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1年度,1203號
TYDM,111,壢簡,1203,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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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偉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22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偉翔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量刑部分,考量行為人對 犯罪所負的責任(也就是刑罰必須依照責任的輕重而為科處 ),斟酌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二、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係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
三、應適用的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2719號
  被   告 張偉翔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偉翔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2日 晚間6時50分許,經由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向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洪恩」之賣家,以新臺幣2,600元 之價格,購得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後,將該等 偽造之車牌懸掛於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並駕 車上路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 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嗣車牌號碼0000-0 0號之車主徐桂榮因陸續收受該車號於111年1月9日違規停車 之罰單,及該車號於111年4月1日、111年4月2日之ETC扣款 通知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於111年4月8日晚間10時40分 許,張偉翔駕駛該車輛行經桃園市○○區○○路000號前,為警 攔檢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偽造之車牌2面。
二、案經徐桂榮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偉翔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徐桂榮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被 告所提出之與賣家「洪恩」於臉書私訊紀錄、證人徐桂榮所 提供之牌照號碼2968-QL號之汽車行車執照、桃園市政府交 通事件裁決處111年1月22日桃交裁申字第1110006283號函及 車號0000-00號之ETC通行路段紀錄、扣款紀錄、車號0000-0 0號軌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現場照 片4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至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牌2面,為被 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檢察官  楊挺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欣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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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