ㈧爰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 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被告謝文棠、邱 陏瑋正值青壯,本應依循正軌獲取所得,竟因貪圖小利,即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水工作,雖非詐欺集團之首



腦或核心人物,然所為使該詐欺集團得以實際獲取詐欺犯罪 所得,助長詐騙歪風盛行,均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 ,同時加深一般人對社會之不信任感,益見被告2人法治觀 念淡薄,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謝文棠、邱陏瑋均坦承犯 行,犯後態度尚佳,及被告謝文棠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 、未婚,入監前為日薪之臨時工;被告邱陏瑋自陳教育程度 為高職畢業、未婚,現從事靈堂佈置工作,需要扶養父母親 ,暨其等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所生 損害與迄今未賠償告訴人、被害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㈨沒收:
 1.被告謝文棠擔任車手可由每次提領金額抽取4%至7%作為報酬 ,被告邱陏瑋擔任收水可由每次收取金額抽取1%作為報酬, 並均已獲得報酬等情,經被告2人供述在卷(1-本院卷第46 至47頁、第81頁,2-本院卷第86至87頁、第153頁,3-本院 卷第155頁);而被告謝文棠於110年4月29日已明白供稱: 伊於110年4月23日、24日所提領之現金是以提領總和之7%作 為報酬,於110年4月23日實際領到1萬500元,110年4月24日 實際領到8500元等情(1-偵2卷第52頁),故被告謝文棠就 該2日擔任車手所提領之報酬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6、32 ),應以7%作為計算基礎,其餘部分依據罪疑為輕原則,則 以4%計算之。另被告謝文棠、邱陏瑋所參與犯行部分,均依 附表一所示被告謝文棠提領之金額為計算基準,惟就附表一 編號8、28、35、36部分,其實際提領金額較多,已經超出 被害人及告訴人遭到詐騙匯款之金額,則按被害人及告訴人 所匯金額整數估算,詳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均屬被告謝文 棠、邱陏瑋所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則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上述沒收均不影響 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 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2.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該條項既未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以屬於被告所有為限,始得依該 條項規定沒收之。查本件被告謝文棠、邱陏瑋所提領之詐欺 款項,均已輾轉交付集團上游,此等款項自已非其等所有, 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業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文棠、邱陏瑋與蘇子淵、TELEGRAM群



組暱稱「鑫」、「雞排」等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等共組 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意圖掩 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犯罪所得之犯意聯絡,被告謝文棠、邱陏瑋分別經由 蘇子淵之邀集其等加入該詐欺集團之運作,分任車手、收水 工作。嗣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三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三所示 告訴人、被害人,致附表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三所示帳戶後,被告邱陏瑋則經指示先行 前往臺南市○○區○○○號領取裝有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將 提款卡轉交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測試完成後,再取回提款卡, 被告邱陏瑋隨後持提款卡於附表四所示時、地提領附表四所 示金額,再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予被告謝文棠轉交不詳詐欺集 團成員,移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而洗錢,因認被告謝文棠、 邱陏瑋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資 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謝文棠於 警詢時之陳述、被告邱陏瑋於警詢時之自白、附表三所示告 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報案紀錄、匯款執據或交易明 細資料、提領一覽表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附表三、 四所示人頭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等,為其主 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謝文棠、邱陏瑋雖供稱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 及收水工作等情,惟均堅詞否認有涉犯附表三、四所示之加 重詐欺取財或洗錢犯行,被告謝文棠辯稱:邱陏瑋是110年4 月中旬加入集團擔任收水,之前應該都是交給「鑫」,邱陏 瑋於警詢所陳述代替伊拿提款卡領款之狀況雖曾發生過,但 不是在110年2月28日,邱陏瑋加入前,伊並無擔任過收水等 語;被告邱陏瑋辯稱:伊是110年4月中旬加入集團擔任收水 ,110年2月28日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之人不是伊,當時



會承認是因為第二分局員警一直說是伊,伊覺得有點像,之 後確認LINE紀錄,發現110年2月間伊在臺北工作,雖然之後 有跟員警說不是伊,經員警要伊到法院再向法官說明就好等 語。經查:
㈠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三 所示之方式詐騙後,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三所示之 款項匯至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另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 、地點,確有不詳集團成員持附表四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前 往各該地點提領如附表四所示之詐欺款項等情,並有附表三 、四所示之相關證據及111年2月23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 分局偵查佐李宜靜出具之職務報告及檢附之通訊軟體擷取畫 面、110年2月28日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各1份(3-本 院卷第173至178頁)可為佐證,復為被告謝文棠、邱陏瑋所 不否認,應可認定。
㈡被告邱陏瑋於110年6月29日警詢時陳稱:「蘇子淵一開始要 我擔任收水及提領包裹(領提款卡),就是我領包裹後交謝 文棠,謝文棠如果去提領,我就負責收謝文棠提領之贓款, 因為收水報酬較少,我有跟謝文棠提過想自己提領,後來有 幾次謝文棠有拿卡片給我要我去領,我就有拿到車手的報酬 ,但後來被蘇子淵上面老闆發現,就不准我再當提領車手, 所以後來我又當收水。」、「(問:110年2月28日提領當天 如何前往提領?贓款交予何人?如何拿取報酬?報酬多少? )當天謝文棠將提款卡交給我,謝文棠告訴我何時有錢進來 ,我就自己選擇提領地點,騎乘MEJ-5600號機車前往提領, 那天我提領完的贓款後,將贓款交給謝文棠,提款卡好像是 交給其他測試卡片之人看卡能不能再用。那天報酬是謝文棠 直接拿給我,報酬就是當天我提領金額總額之7%,多少錢我 忘記了,他拿多少我不知道。」等語(1-警2卷第32至33頁 ),並經本院勘驗被告邱陏瑋所述與上開筆錄記載內容相符 無誤,此有本院111年4月21日勘驗筆錄1份(3-本院卷第205 至226頁)在卷可稽,被告邱陏瑋固然坦承犯行,並對於當 天為何去當車手領錢原因、過程均清楚陳述。然被告邱陏瑋 於審理時否認上情,且被告謝文棠於警詢時陳稱:109年所 提的錢都是交給蘇子淵,110年提的錢有交給幾個人,3月的 時候交給「鑫」,110年4月中旬之後都是交給邱陏瑋等語( 1-警1卷第10頁,2-警卷第14頁、第19頁),並於本院審理 時陳稱:邱陏瑋是110年4月中旬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伊才將 提領款項交付邱陏瑋,之前都是交給「鑫」,邱陏瑋與伊共 事前,伊沒有擔任過收水,伊有收水是110年4月之後的事情 等語(1-本院卷第45至46頁、第307頁、第309頁,2-本院卷



第85至86頁、第152頁、第325頁、第327頁,3-本院卷第154 頁、第393頁、第395頁,4-本院卷第167頁、第169頁),是 被告邱陏瑋是否於110年2月28日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即有 可疑。又被告邱陏瑋警詢時所述之情節固然詳細、具體,然 其稱因所擔任收水工作報酬較低,才會想要私下擔任車手提 領,既然如此,顯然不是一開始就萌生私自擔任車手之想法 ,但110年2月28日卻是被告邱陏瑋被訴之初次犯行,即是擔 任車手而非收水,時序上亦有可疑。再依照被告謝文棠上開 所述,縱然被告邱陏瑋有代替被告謝文棠擔任車手領款,再 由被告謝文棠擔任收水將款項繳回,但時間應係在110年4月 中旬被告邱陏瑋加入之後,因此縱被告邱陏瑋曾擔任車手, 顯非係被訴之110年2月28日。
㈢其次,觀諸111年2月23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佐 李宜靜出具之職務報告及檢附之通訊軟體擷取畫面、110年2 月28日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各1份(3-本院卷第173至 178頁)所示110年2月28日提領款項之人,除戴口罩外,並 未配戴眼鏡,與被告邱陏瑋110年6月29日警詢畫面截圖照片 2張(3-本院卷第199頁)中配戴眼鏡、髮型均有不同;又上 開職務報告雖記載:被告邱陏瑋坦承6月製作筆錄時髮型已 經變為平頭,提領照片之髮型為其先前之髮型等節,惟被告 邱陏瑋於審理時已經否認為上開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之人, 亦無其於110年2月間之照片比對,單憑上開提領照片模糊之 影像,及該人特徵點不明之情況下,實難以確認該人即為被 告邱陏瑋,而以此為不利於被告邱陏瑋之認定。 ㈣據上,既然無法藉由上開卷附證據資料確認110年2月28日提 領款項之人即為被告邱陏瑋,則被告謝文棠是否亦涉有於當 日將提領款項轉交集團成員之收水工作,亦無從認定。五、綜上所述,被告謝文棠、邱陏瑋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 水之行為固然可議,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資料,無法直接證 明被告邱陏瑋確實於110年2月28日擔任車手取款,並由被告 謝文棠收水轉交詐欺款項之事實,使本院達到被告2人確實 有罪之心證。從而,揆諸上開說明,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之證據法則,應就附表三、四部分(即111年度金訴字第20 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至17、附表二編號11至14部分)諭知 被告謝文棠、邱陏瑋無罪之判決。
