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292號
TCDM,110,易,292,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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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旭輝



選任辯護人 王世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1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旭輝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旭輝明知「招財樹APP」遊戲軟體內 之「USDT」僅為遊戲幣或遊戲點數,並非真正之虛擬貨幣「 USDT泰達幣」,且自始無法自該遊戲軟體提領真正之虛擬貨 幣「USDT泰達幣」,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犯意,自民國108年9月間起,直接或間接向呂沛淇(原名呂 映琦)、林坤逸盧禮騰等人,佯以邀約參與上開「招財樹 APP」以投資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施用詐術致呂沛淇林坤逸盧禮騰等人陷於錯誤,先後交付投資款參與上開 遊戲,呂沛淇投入新臺幣(下同)26萬1522元,林坤逸投入 約40萬餘元,盧禮騰投入約17萬餘元,部分款項經由不知情 之劉立丰輾轉交付予張旭輝,部分款項則經由街口支付APP 交付。嗣上開遊戲軟體於108年12月29日無預警公告關閉呂沛淇等人始悉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所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台上字第128號 判決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張旭輝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告訴 人呂沛淇林坤逸盧禮騰之指訴、證人劉立丰之證述暨告



訴人呂沛淇提出之街口付款記錄、告訴人林坤逸提出其與被 告張旭輝女友洪彩貞間之對話擷圖、劉立丰之臺灣新光商業 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LINE對話訊息擷圖、劉立丰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劉立丰之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屯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劉立丰提出之臺幣轉帳交易紀錄、劉立丰與被告張旭輝 間之訊息擷圖資料、被告張旭輝提出之轉帳交易紀錄暨民權 綜活存款明細、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0月23日現代 財富法字第109102301號函附被告張旭輝劉立丰之用戶資 料與交易明細、109年11月1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09111201號 函、109年12月7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09120709號函、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9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 39293907號函附被告張旭輝之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2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09 27631號函附被告張旭輝之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為其論據。並以被告張旭輝係明知「招財樹APP」 遊戲軟體內之所謂「USDT」只是遊戲幣或遊戲點數,並非投 資真正之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亦無法提領真正之虛擬 貨幣「USDT泰達幣」,而所謂搶樹獲利或拉下線獎金都只是 獲得遊戲帳面上之遊戲幣或遊戲點數而已,竟向告訴人3人 誆騙係投資真正之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使告訴人誤認 為參與「招財樹遊戲」購買遊戲USDT即為投資「虛擬貨幣US DT泰達幣」,而藉此種以投資為幌子之方式詐騙告訴人3人 之金錢,為其論斷理由。
四、訊據被告張旭輝坦承經由劉立丰介紹而直接或間接認識告訴 人呂沛淇林坤逸盧禮騰,並邀請他們參與「招財樹APP 」遊戲平台,並告訴他們「招財樹APP」裡的「USDT」遊戲 點數等同MAX平臺的「USDT泰達幣」等情,惟否認有詐欺犯 行,辯稱:本案「招財樹APP」遊戲網頁或軟體不是伊負責 設計或經營的,伊跟告訴人一樣都是玩家;「招財樹APP 」 是真正在購買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而投入招財樹AP P 」裡面,不是僅為遊戲點數;告訴人投資的錢都是透過劉 立丰給伊,只有告訴人林坤逸有直接轉一筆6萬1000元給伊 ,告訴人呂沛淇盧禮騰沒有匯錢給伊,伊收到錢之後,就 透過MAX平臺購買「USDT泰達幣」,購買後,就轉到伊自己 招財樹APP的帳戶,再從伊招財樹APP帳戶轉給劉立丰招財樹 APP的帳戶,劉立丰再轉給告訴人3人等語。五、經查,告訴人呂沛淇林坤逸盧禮騰均指訴經由被告張 旭輝推介而參與「招財樹APP」遊戲平台搶樹獲利等遊戲, 而平台於108年12月29日公告關閉,致平台帳戶內的遊戲點



