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
債 務 人 莊麗秋(原名:蕭莊麗秋)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
蔡維哲律師
複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 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 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 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 、第5項、第43條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 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 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 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 第82條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工作地點及內容分別為何?現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
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自民國109 年4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 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提出部 分免附)。
2.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說明房 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3.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提出債務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5.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 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6.報告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 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保單借款 等)。
7.請說明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股票現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8.提出債務人子女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 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 其等實際給予債務人之扶養費金額為若干?
9.債務人自陳其實質管領其子蕭兆良名下之新光銀行銀行帳戶存 摺,則其女蕭羽彤及其姊莊玲玲數次匯款至該帳戶之金錢,均 屬債務人可處分所得而應列為收入來源之一。至債務人係出於 贈與或借貸,復將金錢再轉予其子或孫或母,均非所問。又倘 係出於借貸之意思,則應將受款人列入債務人名冊。故請重新 提出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收入狀況說明書(應包含所有收 入來源,例如:(應含薪資、津貼、加班費、年終及三節獎金 、各式津貼及補助、扶養費等)。
10.債務人自陳數次為前夫及其子蕭兆良為他人借款,故債務人 若對其子及前夫有債權,應將其等列入債務人清冊,並逐一 敘明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及現存債權為若干。
11.說明債務人109年7月2日提供帳戶予「蕭羽彤之友人趙欣茹之 男友」匯款5,000元美金之正當理由及必要性為何?並陳報該 筆金額之匯款人姓名、地址及年籍資料、趙欣茹之地址、年 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