參、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呂舒雯追加起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 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相關證據 提領車 手及收 水之人 1 (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本院 110金訴 536 ) 彭瑞姬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3日9時41分許起,陸續撥打電話予彭瑞姬,佯稱係其外甥,急需用錢云云,致彭瑞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4日11時9分 15萬元 都姿君所有之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110年3月4日12時5分許至12時7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共15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市後甲國中大門左側ATM) 1.告訴人彭瑞姬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17至20頁) 2.告訴人彭瑞姬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通話紀錄(1-警1卷第23頁、第25至27頁) 3.告訴人彭瑞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警1卷第21頁、第29至31頁) 4.都姿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3月11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警1卷第137至140頁) 5.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影本3張(1-警1卷第111至112頁)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2 (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2 、附表二編號2;本院 110金訴 536 ) 陳奕臻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1日15時許起,陸續撥打電話予陳奕臻,佯稱係其表弟,需錢周轉云云,致陳奕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4日11時42分 2萬元 陳美杏所有帳號為007–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3月4日12時18分許至12時19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市後甲國中大門左側ATM) 1.告訴人陳奕臻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33至35頁) 2.告訴人陳奕臻之存摺內頁影本、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警1卷第39至42頁) 3.告訴人陳奕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警1卷第37頁、第43至45頁) 4.陳美杏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警1卷第143至149頁) 5.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影本2張(1-警1卷第112至113頁)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3 (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3 、附表二編號3、4 ;本院 110金訴 536 ) 林思佳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24日18時30分許起,假冒電商客服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林思佳,佯稱其訂單發生錯誤,將遭連續扣款,依指示操作即可取消云云,致林思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3月25日23時11分 ②110年3月25日23時13分 ③110年3月26日0時11分 ①4萬9956元 ②2萬0123元 ③4萬9987元 共12萬66元 張蘭櫻所有帳號為006–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①110年3月26日0時1分許至0時2分許 ②110年3月26日0時13分許至0時15分許 ①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②2萬元 2萬元 1萬元 共12萬元 ①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三信東門分社 ②臺南市○區○○路○段 000號日盛銀行臺南分行 1.告訴人林思佳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47至58頁) 2.告訴人林思佳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新光銀行交易明細(1-警1卷第73至75頁) 3.告訴人林思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警1卷第59至60頁、第79至81頁) 4.張蘭櫻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110年2月1日起至110年4月20日止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年11月28日日起至110年3月29日止交易明細(1-警1卷第153至159頁) 5.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影本7張(1-警1卷第113至116頁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4 (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4 、附表二編號5;本院 110金訴 536 ) 葉品孜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24日22時09分許起,假冒電商客服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葉品孜,佯稱其訂單發生錯誤,將遭扣款,依指示操作即可取消云云,致葉品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6日0時23分 2萬9987元 張蘭櫻所有帳號為006–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110年3月26日0時26分許至0時27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共3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日盛銀行臺南分行 1.告訴人葉品孜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83至87頁) 2.告訴人葉品孜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警1卷第89至91頁) 3.張蘭櫻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110年2月1日起至110年4月20日止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年11月28日日起至110年3月29日止交易明細(1-警1卷第153至159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影本2張(1-警1卷第117頁)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5 (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5 、附表二編號6、110偵25968號 併辦意旨書;本院 110金訴 536 ) 孔繁珮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2日21時56分許起,假冒書店客服人員、銀行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孔繁珮,佯稱其購物發生錯誤,誤為多筆訂單,依指示操作即可更正云云,致孔繁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4月23日17時9分 ②110年4月24日0時4分 ①15萬0123元 ②15萬0010元 共30萬133元 花鈺琳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①110年4月23日17時11分許至17時13分許 ②110年4月24日0時8分許至0時10分許 ①6萬元  6萬元  3萬元 ②6萬元  6萬元  3萬元 共30萬元 ①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市後甲國中大門左側ATM) ②臺南市○○區○○路00號(南門路郵局ATM) 1.告訴人孔繁珮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93至96頁) 2.告訴人孔繁珮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警1卷第97至101頁,1-警2卷第85至86頁、第91頁) 3.花鈺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4月26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警1卷第163至167頁,1-警2卷第189至190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影本4張(1-警1卷第118至119頁,1-警2卷第21頁上) 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 6 (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6 、附表二編號 7;本院 110金訴 536 ) 蔡秉欣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3日17時02分許起,假冒書店客服人員、銀行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蔡秉欣,佯稱因書店內部作業疏失,誤將其設為供應商,將遭銀行扣款,依指示操作即可解除云云,致蔡秉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4月23日18時45分 ②110年4月23日18時46分 ①4萬9988元 ②4萬9987元 共9萬9975元 劉芳英所有帳號為017–000000000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4月23日18時51分許至18時5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共10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市後甲國中大門左側ATM) 1.被害人蔡秉欣於警詢時之指述(1-警1卷第103至104頁) 2.被害人蔡秉欣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警1卷第105至109頁) 3.