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新生
選任辯護人 蔡尚樺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7574、8965、9773、10555、12282、12401、13277、13
297、14392號、111年度偵字第1842、2908、3683號),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另應依附表一之本院一一一年度原附民字第四八號和解筆錄內容及附表二之本院一一一年度原附民字第四九號和解筆錄內容履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戊○○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二)被告以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而侵害數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同時達成掩飾、隱匿詐欺所 得款項去向、所在之結果,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 錢罪處斷。
(三)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四)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幫助洗錢犯行已自白不諱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網路銀行
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被害人因詐 欺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更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 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其已與到庭之告訴人庚○○、辛○○達 成調解,已盡力彌補其所為,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情節、實際未獲報酬,暨其無前科之素行、高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現在家務農、已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與外 婆、父母、太太、小孩同住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89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六)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此次因一時失慮犯案, 但已於犯後坦承犯行、表達悔意,且業已與到庭之告訴人庚 ○○、辛○○達成和解,雖因能力有限而無法賠償所有告訴人, 仍可見其盡力彌補之犯後態度,應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及 金錢賠償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此認上開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深植被告守法觀念,記 取教訓,促使被告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導正偏差行為 ,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 ,並督促時時警惕,避免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 第5 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檢察官 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第 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促其於 緩刑期間徹底悔過。另為促使被告確實賠償現正履行中就告 訴人庚○○、辛○○之和解筆錄內容,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 款規定,諭知被告應依本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8、49號和 解筆錄內容履行(如附表一、二)。倘被告違反上開規定應行 之負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仍 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不予宣告沒收:
被告所為僅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行,綜觀卷內 資料,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犯行確已實際獲有報酬或贓款等 犯罪所得,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難以認定有何 犯罪所得,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本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8號和解筆錄 和解成立內容: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元,自民國111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為匯入原告元大銀行帳戶(帳號詳卷)。 附表二
本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9號和解筆錄 和解成立內容: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元,自民國111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為匯入原告郵局帳戶(帳號詳卷)。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7574號
第8965號
第9773號
第10555號
第12282號
第12401號
第13277號
第13297號
第14392號
111年度偵字第1842號
第2908號
第3683號
被 告 戊○○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蔡尚樺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戊○○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應知悉一般人無 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詐欺犯罪密切相關,並可 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使用為從事詐欺犯 罪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藉以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逃 避檢警人員追緝,竟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0年3月4日前某日時,將其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 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 ,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並配合對方於 110年3月2日,前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申請上開帳 戶之約定轉入帳號,而容任他人作為詐騙不特定人匯款及取 得贓款、掩飾犯行之人頭帳戶。嗣不詳詐騙集團取得上開金融 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 示之人進行詐騙,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戊○○提供之上開台新 銀行帳戶內。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癸○○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己○○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永和分局,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丁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中壢分局,庚○○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王妡 羽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丑○○訴由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橫山分局,甲○○ ○○○○ 、彭麗錡、施靜慧訴由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壬○○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
第一分局,子○○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辛○○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戊○○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將上開台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並配合對方申請約定轉入帳號之事實,惟矢口否認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我以為是貸款程序等語,然未提出辦理民間貸款之相關事證以實其說。 2 告訴人癸○○、己○○、乙○○、丁○○、丙○○、庚○○、王○○、丑○○、甲○○ ○○○○ 、彭○○、施○○、壬○○、子○○、辛○○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集團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3 被告上開台新銀行帳戶之開戶業務申請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 證明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集團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0月2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1 225號函及所附申請書影本1份、110年11月18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289號函及所附申請書影本1份(110年度偵字第7574號) 證明被告將上開台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並配合對方申請約定轉入帳號之事實。 