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灌蕾
選任辯護人 王韻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年度金訴字第491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09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李灌蕾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極易遭詐欺 集團利用為犯罪工具,一般人如有使用多數金融機構帳戶之 需要,可自行向不同的金融機構申辦,並無限制,因之一般 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 ,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份子作為不 法收取款項,並藉以作為隱匿其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用,而 製造金流斷點,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幫助詐欺 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某時許 ,聽從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臉書暱稱「○○summer」(下稱「 ○○」)之指示,前往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將其所申辦之臺灣 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設 定網路銀行之功能,及自臺銀帳戶之網路銀行跨行轉帳至遠 東商業銀行營業部、戶名:英屬維京群島商○○科技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下稱○○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遠東商銀○○公司帳戶)之約定轉帳功能,再透過通訊 軟體LINE告知「○○」臺銀帳戶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而容 任「○○」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臺銀帳戶以遂行詐欺 取財及洗錢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臺銀帳戶資料後,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聯絡,於110年5月26日18時26分許,偽裝「○○屋餐廳」人員 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劉美惠佯稱:誤將其設定為團體會 員,一個月會扣款新臺幣(下同)2萬元,必須操作取消云 云,致劉美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月27日15時5分許, 以臨櫃匯款方式,將150萬元匯至臺銀帳戶內,隨即遭詐欺 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分別於同(27)日15時
28分許、15時36分許,將90萬元、59萬5,000元轉帳至遠東 商銀○○公司帳戶。李灌蕾並於同年月28日11時13分許,自臺 銀帳戶提領4,000元作為提供臺銀帳戶之不法報酬。嗣劉美 惠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美惠訴由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 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 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 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 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 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 據例外情形,然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 經檢察官、被告李灌蕾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 證據乃屬傳聞證據,已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本院 卷第63-64、101頁),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 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臺銀帳戶為其所申辦,其於110年5月25日某 時許,依「○○」之指示,將臺銀帳戶設定網路銀行之功能, 及自臺銀帳戶之網路銀行跨行轉帳遠東商銀○○公司帳戶之約 定轉帳功能,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告知「○○」臺銀帳戶網路 銀行之帳號及密碼,而將臺銀帳戶提供「○○」使用,又被告 於110年5月28日11時13分許自臺銀帳戶提領4,000元作為提 供臺銀帳戶之報酬等情不諱,惟否認有何上開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是清潔工,因疫情及腰部受傷 ,收入減少,需要支付房租、生活費及償還債務,想找家庭 代工,而加入臉書家庭代工社團。臉書暱稱「阿東」說他們 ○○公司從事虛擬貨幣買賣,金融帳戶不夠,要求我提供金融