劉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5月13日止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警1卷第171至174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影本5張(1-警1卷第119至121頁) 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 7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本院 111金訴 11) 董秀玲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4日18時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董秀玲,佯稱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依指示操作進行取消云云,致董秀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09年4月14日18時30分 ②109年4月14日18時35分 ①4萬9985元 ②4萬3985元 共9萬3970元 陳惠蘭所有之帳號為004–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戶 109年4月14日18時33分許至18時40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4000元 共9萬4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京城銀行新興分行) 1.告訴人董秀玲於警詢中之指訴 (2-警卷第35至36頁) 2.告訴人董秀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37至39頁) 3.陳惠蘭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08年10月15日起至109年4月15日止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2-警卷第179至181頁、第185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2-警卷第175頁) 謝文棠提領 8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2 、附表二編號2、4 ;本院 111金訴 11) 陳衍翔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4日16時24分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陳衍翔,佯稱網路訂單發生錯誤,需依指示操作進行取消云云,致陳衍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09年4月14日18時45分 ②109年4月14日18時48分 ①2萬9985元 ②2萬9985元 共5萬9970元 ①陳惠蘭所有帳號為118–00000000000000號板信商業銀行帳戶 ②陳惠蘭所有帳號為004–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戶 ①109年4月14日19時13分許 ②109年4月14日18時55分許至18時56分許 ①2萬元  1萬元 ②2萬元 2萬元 共7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臺南三信金華分社) 1.告訴人陳衍翔於警詢中之指訴 (2-警卷第41至44頁) 2.告訴人陳衍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45至49頁) 3.陳惠蘭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09年4月8日起至109年4月22日之交易明細(2-警卷第193至194頁) 4.陳惠蘭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08年10月15日起至109年4月15日止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2-警卷第179至181頁、第185頁) 5.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2-警卷第175頁、第189頁) 謝文棠提領 9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3 、附表二編號3;本院 111金訴 11) 徐敏軒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4日17時許之前某時,在臉書刊登手機販賣廣告,且透過LINE以暱稱「pyy797」與徐敏軒聯繫,佯稱有手機可供販賣云云,致徐敏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4月14日18時2分 2萬元 陳惠蘭所有帳號為118–00000000000000號板信商業銀行帳戶 109年4月14日18時23分許至18時2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共4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京城銀行新興分行) 1.告訴人徐敏軒於警詢中之指訴 (2-警卷第51至53頁) 2.告訴人徐敏軒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警卷第58頁) 3.告訴人徐敏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55至57頁) 4.陳惠蘭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09年4月8日起至109年4月22日之交易明細(2-警卷第193至194頁) 5.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2-警卷第189頁) 謝文棠提領 10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4 、附表二編號3;本院 111金訴 11) 姚潓璇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4日18時12分許之前某時,在臉書刊登手機販賣廣告,且透過LINE以暱稱「pyy797」與姚潓璇聯繫,佯稱有手機可供販賣云云,致姚潓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4月14日18時12分 2萬元 陳惠蘭所有帳號為118–00000000000000號板信商業銀行帳戶 1.告訴人姚潓璇於警詢中之指訴 (2-警卷第59至61頁) 2.告訴人姚潓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竹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63至65頁) 3.陳惠蘭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09年4月8日起至109年4月22日之交易明細(2-警卷第193至194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2-警卷第189頁) 謝文棠提領 11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5 、附表二編號5、6 ;本院 111金訴 11) 周國正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日15時16分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周國正,佯稱其購物發生錯誤,誤將其登入VIP,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云云,致周國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09年8月1日15時59分 ②109年8月1日16時13分 ①7萬9123元 ②1萬5879元 共9萬5002元 江淑惠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①109年8月1日16時16分許至16時18分許 ②109年8月1日16時23分許至16時24分許 ①2萬元 2萬元 2萬元 ②2萬元 1萬5000元 共9萬5000元 ①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渣打銀行台南分行) ②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台南分行) 1.告訴人周國正於警詢中之指訴 (2-警卷第67至72頁) 2.告訴人周國正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73至75頁) 3.江淑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09年7月22日起至109年8月5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警卷第203頁、第207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2-警卷第197頁) 謝文棠提領 12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6 、附表二編號7;本院 111金訴 11) 盧建羽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日16時10分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銀行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盧建羽,佯稱其購物發生錯誤,誤為多筆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訂單云云,致盧建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8月1日16時37分 5123元 江淑惠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109年8月1日16時44分許 5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南台南分行) 1.告訴人盧建羽於警詢中之指訴(2-警卷第77至79頁) 2.告訴人盧建羽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81至83頁) 3.江淑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09年7月22日起至109年8月5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警卷第203頁、第207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2-警卷第198頁) 謝文棠提領 13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7 、附表二編號8、9 ;本院 111金訴 11) 泓道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日15時32分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銀行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泓道,佯稱其購物發生錯誤,誤將其設為高級會員,每月需繳付5800元之會員費,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云云,致泓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09年8月1日16時26分 ②109年8月1日16時46分 ①2萬9985元 ②1萬9985元 共4萬9970元 江淑惠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①109年8月1日16時35分許 ②109年8月1日16時52分許 ①3萬元 ②2萬元 共5萬元 ①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西門路郵局) ②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南台南分行) 1.告訴人泓道於警詢中之指訴(2-警卷第85至88頁) 2.告訴人泓道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89至91頁) 3.