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89號
SCDV,111,消債更,89,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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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沈美秀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 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 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 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 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7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聲請人111年7月25日陳報 暨聲請更生狀、本院111年7月26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 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8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與同住者分擔房租、管理費、水費、 電費、市話費、有線電視費等雜費之方式、分擔比例及各自 分擔金額?
五、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 ?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 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 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最新老年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八、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1年1至7月之薪資單、加班 費、業績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 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九、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示,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有擔保債權,有土地及建物 為擔保品,惟聲請人名下似無不動產,請說明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債權之內容,發生之原因,該不動 產為何人所有,及目前使用情形。並提出該擔保品之土地及 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 並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十一、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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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