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宇晨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緝字第707號、111年度偵字第1290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708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70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710號、111年度偵
緝字第71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71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713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71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4661、
10993、1897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宇晨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均與檢察官起訴書、移送併辦 意旨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一、二、三),惟證 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及補充告訴人、 被害人遭詐騙經過如「附表甲」。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係以一行為提供本案帳 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附件甲所示告訴人、 被害人之財物,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以單一行為 ,幫助詐欺告訴人、被害人,及幫助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 向及所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 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又按「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罪自白,依首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被告為幫助犯,犯 罪情節顯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 之刑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附表甲編號14至17所示告訴 人被詐欺取財部分之犯罪事實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此部分 與起訴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且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爰審酌被告對於重要之金融交易工具未能重視,亦未正視交 付帳戶可能導致之嚴重後果,將本案帳戶交付陌生人,容任 他人以該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本件並造成告訴人經濟損失 ,且金錢去向、所在不明,無法追討,犯罪所生損害難以填 補,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被告於警詢自承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沒收洗錢行 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論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 ,始應予以沒收。本件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並非洗錢罪 之正犯,復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之洗錢正犯 行為,亦未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本件關於犯罪所得經 移轉、變更、隱匿後,應於洗錢或詐欺正犯部分沒收,並非 在被告本件犯行沒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共獲得報酬 新臺幣6萬元,此為被告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甲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銀行 案號 1 告訴人 張瑋婨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某日起,以Line暱稱「全方位投資預測」向告訴人張瑋婨佯稱:至某個博奕網站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使告訴人張瑋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18日21時12分 4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707號 (起訴部分) 110年12月20日19時4分 1萬元 2 告訴人 翁家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協理-依霖」向告訴人翁家豪佯稱:至某個投資平台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使告訴人翁家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21日9時52分 34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708號 (起訴部分) 3 告訴人 林惠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某日起,以Line暱稱「思妤」向告訴人林惠珠佯稱:至「量子科技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平台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使告訴人林惠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29日13時31分 2萬9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709號 (起訴部分) 4 告訴人 簡成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某日起,以Line暱稱「王坤德」向告訴人簡成州佯稱:至「量子科技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平台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使告訴人簡成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29日15時28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709號 (起訴部分) 5 告訴人 王麗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某日起,以Line暱稱「程曉丹」、「孫耀龍」、「陳雅瑤」等向告訴人王麗雲佯稱:至券商投資會員平台,代操某檔股票、指數期貨,獲利數倍云云,致使告訴人王麗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29日15時27分 28萬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709號 (起訴部分) 6 告訴人 劉宜龍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某日起,以Line暱稱「孫耀龍」向告訴人劉宜龍佯稱:至QUANT-FIN投資平台投資,可指導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劉宜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29日14時55分 2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709號 (起訴部分) 7 告訴人 賴定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某日,以Line暱稱「黃詩婷」、「承恩」向告訴人賴定宜佯稱:至QUANT-FIN投資平台投資期貨,可有投資獲利機會云云,致使告訴人賴定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29日14時15分 1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709號 (起訴部分) 8 被害人賴詣展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9日,以Line暱稱「玲玲」向被害人賴詣展佯稱:至HONESTY國際網站投資,可保證獲利云云,致使被害人賴詣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20日14時32分 5萬5000元 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710號 (起訴部分) 9 告訴人 張榛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6日,以Line暱稱「程楚軍」向告訴人張榛庭佯稱:至澳門金沙國際網站投資幸運飛艇,可賺取賭金云云,致使告訴人張榛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28日9時34分 10萬元 臺灣企銀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711號 (起訴部分) 110年12月28日9時35分 10萬元 10 告訴人 王志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2日起,以IG暱稱「怡雯」向告訴人王志庭佯稱:至HONESTY國際網站投資期貨,可保證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王志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15日12時21分 5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712號 (起訴部分) 11 告訴人 林妙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4日起,以Line暱稱「依霖-協理」向告訴人林妙婷佯稱:至MT4平台投資,可增加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林妙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23日15時2分 150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713號 (起訴部分) 12 被害人 莊秀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2日起,以Line暱稱「協理-依霖」向被害人莊秀梅佯稱:至「MetaTrader」APP網站投資比特幣,可保證獲利云云,致使被害人莊秀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22日12時6分 200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714號 (起訴部分) 110年12月22日13時22分 119萬元 13 告訴人 謝秋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5日起,以Line暱稱「依霖」向告訴人謝秋彬佯稱:至「MetaTrader4」APP網站投資外匯,可保證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謝秋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25日13時許 120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2907號 (起訴部分) 14 告訴人張明琼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起,以LINE暱稱「峰極學院」結識張明琼,並向其佯稱:可帶其操作投資外匯賺錢云云,致張明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24日10時11分 67萬1000元 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4661號 (併辦部分) 15 告訴人邱鈺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起,以LINE暱稱「依霖-協理」結識邱鈺婷,並向其佯稱:可帶其操作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邱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20日15時36分 4萬9500元 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4661號 (併辦部分) 110年12月21日12時51分 4萬9500元 16 告訴人廖麗娟 110年9月24日19時許起,以LINE暱稱「林芷萱」結識「廖麗娟」,並向其佯稱:可帶其操作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廖麗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30日10時17分許 5萬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0993號 (併辦部分) 110年12月30日10時18分許 5萬 17 告訴人陳曉青 自110 年11月10日起,以LINE暱稱「吳澤楷」結識陳曉青,並向其佯稱:有一博弈平台可賺錢云云,致陳曉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27日11時58分許 10萬及2萬 臺灣企銀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8978號 (併辦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