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390號
NTDV,111,司繼,390,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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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90號
聲 明 人 洪士育

洪慧娟

洪慧雯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 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 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 款定有明文;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洪憲英之繼承人,被繼承 人於民國110年10月31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 聲明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被繼承人於110 年10月31日死亡等情,有聲明人所提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在卷可參。惟查,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新臺幣1,000元,且聲明人洪士育未提出印鑑證明,及於聲 明狀加蓋印鑑章,經本院於111年6月7日通知聲明人應於通 知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1年6月17日寄存送 達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新光派出所,聲明人洪士育 於111年6月29日至該派出所領取上開通知,有送達證書及簽 收紀錄簿在卷可稽,然聲明人迄今均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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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