機構帳戶的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他們使用,如有用到我的 金融帳戶,且有賺錢,我就可以獲得10分之1的錢,10天結 算一次,所以我就同意提供臺銀帳戶給○○公司使用,「阿東 」叫我加「○○」的LINE,後續由「○○」教我如何提供帳戶。 我不知道他們是詐欺集團,「阿東」也向我保證○○公司是正 規公司,違法的事不會做,我因此相信他們,我真的是被騙 的云云。辯護人為被告亦辯護稱:㈠觀之「阿東」、「○○」 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該2人一再向被告保證提供網路 銀行帳號、密碼,不會遭非法使用,要被告放心,且「阿東 」向被告表示○○公司為合法的公司,可以去有關單位查詢, 甚至以遠東商銀○○公司帳戶匯款1元至臺銀帳戶,用以取信 被告確有○○公司,及○○公司為合法公司,被告因而相信臺銀 帳戶確實是○○公司將用來從事虛擬貨幣買賣。㈡被告向「阿 東」表示前因存摺及提款卡遭騙而擔心時,「阿東」則向被 告表示存摺及提款卡也在你那裡不會有問題云云,又「○○」 亦以話術說服被告「這請你放心好了,我們是正規合法的數 位貨幣交易所」、「如果我們要人頭的話直接買就可以了」 、「我們也沒必要給你匯薪水」、「你說對吧」云云,可知 被告確係因「阿東」及「○○」之各式話術而信賴2人,始提 供臺銀帳戶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㈢原審僅以一般人本於一 般生活通常經驗,遽爾推論被告應具有相當之警覺性,必然 預見會遭利用為幫助洗錢之工具,且對構成犯罪之事實有預 見,實屬率斷。㈣被告於補摺時,發現有大筆金錢進入臺銀 帳戶後,旋即不斷以LINE聯絡「阿東」、「○○」,始驚覺受 騙上當,而於臺銀帳戶尚未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前,立刻前 往報警處理,更顯見被告係信賴「阿東」、「○○」之說詞, 始提供臺銀帳戶供渠等使用,並無幫助他人犯罪之意圖,更 未有任何不法犯意。㈤原審未慮及被告係因於臉書尋找兼差 工作,受騙交出臺銀帳戶資料,且發現受騙後,立即報警處 理,根本未有任何幫助洗錢、幫助詐欺行為或其他不法行為 。㈥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而改諭知被告無罪云 云。
二、經查,臺銀帳戶為被告所申設,被告於110年5月25日某時許 ,依「○○」之指示,將臺銀帳戶設定網路銀行之功能,及自 臺銀帳戶之網路銀行跨行轉帳遠東商銀○○公司帳戶之約定轉 帳功能,透過通訊軟體LINE告知「○○」臺銀帳戶網路銀行之 帳號及密碼,而將臺銀帳戶提供「○○」使用,又告訴人劉美 惠於110年5月27日15時5分許,將150萬元匯入臺銀帳戶,隨 即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分別於同日15 時28分許、15時36分許,將90萬元、59萬5,000元轉帳至遠
東商銀○○公司帳戶,並被告於110年5月28日11時13分許自臺 銀帳戶提領4,000元作為其提供臺銀帳戶之報酬等情,業據 被告坦承在卷(警卷第10-14頁、偵卷第42-43頁),並有臺 灣銀行營業部110年7月26日營存字第11000617941號函暨檢 附之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各 1份(警卷第23-27頁)、被告之帳戶個資檢視資料1份(警 卷第39頁)、被告之臺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警 卷第71-73頁)、臺灣銀行臺南分行111年1月10日臺南營密 字第11100001091號函暨檢附之被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結果、申請通行密碼申請書、申辦約定帳戶轉帳功能申請書 各1份(原審卷第107-113頁)附卷可稽。又詐欺集團成員以 如前揭之詐騙方式,對告訴人劉美惠行騙,致告訴人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110年5月27日15時5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 將150萬元匯至臺銀帳戶等情,亦經證人即告訴人劉美惠於 警詢時(警卷第19-20頁)證述明確,復有劉美惠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35-36、41、43-45頁)、匯款 人劉美惠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警卷第55頁)、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卷第58、59頁)在卷可按。 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被告主觀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㈠被告欲兼職家庭代工,依臉書暱稱「小玟」之指示,於110年 5月17日,將其母親李盧錠之臺灣銀行存摺及金融卡(含密 碼)寄交予「小玟」,該李盧錠臺銀帳戶嗣遭「小玟」所屬 詐欺集團作為收取被害人贓款使用,嗣經檢察官偵辦後,認 無法排除被告係在尋求兼職賺錢之情況下,遭詐欺集團施用 詐術,騙取李盧錠臺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為不起 訴處分,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306、1448 7、16590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偵卷第53-59頁)存卷可考。 又觀之如附表三所示被告與「小玟」間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 ,顯見被告提供其母親李盧錠臺銀帳戶資料予「小玟」,其 目的僅在供「小玟」作家庭代工材料費用登記帳戶使用,「 小玟」應於登記後將李盧錠臺銀帳戶資料及家庭代工之材料 寄回被告。準此,被告並無將李盧錠臺銀帳戶供身分不明之 「小玟」任意使用,亦無賺取對方使用李盧錠臺銀帳戶報酬 之意,應可認定。然就本案而言,被告係因「阿東」告知○○ 公司從事虛擬貨幣買賣金融帳戶不夠,要求其提供金融機構 帳戶的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他們使用,並可獲取一定金額
