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160號
PTDM,111,簡,1160,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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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冠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11051、11052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
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05號),爰
不經通常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冠宇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蘇冠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規定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 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3日10時20分前某時許 ,受李敏豪之委託(涉犯違反藥事法部分,經本院另行審理 )至台畜門口向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綽號「巴偉傑」之 成年男子拿取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5包,並將該毒品帶回李敏豪位於屏東縣○○市○○路000○0 號之住所內,而非法持有之。嗣經警於同日10時20分許,持 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李敏豪前開住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 附表所示之物,而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冠宇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 承不諱(見警28600號卷第7至12頁,偵11051號卷第19至21 頁,本院卷第76至77頁),核與證人李敏豪於偵查中之供述 大致相符(見偵11051號卷第23頁),並有本院搜索票、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及蒐證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見警28600號卷第3 3至43、69至95頁),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晶體5包,經送請高雄醫學 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檢驗鑑定,上開晶 體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5份附卷可佐(見偵11051號卷第43至51頁),足認被告 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之危害,竟仍持有 毒品,所為誠屬不應該;惟念及被告尚能坦承犯行,並兼衡 其持有毒品之時間尚屬短暫、持有之毒品數量非鉅,且無證 據證明被告有將持有之毒品散布他人之行為,犯罪所生之危 害尚輕,另考量其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無業、目 前作鐵工、未婚無子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77頁)等 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均檢出第 二級毒品之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據前述,自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該等 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鑑定機關 依現行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亦應一併 視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同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扣案之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用於聯繫取得 本案持有毒品之物,業經其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77頁), 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蕭惠予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雪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蘇冠宇之扣案物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晶體,含包裝袋1只。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檢驗前淨重為11.844公克、檢驗後淨重為11.84公克。 二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晶體,含包裝袋1只。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檢驗前淨重為3.682公克、檢驗後淨重為3.678公克。 三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晶體,含包裝袋1只。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檢驗前淨重為0.176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172公克。 四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晶體,含包裝袋1只。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檢驗前淨重為0.184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18公克。 五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晶體,含包裝袋1只。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檢驗前淨重為0.205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201公克。 六 IPHONE 8PLUS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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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