江淑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09年7月22日起至109年8月5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警卷第203頁、第207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2-警卷第198至199頁) 謝文棠提領 14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8 、附表二編號10、11;本院 111金訴 11) 陳桂滿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中午某時許起,假冒姪子陳楷文陸續撥打電話予陳桂滿,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陳桂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28日13時50分 15萬元 鄭威怡所有帳號為00000000000號兆豐銀行帳戶 ①109年12月28日13時58分許至14時許 ②109年12月28日14時17分許至14時18分許 ①2萬元  2萬元  2萬元 ②2萬元  2萬元  2萬元 共12萬元        ①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渣打銀行台南分行) ②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西門路郵局) 1.告訴人陳桂滿於警詢中之指訴 (2-警卷第93至96頁) 2.告訴人陳桂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97至99頁) 3.鄭威怡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109年12月13日起至110年1月12日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2-警卷第215至217頁、第221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2-警卷第211頁) 謝文棠提領 15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9 、附表二編號12;本院 111金訴 11) 佑信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30日20時02分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銀行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佑信,佯稱其購物發生錯誤,誤為2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訂單云云,致佑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月30日20時2分 ②110年1月30日20時4分 ①4萬9987元 ②4萬9989元 共9萬9976元 許凱妍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110年1月30日20時5分許、20時6分許 ①5萬元 ②4萬9000元 共9萬9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金華郵局) 1.告訴人佑信於警詢中之指訴 (2-警卷第101至104頁) 2.告訴人佑信之交易明細2紙(2-警卷第109至110頁) 3.告訴人佑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105至107頁) 4.許凱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1月10日起至110年2月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警卷第229頁、第233頁) 5.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2-警卷第225頁) 謝文棠提領 16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0 、附表二編號13;本院 111金訴 11) 范芯語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24日19時03分許,假冒姪子范鎮昕陸續撥打電話予范芯語,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范芯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2月25日15時11分 5萬元 邱竑誌所有帳號為009–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帳戶 110年2月25日16時31分許至16時32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共5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渣打銀行台南分行) 1.告訴人范芯語於警詢中之指訴(2-警卷第111至113頁) 2.告訴人范芯語之彰化銀行存款憑條(2-警卷第119頁) 3.告訴人范芯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115至117頁) 4.邱竑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110年2月1日起至110年3月10日止交易明細(2-警卷第241至247頁、第251至252頁) 5.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2-警卷第237頁) 謝文棠提領 17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1 、附表二編號14;本院 111金訴 11) 蘇清松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26日9時許,假冒姪子蔡榮宗陸續撥打電話予蘇清松,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蘇清松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2月26日9時46分 15萬元 邱馨儀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110年2月26日10時41分許至10時43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共15萬元 臺南市○區○○路0號(新義郵局) 1.告訴人蘇清松於警詢中之指訴(2-警卷第121至123頁) 2.告訴人蘇清松之存款憑據(2-警卷第129頁) 3.告訴人蘇清松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125至127頁) 4.邱馨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2月1日起至110年3月10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警卷第259頁、第263頁) 5.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2-警卷第255頁) 謝文棠提領 18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2 、附表二編號15;本院 111金訴 11) 鈺霖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5日某時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鈺霖,佯稱其購物發生錯誤,誤為多筆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訂單云云,致鈺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5日18時41分 2萬9987元 王靖惠所有帳號為822–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4月15日18時49分許至18時5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共6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西門路郵局) 1.被害人鈺霖於警詢中之指述(2-警卷第131至132頁) 2.告訴人鈺霖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警卷第137頁) 3.告訴人鈺霖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133至135頁) 4.王靖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3月23日起至110年4月23日止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2-警卷第271頁、第275至277頁) 5.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2-警卷第268頁) 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 19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3 、附表二編號15;本院 111金訴 11) 徐立權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5日17時09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徐立權,佯稱其訂單發生錯誤,將遭扣款1萬2000元,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扣款云云,致徐立權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5日18時44分 2萬9987元 王靖惠所有帳號為822–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告訴人徐立權於警詢中之指訴(2-警卷第139至142頁) 2.告訴人徐立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143至145頁) 3.王靖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3月23日起至110年4月23日止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2-警卷第271頁、第275至277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2-警卷第268頁) 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 20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4 、附表二編號16、17;本院 111金訴 11) 林瑟偵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9日20時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林瑟偵,佯稱其遭盜刷20筆交易、帳戶發生異常,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狀況云云,致林瑟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5日17時16分 3萬元 王靖惠所有帳號為822–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4月15日17時18分許至17時19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共3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臺南三信金華分社) 1.告訴人林瑟偵於警詢中之指訴 (2-警卷第147至150頁) 2.告訴人林瑟偵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警卷第157頁) 3.