之報酬,被告因此同意自110年5月25日起提供臺銀帳戶給身 分不明之「阿東」、「○○」任意匯入匯出款項使用,並藉此 獲取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不明之人不定期限使用之高額對價 ,故與前揭提供李盧錠臺銀帳戶予「小玟」之情狀截然不同 。從而,尚不得比附援引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據以為被告有 利之認定。
㈡觀之被告與「○○」間於110年5月27日、29日之LINE對話紀錄 (詳如附表一),被告表示:「因為那一天去臺銀辦網路銀 行的時候有5位保全來跟我說,要注意怕詐騙,一直叫我不 要辦,怕人頭戶會佷慘,會變成警示戶,還要走官司很麻煩 。我不是不相信你,是我不能再出事情了,如果我出事情我 媽怎麼辦,想到我就不知道怎麼辦」、「臺銀也是怕做詐騙 手法人頭(洗錢),其實我也知道他們都是好意,是他們的 職責」、「他們保全的也有說我要簽切結書就是改天如果是 做人頭我就是幫兇,也是詐騙集團之一」、「因為他們叫我 不要辦,我說不會是詐騙的是我朋友,我們一起投資的,才 跟我說如果改天出事情,他們有告知了一切,就歸我的事情 ,他們一概不負責」、「夏天我現在真的好怕好怕好怕」等 語;復被告向「○○」詢問稱:「因為我是帳號給你,我配合 你,你們玩,這樣會不會算是人頭,這樣合法嗎」、「也不 算是洗錢吧」等語,有被告與「○○」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警卷第87-89、95頁)在卷可憑。依上,被告於110年5月25 日在臺灣銀行臺南分行,設定臺銀帳戶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帳 功能時,已有5位銀行保全人員再三勸阻被告,並明白告知 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給他人使用,就是詐欺集團的人頭帳 戶、是幫兇、是洗錢;且被告非但不聽保全人員的規勸,為 求順利辦理臺銀帳戶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帳之功能,甚至向銀 行謊稱「不會是詐騙的,是我朋友,我們一起投資的」等語 ;復被告亦詢問「○○」其提供臺銀帳戶是否為「人頭」、「 洗錢」等情以觀,足見被告心中已有所懷疑、不安,應可預 見是從事非法行為甚明。又被告於原審時供稱:(你既然對 於「○○」提出質疑,表示你心中已經有懷疑對方可能跟「小 玟」一樣,也是詐騙集團來騙帳戶的,為何「○○」跟你說他 們沒有問題,你就會相信?)我當時心裡真的是有些質疑了 …。(你當時就先質疑「○○」,為何「○○」的保證你會相信 ?你是否因為當時急需用錢,顧不了這麼多,就聽信「○○」 的話?)我是真的缺錢所以選擇相信。(《提示被告與「○○ 」110年5月27日之LINE對話紀錄)為何會告訴「○○」:「因 為這陣子就是很急用,才會失去了思考,頭腦只有想賺錢」 、「夏天不怕你笑,我家已經很淒慘了,一個老媽媽連這個
也騙,…急著賺錢,被錢逼瘋,想說一個多月在家可以多賺1 萬元,…還被視為警示戶,全部帳戶都凍結」?)那天剛好 是我帶著我媽媽去報案的時間,我在家庭代工網那裡有被騙 ,我才問他,那時候我真的那幾天都沒有睡覺,我跟他說的 時候,真的就是被錢逼瘋了。(你有無債務問題?)有,我 有欠銀行及私人債務,債務共50、60萬元左右。(那時候有 生活費及債務問題,所以需要賺錢?)是等語(原審卷第68 -69、166頁)。由此可見,被告雖可得預見其所提供之臺銀 帳戶可能被用以不法,然因當時經濟困窘,執著於對方所承 諾之高額報酬,故仍依「○○」指示辦理臺銀帳戶之網路銀行 及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而將臺銀帳戶提供予「○○」使用, 堪認被告確有縱他人以其提供之臺銀帳戶實施詐欺、洗錢犯 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思及犯行。
㈢又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 戶金額之方式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 亦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除非銀行 或郵局存款帳戶使用人欲將帳戶充作犯罪之用,否則對一般 充作正常使用之銀行活期存款帳戶,並無支付高額報酬,加 以借用、租用或收集利用之必要,此乃人民應知之常識。且 邇來以電話通知中獎、個人資料外洩、刊登虛偽販賣之商品 、網路刷卡付款誤為設定多次分期給付、假冒親友身分借款 或其他類似之不法詐騙手法,詐欺犯罪份子,經常利用他人 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以遂行收取詐欺贓款,並藉人 頭帳戶製造犯罪所得金流斷點,致使無法查明犯罪所得去向 及真正提領詐欺贓款之犯罪者,類此犯罪類型在社會上層出 不窮,亦屢經報章雜誌及其他新聞媒體再三披露,廣為宣導 民眾應避免將專屬性甚高之金融帳戶資料遭不明人士利用為 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罪工具,此應為一般人本於一般社會 生活之通常經驗,所易於知悉者。查被告行為時為00歲之成 年人,具有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多年工作、社會經驗, 足認被告對於支付高額報酬,加以借用、租用或收集利用其 金融機構帳戶之行徑,極可能被利用作為詐騙相關之犯罪工 具乙節,應有所預見,被告仍執意將臺銀帳戶交予他人使用 ,顯然對於該人縱以該帳戶作為不法詐騙使用,亦予以容任 ,其具幫助詐欺集團利用臺銀帳戶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及行為至明。
㈣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觀之附表一、二所示被告與「○○」、「阿東」間之LINE對話 紀錄,於被告詢問本件是否為「人頭」、「洗錢」時,「○○ 」、「阿東」雖以:「這請你放心好了,我們是正規合法的
