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9號
SLDV,111,消債更,9,2022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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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債 務 人 汪家偉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0 樓
代 理 人 朱健興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汪家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 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 難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亦有明定。又法院 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 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 規定益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曾於民國110年2 月25日與最大債權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新光銀行)調解成立,每月應還款6,660元,惟嗣因受疫 情影響遭任職公司裁員失業,無工作收入致未能依約履行, 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而毀諾。 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 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 更生等語。
三、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 見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99號卷〔下稱調解卷〕第8頁, 本院卷第3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 第11頁至第13頁)、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見調解卷第14頁至第15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6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見調解卷第17頁,本院卷第22頁正反面)、調解筆錄( 見本院卷第21頁正反面)、108年9月迄今之金融機構存摺存 款對帳單、臺幣活存往來明細查詢(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33



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單(見本院卷第 34頁至第36頁)、99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 收執聯(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0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見 本院卷第41頁至第46頁)等為證,且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 書(見調解卷第35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 月22日南壽保單字第1110011323號函暨所附債務人投保資料 (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58頁)可稽。徵之債務人於110年2月 25日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還款協議,約定應自同年3月10日 起,按月還款6,660元乙節,固經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507號卷核閱屬實。惟債務人自陳其於調解成立後 之110年5月間即因受疫情影響遭任職公司裁員失業,而無工 作收入等情(見調解卷第2頁、本院卷第19頁),有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調解卷第17頁,本院卷第22頁正 反面)可證,堪信債務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上開調解條件有困難。又債務人現年45歲,居住在新北市汐 止區,目前無業,失業前每月薪資平均約2萬7,160元乙節, 為其自陳明確(見調解卷第18頁,本院卷第19頁),且有債 務人全戶戶籍謄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可憑。而 其名下除出廠超過10年已無殘值之機車乙輛及保單解約金15 萬9,350元外,別無其他財產(見調解卷第3頁、第16頁,本 院卷第53頁至第58頁),則以債務人陳報之債務總金額已達 118萬5,000元(見調解卷第5頁),經綜合評估債務人財產 、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 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是債務人聲請更生,自屬有據。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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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