告訴人林瑟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151至155頁) 4.王靖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3月23日起至110年4月23日止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2-警卷第271頁、第275至277頁) 5.吳盈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3月23日起至110年4月23日止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2-警卷第285頁、第289至291頁) 6.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2-警卷第267頁、第281頁) 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 110年4月15日17時18分 3萬元 吳盈慧所有帳號為822–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4月15日17時24分許至17時2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8000元 共5萬8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金華分行) 110年4月15日17時24分 2萬7985元 21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5 、附表二編號17、18、19;本院 111金訴 11) 廖翎敏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5日16時29分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廖翎敏,佯稱其帳號有盜刷紀錄,需依指示操作以免個資外洩云云,致廖翎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5日17時25分 2萬2998元 吳盈慧所有帳號為822–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4月15日17時26分許至17時27分許 ①2萬元 ②3000元 共2萬3000 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金華分行) 1.告訴人廖翎敏於警詢中之指訴 (2-警卷第159至160頁) 2.告訴人廖翎敏之交易明細2紙(2-警卷第164頁) 3.告訴人廖翎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161至163頁) 4.吳盈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3月23日起至110年4月23日止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2-警卷第285頁、第289至291頁) 5.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2-警卷第281至282頁) 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 110年4月15日17時28分 3萬4999元 ①110年4月15日17時35分許 ②110年4月15日17時37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5000元 共3萬5000元 ①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臺南分行) ②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金華分行) 22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6 、附表二編號20;本院 111金訴 11) 王國城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6日22時22分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王國城,佯稱其購物發生錯誤,誤為多筆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以便退刷云云,致王國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7日0時19分 15萬0123元 周雅萱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110年4月15日0時23分許至0時25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共15萬元 臺南市○區○○路0號(新義郵局) 1.告訴人王國城於警詢中之指訴 (2-警卷第165至167頁) 2.告訴人王國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169至171頁) 3.周雅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警卷第279頁、第303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2-警卷第295頁) 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 23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本院 111金訴 20) 游守琪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23日12時11分許起,假冒游守琪姪子陸續撥打電話予游守琪,佯稱向其借款云云,致游守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2月24日10時39分 15萬元 邱竑誌所有之帳號為009–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帳戶 110年2月24日11時53分許起至11時56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⑤3萬元 共15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 1.告訴人游守琪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47至53頁) 2.告訴人游守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45頁、第55頁) 3.邱竑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10年1月26日起至110年2月26日止交易明細查詢(3-警卷第183至184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19頁、第42頁)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24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2 、附表二編號2;本院 111金訴 20) 高富毅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7日15時35分許起,假冒貸款公司、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高富毅,佯稱分期付款發生錯誤,需依指示操作進行取消云云,致高富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3月7日15時35分 ②110年3月7日15時37分 ③110年3月7日15時41分 ④110年3月7日16時13分 ⑤110年3月7日16時15分 ①9988  元 ②9988  元 ③9988  元 ④4萬9988元 ⑤2400 元 共8萬2352元 陳怡婷所有之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110年3月7日16時28分許 5萬2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1.被害人高富毅於警詢中之指述(3-警卷第59至60頁) 2.被害人高富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57頁、第61頁) 3.陳怡婷竹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09年7月1日啟智110年3月8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警卷第185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19頁)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25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3 、附表二編號3;本院 111金訴 20) 陳梅梅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7日16時許,假冒店家撥打電話給陳梅梅,佯稱誤將其加入會員,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入會費云云,致陳梅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3月7日18時22分 ②110年3月7日18時34分 ③110年3月7日18時42分 ①2萬9986元 ②2萬3000元 ③2萬0039元 共7萬3025元 王威翔所有之帳號為013–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3月7日18時25分許、18時26分許、18時47分許、18時49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3000元 共6萬3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1.被害人陳梅梅於警詢中之指述(3-警卷第65至66頁) 2.被害人陳梅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63至64頁、第67頁) 3.王威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3-警卷第187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20頁)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26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4 、附表二編號4;本院 111金訴 20) 李冠樺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7日某時,假冒店家撥打電話給李冠樺,佯稱其有多筆餐卷之消費,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云云,致李冠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3月7日18時7分 ②110年3月7日18時39分 ①2萬0985元 ②7000 元 共2萬7985元 王威翔所有之帳號為013–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3月7日18時43分許 7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1.被害人李冠樺於警詢中之指述(3-警卷第71至75頁) 2.被害人李冠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69至70頁、第77頁) 3.