數位貨幣交易所」、「如果我們要人頭的話直接買就可以了 」、「我們也沒必要給你匯薪水」、「○○是正規公司喔, 放心違法的我們是不會去做的,你現在都入職好幾天啦有什 麼事發生嗎」等語,告知被告其等是合法公司並非詐欺集團 。然查,被告主觀上已有懷疑,應可預見「○○」、「阿東」 是從事非法行為,業如前述;又被告已經質疑「○○」、「阿 東」是詐欺集團成員,卻不尋求警方或反詐騙專線之協助, 反而詢問極可能為詐欺集團成員之「○○」、「阿東」,並隨 即相信其等空言、毫無根據之說詞,顯與事理相違。從而, 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係因「阿東」及「○○」之各式話術 而信賴2人,始提供臺銀帳戶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並無幫 助他人犯罪之意圖,更未有任何不法犯意云云,應屬無據。 ⒉被告於110年5月25日提供臺銀帳戶予「○○」及其所屬之詐欺 集團時,有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已見前 述。又被告於110年6月1日警詢時陳稱:(今日因何事至所 製作筆錄?)因為我昨天《5月31日》有至臺灣銀行帳戶補存 摺,結果卡住,今天下午才去銀行拿回來,結果發現帳戶被 匯入150萬元,所以我至派出所報案,警方稱我的帳戶遭設 為警示帳戶,我才發現遭詐騙等語(警卷第10頁);且臺銀 帳戶係於110年5月28日列為警示帳戶,有臺灣銀行營業部11 0年7月26日營存字第11000617941號函所附之存摺存款歷史 明細批次查詢結果1份(警卷第27頁)在卷可按,故被告前 至警局報案時,臺銀帳戶早已列為警示帳戶。從而,辯護人 辯稱:被告於補摺時,發現有大筆金錢進入臺銀帳戶,始驚 覺受騙上當,並於臺銀帳戶尚未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前,立 刻前往報警處理,顯見被告係信賴「阿東」及「○○」之說詞 ,始提供臺銀帳戶云云,核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 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洗錢部分之說明:
㈠按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 生效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該法(下稱舊法)將洗錢行 為區分為將自己犯罪所得加以漂白之「為自己洗錢」及明知 是非法資金,卻仍為犯罪行為人漂白黑錢之「為他人洗錢」 兩種犯罪態樣,且依其不同之犯罪態樣,分別規定不同之法 定刑度。惟洗錢犯罪本質在於影響合法資本市場並阻撓偵查 ,不因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而有差異,且洗錢之行為包含處 置(即將犯罪所得直接予以處理)、多層化(即為使偵查機 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
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 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使該犯罪所得披上合法之外衣,回歸正 常金融體系)等各階段行為,其模式不祇一端,上開為自己 或為他人洗錢之二分法,不僅無助於洗錢之追訴,且徒增實 務事實認定及論罪科刑之困擾。故而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 新法乃依照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 tion Task Force,下稱FATF)40項建議之第3項建議,並參 採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及聯合國打 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洗錢行為定義,將洗錢行為之處置 、多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全部納為洗錢行為,而於新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意圖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 特定犯罪所得。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收受、持有 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求與國際規範接軌。另舊 法過度限縮洗錢犯罪成立之可能,亦模糊前置犯罪僅在對於 不法金流進行不法原因之聯結,造成洗錢犯罪成立門檻過高 ,洗錢犯罪難以追訴,故新法參考FATF建議,就其中採取門 檻式規範者,明定為最輕本刑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並將「重大犯罪」之用語,修正為「特定犯罪」,再增列未 為最輕本刑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涵括之違反商標法 等罪,且刪除有關犯罪所得金額須在5百萬元以上者,始得 列入前置犯罪之限制規定,以提高洗錢犯罪追訴之可能性。 從而新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必須有第3條規 定之前置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始能成立。然洗錢犯罪之偵辦 在具體個案中經常祇見可疑金流,未必瞭解可疑金流所由來 之犯罪行為,倘所有之洗錢犯罪皆須可疑金流所由來之犯罪 行為已經判決有罪確定,始得進一步偵辦處罰,則對於欠缺 積極事證足以認定確有前置犯罪,卻已明顯違反洗錢防制規 定之可疑金流,即無法處理。故而新法乃參考澳洲刑法立法 例,增訂特殊洗錢罪,於第15條第1項規定:「收受、持有 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 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 開立帳戶。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 戶。規避第7 條至第10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從而特殊 洗錢罪之成立,不以查有前置犯罪之情形為要件,但必須其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無合理來源並與收 入顯不相當,且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取得必須符合上開列 舉之3種類型者為限。易言之,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
