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55號
110年度訴字第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小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28
733號、110年度偵字第5904號、第6512號)及追加起訴(110年
度偵字第13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薛小芳、同案被告陳新夏、徐惠茂、梅 庭安、郭雅惠(前揭4人另經本院判決)、另案被告陳湘琴 、甘萬福及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為「林致民」、「蔡振華 」、「楊」及「小寶」及微信帳號暱稱「招財」及綽號「小 陳」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於民國109年8月、9月間 共同組成3人以上,而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指揮集團成員 收取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再由本案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致 渠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施行詐術之 時間、方式、被害人依指示匯款之時間、金額及匯入之帳戶 均如附表所載),並指示另案被告陳湘琴、甘萬福持如附表 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前往提領詐騙款項,並將提領所得之詐騙 款項(即水錢)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交付予被告薛小芳( 第一層收水),被告薛小芳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將收得 之詐騙款項交付予同案被告郭雅惠、梅庭安(第二層收水) ,同案被告郭雅惠、梅庭安收得詐騙款項後再於如附表所示 之時、地交付予同案被告陳新夏、徐惠茂,同案被告陳新夏 、徐惠茂則各以交付與其他上游成員或依指示存入指定帳戶 等方式將贓款繳回與詐騙集團,而其等則均藉此獲取不法報 酬,因認被告薛小芳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薛小芳業於111年7月17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655號卷二第135頁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蕭如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遭詐騙匯款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提領 車手 被害人 詐騙集團施用之詐術 被害人匯款金額 第一層收水者及時、地及金額 第二層收水者及時、地及金額 第三層收水者及時、地及金額 1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蔡瓊芳 109年9月16日10時17分/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陳湘琴 林生旺 假冒親友借款 3萬元 薛小芳 、109年9月16日10時17分許至12時12分許間之某時許、在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1段麥當勞收取12萬3,000元 郭雅惠、109年9月16日10時17分至12時12分許間某時許、臺北市某處收取款項 陳新夏、109年9月16日11時18分及12時12分許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星巴克收取12萬6,000元及9萬6,000元 109年9月16日10時17分/1萬元 2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王嘉樂 109年9月16日10時49分/6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陳湘琴 陳隆美 假冒親友借款 10萬元 薛小芳 、109年9月16日10時17分許至12時12分許間之某時許、在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1段麥當勞收取12萬3,000元 郭雅惠、109年9月16日10時49分至12時12分許間某時許、臺北市某處收取款項 陳新夏、109年9月16日11時18分及12時1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星巴克收取12萬6,000元及9萬6,000元 109年9月16日10時50分/4萬元 3-1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戶名:蔡瓊芳 109年9月16日10時19分/2萬元 臺北市○○區○○○段00號 陳湘琴 張仁杰 假冒信用貸款公司人員指示操作申請貸款 9100元 薛小芳 、109年9月16日10時19分許至12時12分許間之某時許、在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1段麥當勞收取12萬3,000元 郭雅惠、109年9月16日10時19分至12時12分許間某時許、臺北市某處收取款項 陳新夏、109年9月16日11時18分及12時1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星巴克收取12萬6,000元及9萬6,000元 3-2 臺灣企銀000-00000000000,戶名:蔡瓊芳 109年9月16日13時37分/2萬元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陳湘琴 張仁杰 1萬1000元 薛小芳、109年9月16日13時37分許至14時51分許在臺北市某處收取款項 郭雅惠、於109年9月16日13時37分至14時51分許間之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路易莎咖啡收取12萬2,000元 徐惠茂、109年9月16日14時51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永康公園收取12萬1,000元 109年9月16日13時38分/2萬元 109年9月16日13時39分/2萬元 109年9月16日13時40分/5000元 4 臺灣企銀000-00000000000,戶名:蔡瓊芳 109年9月16日13時37分/2萬元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陳湘琴 