王威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3-警卷第187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20頁)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27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5 ;本院 111 金訴 20) 蘇毓庭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7日某時,假冒店家撥打電話給蘇毓庭,佯稱訂單發生錯誤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云云,致蘇毓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7日17時2分 9萬9987元 王威翔所有之帳號為013–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3月7日17時12分 9萬9900元 不詳地點 1.告訴人蘇毓庭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81至82頁) 2.告訴人蘇毓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79頁、第83頁) 3.王威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3-警卷第187頁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28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6 、附表二編號5;本院 111金訴 20) 黃玉婷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日17時55分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玉婷,佯稱其購物發生錯誤,誤將其設為經銷商,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云云,致黃玉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日14時9分 2萬2985元 陳麗媚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110年4月2日14時12分許 3萬6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 1.告訴人黃玉婷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95至97頁) 2.告訴人黃玉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93至94頁、第99頁) 3.陳麗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4月5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警卷第191至192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21頁)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29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7 、附表二編號5;本院 111金訴 20) 王倩梅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日13時許起,假冒電商客服人員、銀行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王倩梅,佯稱其訂單發生錯誤,誤將其設定為廠商,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云云,致王倩梅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4月2日13時58分 ②110年4月2日14時0分 ③110年4月2日14時04分 ④110年4月2日14時08分 ①4萬9987元 ②1萬5988元 ③1萬1988元 ④1萬3123元 共9萬1086元 陳麗媚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110年4月2日14時02分許至14時08分許 ①5萬元 ②1萬6000元 ③1萬2000 元 共7萬8000元 1.告訴人王倩梅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103至104頁) 2.告訴人王倩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101頁、第105頁) 3.陳麗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4月5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警卷第191至192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21頁)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30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8 ;本院 111金訴 20) 黃演銓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24日9時許起,假冒友人撥打電話予黃演銓,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黃演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2月24日11時57分 5萬元 龍永貴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110年2月24日12時17分許 5萬元 不詳地點 1.告訴人黃演銓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109至110頁) 2.告訴人黃演銓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107至108頁、第111頁) 3.龍永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09年6月1日起至110年2月25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警卷第193至194頁)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31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9 、附表二編號6;本院 111金訴 20) 蔣繼中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23日21時34分許起,假冒友人之子陸續撥打電話予蔣繼中,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蔣繼中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至右列帳戶。 110年2月24日15時10分 10萬元 龍永貴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110年2月24日16時02分許、16時03分許 ①6萬元 ②4萬元 共10萬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 1.告訴人蔣繼中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115至116頁) 2.告訴人蔣繼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113頁、第117頁) 3.龍永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09年6月1日起至110年2月25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警卷第193至194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警卷第22頁)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32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0 、附表二編號7;本院111金訴20、192) 吳淳玗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4日13時40分許起,假冒餐廳業者、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給吳淳玗,佯稱該公司遭駭客入侵,致其遭誤刷金額,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云云,致吳淳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4日14時31分 12萬1988元 張耕毓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110年4月24日14時39分許至15時33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2000元 共12萬2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1.告訴人吳淳圩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119至122頁) 2.告訴人吳淳玗之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警卷第123至126頁) 3.張耕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4月28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警卷第195至196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22頁) 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 33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1 、附表二編號8;本院 111金訴 20) 陳嘉翎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7日17時30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銀行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陳嘉翎,佯稱誤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將自其銀行帳戶扣會費,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云云,致陳嘉翎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3月7日18時37分 ②110年3月7日18時39分 ③110年3月7日18時58分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6元 ③2萬9985元 共9萬9956元 葉怡青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110年3月7日18時40分許至18時44分許 ①6萬元 ②3萬9000元 ③900元 共9萬99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1.告訴人陳嘉翎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129至132頁) 2.告訴人陳嘉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警卷第127至128頁) 3.