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第14條之一般 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 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 殊洗錢罪之餘地。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 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 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 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 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 結,而不該當第2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能論以第15條第1 項之特殊洗錢罪。 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 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 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 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 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 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 第2條第1款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 4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32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641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被告所申設臺銀帳 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詐欺告訴人劉美惠,致告訴人 劉美惠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150萬元 至臺銀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帳至遠東商銀○○公司帳戶 等情,已如前述,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既有掩飾、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行為,而製造金流斷點,揆諸前開說 明,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㈡而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之立法說明第3點雖謂「…㈣提供帳戶 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等 語,似以販售帳戶為洗錢類型之一,然其僅係單純之舉例, 並未說明何以與掩飾、隱匿之要件相當。而文義解釋為法律 解釋之基礎,立法者之意思僅屬對構成要件文義之眾多解釋 方法之一,仍須就法條文字之規範目的及保護利益具體分析 。一般而言,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掩飾、隱匿行為,目 的在遮掩、粉飾、隱藏、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間之 關聯性,是此類洗錢行為須與欲掩飾、隱匿之特定犯罪所得 間具有物理上接觸關係(事實接觸關係)。而提供網路銀行 帳號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 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 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
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 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若無參與 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 ,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
㈢然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 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 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 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 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 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 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 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 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 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 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 ,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 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 決意旨參照)。從而,行為人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不 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 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 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 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 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㈣按刑法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不確定故意係 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 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金融帳戶為個人理 財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一般民眾皆 可申請,且開戶門檻不高,一人復得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數 個存款帳戶使用,此乃眾所周知之事實。又按向金融機構開 設帳戶、網路銀行帳號使用一事,乃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 用而予資金流通,具有強烈屬人性;故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 經驗,實無收集(包含購買、承租或借用等)他人帳戶使用 之必要。如陌生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向他人收集銀 行帳戶供己使用,該他人對於收集帳戶者是否合法使用乙節 ,應有合理懷疑甚明。此外,常人廣知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 戶逃避檢警對詐騙款項金流之查緝,而被告係年滿00歲之成
年人,已在社會上工作多年,此據被告自承在卷(原審卷第 169頁),係具有一定之智識及社會經驗之人,對於上情應 有所認識,其於提供臺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不相 識之他人時,已足預見對方可能作為詐騙他人財物之工具使 用及後續詐欺集團為掩飾、隱匿贓款去向暨所在而將款項轉 帳之洗錢行為,且觀諸被告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於交付 與他人使用前餘額所剩無幾,顯然被告將臺銀帳戶之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隨意交付與不相識之人,係抱持自身無遭受損 失之虞,縱使臺銀帳戶遭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 犯罪使用,對自己亦無妨害之容任心理,而不違反其本意, 是以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為 顯明。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 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 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 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 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交付其 所申辦臺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供 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取得財物之用,而告訴人匯入臺銀 帳戶之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帳一空,以此方式製造 金流之斷點,致無從或難以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惟被 告僅為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 明被告係以自己實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 ,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 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 決意旨說明,被告所為應屬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無訛。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同時觸 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四、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
