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6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201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6891號、第297
3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陳俊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刑移調字第八六七號調解筆錄所定調解條款為履行。
事 實
一、陳俊良依其社會生活經驗,雖可預見若將金融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可能 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遂行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並 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 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 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9時23分前某時許,在嘉 義火車站附近某旅館內,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自稱「黃崇發」之成年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不詳之 人所屬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其後該詐欺集團成員 隨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詐欺取財犯意,於如附 表所示之詐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 之人,致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 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款至中國信託帳戶,隨後即遭 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藉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 該特定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因如附表所示之人發 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鄭淵文、朱麗潔、呂永聰、王皓正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和分局;陳清榮、施凱翰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 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俊良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19號卷第100頁),並經如附表所示 告訴人各自於警詢中指述明確(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 第22013號卷〈下稱偵一卷〉第13、14頁、111年度偵字第2689 1號卷〈下稱偵二卷〉第24至26、50至52頁、111年度偵字第29 737號卷〈下稱偵三卷〉第39至43、119、120、131、133頁), 復有告訴人鄭淵文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 錄及投資平台畫面擷圖、告訴人陳清榮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 擷圖、告訴人朱麗潔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回條、行動電話內訊 息翻拍照片、與LINE暱稱「雅萱」、「環球-周經理」之聊 天紀錄、告訴人呂永聰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 易憑證、告訴人王皓正提供之轉帳交易畫面及對話紀錄等擷 圖、被告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等(見偵一卷第25至 33、43至63、65至71頁;偵二卷第43至45頁;偵三卷第51、 57、59至117、125、147至155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 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 字第4660號判決意旨參照)。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 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 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 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 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 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 罪。
㈡被告提供本案中國信託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僅屬單一之幫 助行為,而其以單一之幫助行為,助使詐欺集團成員先後成 功詐騙如附表所示之6人及掩飾、隱匿該特定詐欺犯罪所得 之去向及所在,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幫助一 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另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告訴人遭 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且與如附 表編號1所示檢察官起訴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 於本院審判中已自白其幫助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從事 詐欺取財與洗錢犯行,不僅造成告訴人受有前述之財產損失 ,亦使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 向與所在,增加告訴人對詐欺者求償之困難,所為實值非難 ;惟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並與如附表編號1、3、4、6所示告 訴人均經本院調解成立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 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宣告:
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然其已坦承犯行,並與如附表編號1、3、4、6所示告訴 人均達成和解,其等亦均表示願宥恕被告,並請法官給予被 告自新、緩刑機會。其餘告訴人雖因未到庭或對調解條款有 疑義而未能調解成立,惟其等仍得透過其他程序取回所受損 失,本院綜合上開情節及被告違犯本案之動機、情節、目的 等情狀,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期間如主文所示。惟為保障告 訴人能確實獲得全部賠償,促使被告深切反省,併依刑法第 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依本院111年度司刑移 調字第867號調解筆錄所定調解條款為履行,以啟自新。 四、沒收部分:
查被告固將本案中國信託帳戶提供他人遂行幫助詐欺取財及 幫助洗錢之犯行,然卷內無任何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因交付 本案中國信託帳戶供他人犯罪使用而受有任何報酬,或實際 獲取詐欺集團成員所交付之犯罪所得,且未能認定被告直接 實行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罪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依罪 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法理,難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取不 法犯罪所得之情事,自無犯罪所得(包含洗錢防制法第18條 所規定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末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1 鄭淵文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K0NAN0陳經理」等帳號聯絡鄭淵文,並佯稱可操作「K0NAN0」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鄭淵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8日11時56分許匯款30萬元 2 陳清榮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陳雅茹」、「客戶專員」等帳號聯絡陳清榮,並佯稱可加入「環球資本集團」APP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清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6日9時27分許匯款5萬元、110年11月16日9時30分許匯款3萬元(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3 施凱翰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林芷瑄」、「許文翰」等帳號聯絡施凱翰,並佯稱可加入「環球資本集團」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施凱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6日9時24分許匯款50萬元 4 朱麗潔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6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雅萱」、「環球-周經理」等帳號聯絡朱麗潔,並佯稱可加入「環球資本集團」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朱麗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6日9時23分許匯款10萬元 5 呂永聰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2日11時38分許,以LINE暱稱「陳靜怡Linda」等帳號聯絡呂永聰,並佯稱為投顧工作室助理,加入會員便會提供飆股和個股訊息云云,致呂永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8日14時52分許匯款3000元 6 王皓正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陳雅婷」、「順德機構-張譯文」等帳號聯絡王皓正,並佯稱可操作「IDEALKIND MARKET」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王皓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8日21時16分許匯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