數「USDT」無法提領,而認遭受詐騙,惟查:(一)告訴人呂沛淇於偵訊指訴稱:伊經由劉立丰介紹認識被告張 旭輝而參與「招財樹APP」遊戲平台,伊自108年9月陸續以 現金交付或以行動支付「街口支付」轉帳方式,共交付劉立 丰26萬1522元(見他1662卷第10頁、他1878卷第32頁、偵續 卷第39-40頁);伊有拿看到相對應的遊戲點數,伊因為沒有 「USDT泰達幣」,就透過劉立丰拿錢給被告張旭輝去交易所 買「USDT泰達幣」,買了之後,劉立丰再打「USDT」讓伊去 買樹等語(見他1662卷第69頁、偵續卷第39-40頁),並有 告訴人呂沛淇提出之新台幣轉帳交易紀錄、街口支付交易紀 錄、呂映琦劉立丰於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的街口轉帳明細 及投資明細在卷可稽(見偵續卷第49、51-63頁)。於本院時 審理時證稱:伊沒有在「MAX交易平台」申設虛擬貨幣「USD T泰達幣」帳戶,伊「招財樹APP」裡面的遊戲點數是匯現金 給劉立丰劉立丰之後再轉相關的「招財樹APP」的遊戲點 數給伊,等語(見本院卷第335-336頁)。(二)證人劉立丰於偵訊供稱:會員匯款到伊銀行帳戶或以「街口 支付」匯款,伊收到錢就轉給被告張旭輝台新銀行民權分行 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被告張旭輝再把虛擬貨幣「USDT泰達 幣」轉到伊的APP,伊再把虛擬貨幣直接將給會員等語(見 他1662卷第11-12、69頁),並有劉立丰所提出轉匯96萬203 8(明細誤計為96萬2048)元至張旭輝帳戶之明細資料、張 旭輝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他1662卷第47 -49、147-149頁)、劉立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影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屯分 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他1662卷第51-59、 151-159頁)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號交易明細在卷可按(見他1878卷第35-77頁)。(三)證人即告訴人盧禮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8年10、11 月間,因林坤逸邀約參加投資「招財樹APP」,陸陸續續進 出,相減應該大概總共投資在15萬元到17萬元左右。伊都是 用街口支付的帳戶轉匯到林坤逸的帳戶,伊這些用街口支付 所轉匯的金額,一轉匯出去之後,伊自己所申設的「招財樹 APP」遊戲軟體的帳號裡面,林坤逸他會直接轉「USDT」的 遊戲點數給伊,這些相關的「USDT」的遊戲點數,當時張旭 輝是跟伊講說就是可以換成相等的「USDT泰達幣」虛擬貨幣 ,就是可以在「招財樹APP」申請把錢匯到類似「MAX」的平 台的錢包,再轉成真實的「USDT泰達幣」,就可以用「USDT 泰達幣」再轉匯回來換成新臺幣。在張旭輝介紹伊「招財



APP」遊戲軟體之後,大概在108年11月11月底左右,伊曾經 到真正可以交易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的交易平台,把「 招財樹APP」的「USDT」遊戲點數,換成真正的虛擬貨幣「 泰達幣」等語(見本院卷第278-296、329-338頁),並有盧 禮騰所提出招財樹資金表、「街口支付」交易紀錄、USTD提 領紀錄、錄影光碟1張(見偵續卷第109-117、303頁)、「 招財樹APP」遊戲軟體截圖及「MAX 平台」截圖之照片2張( 見本院卷第367-369頁)在卷佐證。
(四)證人即告訴人林坤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大概在108年9月、 10月劉基祥帶著劉立丰張旭輝介紹伊去參加「招財樹APP 」;玩法要先購買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然後將「USDT 泰達幣」轉成「招財樹APP」的「USDT」遊戲點數到伊所申 設的帳戶;張旭輝跟伊說「招財樹APP」裡的「USDT」遊戲 點數,如果要換成「USDT泰達幣」,可以直接把「招財樹AP P」遊戲點數透過「MAX交易所」換成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 」至伊在「MAX交易所」所開設的「USDT泰達幣」帳戶,伊 自己上網去研究結果可以正常使用,所以伊才把新臺幣匯款 給張旭輝,請張旭輝幫伊協助處理,伊大概從108年9月至12 月匯款給劉立豐張旭輝劉基祥,使用網路銀行轉帳或者 是使用「街口支付APP」的方式來支付,後來在伊匯錢出去 之後,實際上都有拿到「招財樹APP」的「USDT」遊戲點數 。伊有「MAX」平台的「USDT泰達幣」帳戶,伊投資玩「招 財樹APP」遊戲軟體,「USDT」遊戲點數的兌換流程就如同 盧禮騰所述;盧禮騰有陸續匯款12多萬元至伊帳戶來玩「招 財樹APP 」遊戲軟體,因為伊把自己的遊戲點數給他,所以 他錢要給伊,伊與盧禮騰有上下線的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 254-278、335-337頁),並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2月1 4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7631號函暨所附被告張旭輝帳號第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續卷第231頁)、張旭 輝與林坤逸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續卷第291頁)及林 坤逸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385頁)在卷可憑。(五)依據上開證人呂沛淇劉立丰盧禮騰林坤逸之證述及前 揭文書證據所示,可知告訴人呂沛淇林坤逸盧禮騰參與 「招財樹APP」遊戲平台時,呂沛淇匯款予劉立丰再轉給被 告張旭輝,告訴人林坤逸匯款予被告張旭輝,告訴人盧禮騰 匯款予告訴人林坤逸再轉給被告張旭輝或證人劉立豐、劉基 祥,均有取得相對應的「招財樹APP」遊戲平台遊戲點數, 且「招財樹APP」遊戲平台可以鏈接類似「MAX」之虛擬貨幣 交易平台,將其「USDT」遊戲點數轉換成相等的「USDT泰達 幣」虛擬貨幣,再由類似「MAX」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轉換