林妤靜 假冒信用貸款公司人員指示操作申請貸款 7100元 薛小芳、109年9月16日13時37分許至14時51分許在臺北市某處收取款項 郭雅惠、於109年9月16日13時39分至14時51分許間之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路易莎咖啡收取12萬2,000元 徐惠茂、109年9月16日14時51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永康公園收取12萬1,000元 109年9月16日13時38分/2萬元 109年9月16日13時39分/2萬元 1萬元 薛小芳、109年9月16日13時37分許至14時51分許在臺北市某處收取款項 郭雅惠、於109年9月16日13時39分至14時51分許間之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路易莎咖啡收取12萬2,000元 徐惠茂、109年9月16日14時51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永康公園收取12萬1,000元 109年9月16日13時40分/5000元 5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陳美玲 109年9月15日14時38分/12萬元 不詳地點 陳湘琴 陳宏璋 假冒親友借款 12萬元 薛小芳、109年9月15日14時38分許至15時9分許在臺北市某處收取款項 郭雅惠、109年15時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外收取12萬5,000元 陳新夏 、109年9月15日15時35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星巴克外收取11萬9,000元 6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戶名:蔡瓊芳 109年9月16日10時19分/3萬元 臺北市○○區○○○段00號 陳湘琴 林夢珍 假冒親友借款 3萬元 薛小芳、109年9月16日10時19分至12時12分許間某時許、臺北市某處收取款項 郭雅惠、109年9月16日10時19分至12時12分許間某時許、臺北市某處收取款項 陳新夏、109年9月16日11時18分及12時12分許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星巴克收取12萬6,000元及9萬6,000元 109年9月16日10時20分 7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王嘉樂 109年9月16日8時50分/4萬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及158號 陳湘琴 林傅淑貞 假冒親友借款 35萬元 薛小芳、109年9月16日8時50分至12時12分許間某時許、臺北市某處收取款項 郭雅惠、109年9月16日8時50分至12時12分許間某時許、臺北市某處收取款項 陳新夏、109年9月16日11時18分及12時12分許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星巴克收取12萬6,000元及9萬6,000元 8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鄭宇良 109年9月4日11時57分許至12時1分許/先6萬元、6萬元、3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民生郵局 甘萬福 林周雀 假冒親友借款 15萬元 薛小芳 、109年9月4日11時57分許至14時36分許間之某時許、臺北市某處收取款項 梅庭安、於109年9月4日14時36分許及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收取9萬7,000元 陳新夏、於109年9月4日16時9分許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星巴克收取9萬6,000元 9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焦惠萍 109年9月4日11時8分許至11分許/6萬元、6萬元、3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民生郵局 甘萬福 曾國雄 假冒親友借款 15萬元 薛小芳 、109年9月4日11時8分許至11時51分許間之某時許、臺北市某處收取款項 梅庭安、於109年9月4日11時51分許及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收取14萬3,000元 陳新夏、於109年9月4日13時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星巴克收取14萬1,000元 1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俞臻 109年9月4日15時32分許至36分許/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瑞祥分行 甘萬福 黃燕美 假冒親友借款 11萬元 薛小芳 、109年9月4日15時32分許至16時20分許間之某時許、臺北市某處收取款項 梅庭安、於109年9月4日16時20分許及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收取9萬7,000元 陳新夏、於109年9月4日16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星巴克收取9萬6,000元 11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廖期彥 109年9月18日6時36分至37分許/2萬元、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永春分行 甘萬福 林華玉 假冒親友借款 4萬元 薛小芳、109年9月8日不詳時間、臺北市信義區某處之統一超商收取款項 梅庭安、109年9月8日不詳時間、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之頂呱呱速食店收取款項 陳新夏、109年9月8日不詳時間、臺北市○○區○○○○○○○0號出口收取款項 12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戶名:廖期彥 109年9月8日13時58分至13時59分許/2萬元、1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台北富邦銀行松山分行 甘萬福 蔡子豪 假冒親友借款 1萬元 13 郭明珠 假冒親友借款 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