葉怡青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3月8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警卷第197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23頁)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34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2 、附表二編號9;本院 111金訴 20) 許坤榮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24日9時起,假冒許坤榮外甥撥打電話予許坤榮,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許坤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2月24日11時53分 9萬元 丁盈端所有帳號為812–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2月24日12時27分許至12時2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9000元 共8萬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 1.告訴人許坤榮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135至136頁) 2.告訴人許坤榮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133頁、第137頁) 3.丁盈端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3-警卷第199至200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23頁)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35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3 、附表二編號10;本院 111金訴 20) 王伃瑄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7日14時34分許起,假冒餐廳業者撥打電話給王伃瑄,佯稱其消費發生錯誤,將遭重覆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云云,致王伃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7日16時14分 3萬元 張育稘所有帳號為812–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3月7日16時24分許、16時25分許 ①10萬元 ②4萬9000元 共14萬9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1.告訴人王伃瑄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141至143頁) 2.告訴人王伃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139至140頁、第145頁) 3.張育稘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3-警卷第201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24頁)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36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4 、附表二編號10;本院 111金訴 20) 陳錦雲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7日14時45分許起,假冒餐廳業者、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給陳錦雲,佯稱其遭誤訂團體票券,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云云,致陳錦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3月7日15時28分 ②110年3月7日16時01分 ③110年3月7日16時05分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2萬9000元 共8萬9000元 張育稘所有帳號為812–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陳錦雲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149至155頁) 2.告訴人陳錦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147頁、第157頁) 3.張育稘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3-警卷第201頁) 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24頁)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提領車 手及收 水之人 所犯罪名及處刑暨沒收 備註 (犯罪所得計算) 1 (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本院110金訴536) 彭瑞姬 110年3月3日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萬×4%=6000 2 (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本院110金訴536) 陳奕臻 110年3月1日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萬×4%=800 3 (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3、4;本院110金訴536) 林思佳 110年3月24日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萬×4%=4800 4 (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5;本院110金訴536) 葉品孜 110年3月24日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萬×4%=1200 5 (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6、110偵25968號併辦意旨書;本院110金訴536) 孔繁珮 110年4月22日 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陏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文棠: 30萬×7%=2萬1000 邱陏瑋: 30萬×1%=3000 6 (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7;本院110金訴536) 蔡秉欣 110年4月23日 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陏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文棠: 10萬×7%=7000 邱陏瑋: 10萬×1%=1000 7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本院111金訴11) 董秀玲 109年4月14日 謝文棠提領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萬4000×4%=3760 8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4;本院111金訴11) 陳衍翔 109年4月14日 謝文棠提領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萬×4%=2400 9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3;本院111金訴11) 徐敏軒 109年4月14日前某時 謝文棠提領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萬×4%=800 10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3;本院111金訴11) 姚潓璇 109年4月14日前某時 謝文棠提領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萬×4%=800 11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5、6;本院111金訴11) 周國正 109年8月1日 謝文棠提領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萬5000×4%=3800 12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7;本院111金訴11) 盧建羽 109年8月1日 謝文棠提領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4%=200 13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8、9;本院111金訴11) 泓道 109年8月1日 謝文棠提領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萬×4%=2000 14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10、11;本院111金訴11) 陳桂滿 109年12月26日 謝文棠提領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萬×4%=4800 15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12;本院111金訴11) 佑信 110年1月30日 謝文棠提領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萬9000×4%=3960 16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13;本院111金訴11) 范芯語 110年2月24日 謝文棠提領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萬×4%=2000 17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1、附表二編號14;本院111金訴11) 蘇清松 110年2月26日 謝文棠提領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萬×4%=6000 18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5;本院111金訴11) 鈺霖 110年4月15日 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陏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文棠: 3萬×4%=1200 邱陏瑋: 3萬×1%=300 19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15;本院111金訴11) 徐立權 110年4月15日 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陏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文棠: 3萬×4%=1200 邱陏瑋: 3萬×1%=300 20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16、17;本院111金訴11) 林瑟偵 110年4月9日 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陏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文棠: 8萬8000×4%=3520 邱陏瑋: 8萬8000×1%=880 21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17、18、19;本院111金訴11) 廖翎敏 110年4月15日 