5 告訴人癸○○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3張(110年度偵字第7574號) 證明告訴人癸○○遭詐騙集團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張、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張、告訴人己○○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份、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110年度偵字第8965號) 證明告訴人己○○遭詐騙集團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張、告訴人乙○○提供之花旗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張、對話紀錄及儲值紀錄擷取照片1份、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張、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張(110年度偵字第9773號) 證明告訴人乙○○遭詐騙集團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張、告訴人丁○○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10555號) 證明告訴人丁○○遭詐騙集團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張、告訴人丙○○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2張、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張(110年度偵字第12282號) 證明告訴人丙○○遭詐騙集團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1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日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張、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張、告訴人庚○○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12401號) 證明告訴人庚○○遭詐騙集團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1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新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張、告訴人王妡羽提供之微信及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張(110年度偵字第13277號) 證明告訴人王○○遭詐騙集團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12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張、告訴人丑○○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張、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份、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張(110年度偵字第13297號) 證明告訴人丑○○遭詐騙集團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13 告訴人甲○○ ○○○○ 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提醒通知翻拍照片1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張(110年度偵字第14392號) 證明告訴人甲○○ ○○○○ 遭詐騙集團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1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張、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張、告訴人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張、LINE及微信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14392號) 證明告訴人彭○○遭詐騙集團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15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張、告訴人施○○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3張、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張、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張(110年度偵字第14392號) 證明告訴人施○○遭詐騙集團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1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張、告訴人壬○○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份、元大銀行匯款單據翻拍照片2張(111年度偵字第1842號) 證明告訴人壬○○遭詐騙集團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17 告訴人子○○提供之轉帳使用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份、投資網站網頁擷取照片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張、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張(111年度偵字第2908號) 證明告訴人子○○遭詐騙集團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18 告訴人辛○○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張、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張(111年度偵字第3683號) 證明告訴人辛○○遭詐騙集團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 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 條第2款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同 時涉犯上開2罪名及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 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佳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憶玟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集團詐欺方式 告訴人匯款時間及金額 本署案號 1 癸○○ 於110年2月24日起,以暱稱「夏曉菲」之帳號,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癸○○,佯稱:至博奕網站投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於110年3月6日22時15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新臺幣(下同)5萬元。 (2)於110年3月6日22時15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1萬160元。 (3)於110年3月7日12時19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 (4)於110年3月7日12時19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7574號 2 己○○ 於110年2月21日起,以暱稱「妤珍jane」、「莊子婷~Mico」等帳號,透過LINE傳送訊息予己○○,佯稱:至currency投資平台投資獲利,需先支付保證金、手續費、預繳稅金、服務費等才能撥款云云。 於110年3月7日15時許,操作自動存款機存入2萬元。 110年度偵字 第8965號 3 乙○○ 於110年2月20日起,以暱稱「劉星」之帳號,透過LINE傳送訊息予乙○○,佯稱:操作電子貨幣投資程式購買電子貨幣可以獲得分紅,但提現前需先支付稅金云云。 (1)於110年3月5日16時59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5萬元。 (2)於110年3月5日17時15分許,操作自動存款機存入3萬元。 110年度偵字 第9773號 4 丁○○ 於109年11月20日起,以暱稱「肖靖風」之帳號,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傳送訊息予丁○○,佯稱:投資MICEX網站可以更快賺錢還清貸款云云。 (1)於110年3月5日18時29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 (2)於110年3月5日18時31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5萬1,857元。 110年度偵字 第10555號 5 丙○○ 於110年1月1日起,以暱稱「芸子」之帳號,透過LINE傳送訊息予丙○○,佯稱:在MT5交易平台進行外匯投資,獲利出金前需支付稅金云云。 (1)於110年3月4日19時13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2)於110年3月4日19時15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110年度偵字 第12282號 6 庚○○ 於110年1月間某日起,以暱稱「薛渝」之帳號,在臉書社群網站結識庚○○,介紹庚○○加入「AvaTrade」外匯買賣網站,並以暱稱「AvaTrade國際專線」之帳號,透過LINE傳送訊息予庚○○,佯稱:支付費用升級VIP會員後匯款即可免手續費,嗣因帳戶被凍結,需繳費解凍後才能提領金額云云。 於110年3月7日12時16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 110年度偵字 第12401號 7 王○○ 於110年3月2日起,以暱稱「-dreak」之帳號,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傳送訊息予王○○,佯稱:至博奕網站投資穩賺不賠云云。 於110年3月7日15時11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3,000元。 110年度偵字 第13277號 8 丑○○ 於110年3月1日起,以暱稱「簽大叔」之帳號,透過LINE傳送訊息予丑○○,佯稱:註冊阿囉哈網站進行投吃保證獲利云云。 於110年3月7日15時19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 110年度偵字 第13297號 9 甲○○○○○ ○ 於110年2月27日起,以暱稱「李江南」之帳號,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傳送訊息予甲○○ ○○○○ 佯稱:可以在網路遊戲「美高梅MGM」兌換遊戲點數獲利云云。 於110年3月4日21時41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110年度偵字 第14392號 10 彭○○ 於110年2月20日起,以暱稱「長安」之帳號,在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彭○○,介紹彭麗錡下載投資型軟體「Exness」操作投資,並以暱稱「楊逍」、「總台客服」等帳號,透過LINE及微信傳送訊息予彭○○,佯稱:若要取回投資盈餘,需先繳納大陸地區稅金云云。 於110年3月6日21時16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110年度偵字 第14392號 11 施○○ 於110年2月14日起,以暱稱「李亞楠」之帳號,透過交友軟體butterfly 傳送訊息予施靜慧,佯稱:可以共同投資「J.X」平台獲利云云。 (1)於110年3月6日22時11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 (2)於110年3月6日22時13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 (3)於110年3月6日22時21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4萬元。 110年度偵字 第14392號 12 壬○○ 於110年2月19日起,以暱稱「陳一凡」、「永利國際高級客服」等帳號,透過LINE傳送訊息予壬○○,佯稱:至「永利國際」博奕網站投注保證獲利云云。 (1)於110年3月3日10時1分許,臨櫃匯款62萬元。 (2)於110年3月4日10時42分許,臨櫃匯款58萬元。 111年度偵字 第1842號 13 子○○ 於110年2月16日起,以暱稱「方韋証」、「世昌」等帳號,透過LINE傳送訊息予子○○,介紹子○○投資「XMS」網站,並佯稱:其有在該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以協助子○○操作云云,嗣由另名自稱「XMS」網站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子○○誆稱:獲利提款時需要支付押金、境外稅金、帳號管理費、服務費及保證金云云。 於110年3月7日14時52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6萬元。 111年度偵字 第2908號 14 辛○○ 於110年1月12日起,以暱稱「達」、「李志強」等帳號,透過LINE傳送訊息予辛○○,佯稱:至「亨達彩票」、「金牛娛樂平台」網站下注,因系統有漏洞保證獲利云云。 於110年3月5日14時5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4萬元。 111年度偵字 第36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