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原 告 陳柳吟 張蓓馨 廖淑美 涂德賢 涂兆鈞 涂兆淞 林芳貞 林進明 林芯慧 張當員 林麗玉 高自強 高瑜萱 高巧芸 林長生 陳麗禎 鐘淑美 張慶陽 林明珠 高祥睿 高嘉鴻 高深澤 宋芳香 林琨發 林芝羽 孟雨萱 許雅涵上2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 被 告 王健發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林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玟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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