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陏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文棠: 5萬8000×4%=2320 邱陏瑋: 5萬8000×1%=580 22 (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6、附表二編號20;本院111金訴11) 王國城 110年4月16日 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陏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文棠: 15萬×4%=6000 邱陏瑋: 15萬×1%=1500 23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本院111金訴20) 游守琪 110年2月23日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萬×4%=6000 24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本院111金訴20) 高富毅 110年3月7日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萬2000×4%=2080 25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3;本院111金訴20) 陳梅梅 110年3月7日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萬3000×4%=2520 26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4;本院111金訴20) 李冠樺 110年3月7日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00×4%=280 27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5;本院111金訴20) 蘇毓庭 110年3月7日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萬9900×4%=3996 28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5;本院111金訴20) 黃玉婷 110年4月1日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萬×4%=1200 29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5;本院111金訴20) 王倩梅 110年4月2日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萬8000×4%=3120 30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8;本院111金訴20) 黃演銓 110年2月24日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萬×4%=2000 31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6;本院111金訴20) 蔣繼中 110年2月23日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萬×4%=4000 32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7;本院111金訴20、192) 吳淳玗 110年4月24日 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陏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文棠: 12萬2000×7%=8540 邱陏瑋: 12萬2000×1%=1220 33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1、附表二編號8;本院111金訴20) 陳嘉翎 110年3月7日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萬9900×4%=3996 34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9;本院111金訴20) 許坤榮 110年2月24日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萬9000×4%=3560 35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10;本院111金訴20) 王伃瑄 110年3月7日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萬×4%=1200 36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10;本院111金訴20) 陳錦雲 110年3月7日 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 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萬9000×4%=3560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 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 1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陳永勝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28日16時41分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永勝,佯稱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云云,致陳永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2月28日17時20分 4萬9321元 王嘉伶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1.告訴人陳永勝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161至163頁) 2.告訴人陳永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159頁、第165頁) 3.王嘉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3月1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警卷第203頁) 2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林詩憶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28日22時02分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詩憶,佯稱其誤遭申請為會員,每月將遭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以便解除云云,致林詩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2月28日22時17分 2萬6985元 楊祖淳所有帳號為007–0000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1.被害人林詩憶於警詢中之指述(3-警卷第167至168頁) 2.被害人林詩憶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賢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警卷第169至172頁) 3.楊祖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3-警卷第205頁) 3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黃韋凱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28日21時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黃韋凱,佯稱其誤遭設為長期會員,每月將遭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以便解除云云,致黃韋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2月28日22時16分 ②110年2月28日22時27分 ①2萬9989元 ②2萬9970元 楊祖淳所有帳號為007–0000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1.被害人黃韋凱於警詢中之指述(3-警卷第175至180頁) 2.告訴人黃韋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173至174頁、第181頁) 3.楊祖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3-警卷第205頁)
【附表四】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被害人 告訴人 相關證據 1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110年2月28日17時34分許、17時35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王嘉伶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陳永勝 1.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42頁) 2.王嘉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3月1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警卷第203頁) 2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110年2月28日18時07分許、18時08分許 ①2萬元 ②5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同上 1.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41頁) 2.王嘉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3月1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警卷第203頁) 3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110年2月28日22時39分許至22時40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楊祖淳所有帳號為007–0000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黃韋凱 1.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41頁) 2.楊祖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3-警卷第205頁) 4 (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110年2月28日23時11分許 2萬7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 同上 林詩憶 1.楊祖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3-警卷第2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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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