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3045號
PCEV,111,板小,3045,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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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045號
原 告 藍文楷
被 告 林詩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審附民字第912號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前之某日,在新北市板橋區錢櫃KTV, 將其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之詐騙集團成員,供該所屬詐騙集團做為提款、轉帳及 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 不法詐騙集團之成員,取得上開金融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109年9月2日向原告佯稱可以投注博弈網站 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 9年9月7日15時3分許,轉帳3萬元至前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隨遭提領一空,原告因此受有3萬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109年9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以其非實際詐騙之人,其也沒因此受益等語 ,茲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因被告前揭提供銀行帳戶之行為,致其受有3萬元之 損失,被告前揭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法益,且與原告 所受損失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匯款明細在卷為憑,並有本院110年審易字第138 2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偵審電 子卷宗查核屬實,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



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 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85條及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提供其所有 中信銀行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供其所 屬之詐騙集團作為提款、轉帳及匯款之使用,則其幫助詐欺 集團遂行對原告詐欺取財犯行,其與實施詐騙行為之共犯就 本件原告受騙之結果,為共同行為人,則被告與實施詐騙行 為之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財產上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 任,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3萬 元,即屬有據。被告上開所辯,委無足採。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及約定利率,故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 許。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則屬無憑,應予駁回。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 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憑,應併予駁回。六、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用, 此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據此,原告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依法無需繳納裁 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 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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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