成新臺幣。是公訴人指被告張旭輝係明知「招財樹APP」遊 戲軟體內之所謂「USDT」只是遊戲幣或遊戲點數,並非投資 真正之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亦無法提領真正之虛擬貨 幣「USDT泰達幣」云云,容與事實不符。再告訴人林坤逸盧禮騰均有於「MAX」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申設交易帳戶, 告訴人盧禮騰更曾使用其帳戶將「招財樹APP」遊戲軟體內 之「USDT」遊戲點數,轉換成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告 訴人呂沛淇則係因透過證人劉立丰取得「招財樹APP」之「U SDT」遊戲點數,始未申設虛擬貨幣交易帳戶,公訴人指被 告張旭輝未告知或協助告訴人3人申設開立虛擬貨幣交易所 之錢包帳戶,根本無法交易、提領虛擬貨幣,顯在詐欺,亦 有誤會。又公訴人又指被告張旭輝以部分金錢透過現代財富 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之MAX虛擬貨幣交易所購買「USDT泰達幣 」後,再分別提領轉出至不詳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提供之「 Oxcc92d0b09ddac1016f868019e80814dea0000000」及「38w3 2X4MTkxapRY2QHfBdJQygXjt3Rfsuz」虛擬貨幣錢包,係隱瞞 其金錢去向,惟公訴人未能查明該等虛擬貨幣錢包之詳情, 即逕認被告張旭輝係向告訴人呂沛淇林坤逸盧禮騰詐騙 ,尚屬率斷。至「招財樹APP」遊戲平台嗣後雖關閉,致告 訴人3人平台帳戶內的遊戲點數「USDT」無法提領,惟據證 人即告訴人呂映琦下游玩家劉基祥於偵訊時證稱:其實被 告張旭輝後面還有老闆,去年12月間遊戲幣無法提領,伊向 被告張旭輝反應之後,被告張旭輝稱要再問老闆那邊等語( 見他1662卷第200-201頁),是被告張旭輝辯稱「招財樹APP 」遊戲平台並非伊開發,不知為何突然關閉乙節,亦非無據 ,而本案又查無證據足證被告張旭輝有與所謂後面的老闆有 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事實,即無從僅依告訴人之指訴,遽 認被告張旭輝涉有詐欺取財之犯行。
(六)依上述,被告所辯與證人劉立丰林坤逸盧禮騰所證尚屬 相符,而證人林坤逸盧禮騰又係對被告張旭輝提出告訴之 告訴人,衡情,應不致徧坦被告,是被告所辯,應堪以採信 。
六、綜合上述,本案檢察官所舉證據,對被告是否構成詐欺取財 犯行,仍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本院無法形成有罪 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 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外,復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證被告有 何詐欺取財犯行,爰依法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提起公訴,檢察官賴謝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世誠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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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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