肆、原審以被告幫助洗錢等犯行,罪證明確,因而適用相關規定
,並審酌被告提供臺銀帳戶資料,供「阿東」、「○○」之人 犯罪使用,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被告本身雖未實際參與 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罪行為,然其所為幫助行為,使犯罪追 查趨於複雜及困難,間接助長詐欺及洗錢犯行,致使告訴人 受有150萬元財產損害,受害金額甚高。考量被告並未實際 參與此部分詐欺及洗錢行為,亦非被告所能控制,犯罪情節 尚難認為十分重大。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行,難認為已有悔 意,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損 害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從事清潔、居 家服務工作,接受個人及大樓委託清潔,月收入約3萬元, 但不固定,因需負擔房租、生活費,另有債務,長期入不敷 出,未婚,目前獨居生活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3萬元,並就罰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案所處有期徒刑不能易科 罰金,但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復說明:被告提供臺銀帳 戶獲有4,000元報酬,已如前述,其犯罪所得為4,000元,並 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本院審核原審認事用法俱無不合,所量處之刑 度,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 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被告與「○○」間於110年5月27日至110年6月7日通話紀錄(警卷第77-99頁、偵卷第103-157頁)通話內容 5月27日週四 ○○:李小姐(下午1:30) ○○:請問您台灣銀行是什麼分行(下午1:30) ○○:【通話0:29】(下午1:31) ○○:是什麼分行呢台南分行嗎(下午1:35) ○○:電話取消(下午1:41) 被告:傳送台灣銀行帳戶之照片(下午1:41) ○○:好的(下午1:42) ○○:麻煩您了(下午1:42) ○○:哈囉李小姐給您接單啦!(下午3:50) ○○:第一單交易金額90萬提領交易31860.561 USDT幣 麻煩您要記一下 喔 如果bito小姐或者銀行有回訪要核對金額數量(下午3:52) ○○:第二單 交易金額595000提領交易21061.34個USDT幣(下午3:52) ○○:台灣銀行帳戶公司預留了 5000這是公司的交易款 後續有單我再通 知您喔(下午3:58) ○○:【通話0:29】(下午3:58) 被告:【通話1:58】(下午4:18) ○○:泰達幣(下午4:18) 被告:【通話2:12】(下午4:22) 被告:夏天不怕你笑 我家己經夠 淒慘了 也剩下我一個人而已還有一個 老媽媽 他們連這個也騙 到現在我真的很想不開我為什麼這麼笨 急的賺錢被錢逼瘋了 想說一個月如果可以在家多賺個 一萬多 塊 也可以多少補一些 結果沒有反而害到我媽媽 我還被罵 後續還事 情一堆被視為警示戶 全部的帳戶都凍結 媽媽的中低收無法領 那 是要繳房租的 真是太可惡了(下午7:23) ○○:一切都會好起來的(下午7:24) ○○:明天您先領4000先用(下午7:25) 被告:因為這陣子就是很急用才會失去了思考頭腦只有想賺錢 (下午7:29) 被告:夏天 謝謝你(下午7:35) 被告:真想找個地方死了算丟臉死了到這年紀還這樣(下午7:36) ○○:抱歉我剛剛在忙(下午7:40) ○○:相信我以後都會好起來的(下午7:40) ○○:吃一塹長一智(下午7:41) 被告:謝謝你 我不會在被騙了(下午7:44) ○○:【貼圖】(下午7:47) 被告:老實說我一個人不想倒下 外面有欠一些有利息。跟房租健保。清 潔工會跟住院醫療都先 暫停 因為沒有錢繳我一直在繳利息 才會 一直想賺錢結果才被詐騙(下午7:47) 被告:真的是被錢逼的快瘋了(下午7:48) 被告:房租不繳房東叫我月底搬出(下午7:49) ○○:後續有接單了我再給您安排預留一點薪水喔(下午8:01) 被告:謝謝你(下午8:04) 被告:【無應答】(下午10:19) ○○:李小姐(下午10:19) ○○:抱歉 我現在不方便接電話(下午10:19) 被告:我可以詢問一下嗎 我媽有中低收入戶頭這樣子有沒有關係到 (下午10:19) ○○:沒有關係的(下午10:19) ○○:因為○○是您自己的平台(下午10:20) ○○:您自己帳戶是正常的就沒有關係喔(下午10:20) ○○:○○是綁定您台灣銀行(下午10:20) 被告:因為我媽媽中低收每年都要審核(下午10:20) ○○:這沒有影響的(下午10:21) 被告:不會查到我的帳戶有時候出入那麼多吧 不會查到吧 (下午10:22) ○○:我們資金流水都是正規出入的(下午10:23) ○○:銀行有打電話核對 能夠核實金額 確認是您本人自己處理就OK了 (下午10:23) 被告:會問很多嗎(下午10:24) ○○:不會的(下午10:24) 被告:會不會問我為什麼有那麼多錢 投資(下午10:24) 被告:我要跟他們說我有在玩數位貨幣嗎(下午10:25) 被告:數位貨幣是代表什麼(下午10:25) 被告:你有些事情要讓我了解一下不然如果問了我不知道怎麼辦 (下午10:25) ○○:數位貨幣 簡稱就是數字資產(下午10:27) ○○:一種虛擬幣(下午10:27) 被告:他們還會問我一些什麼問題嗎 我是怎麼看的怎麼了解的 因為上次 去開網路銀行的時候 一直問我到底怎麼了解怎麼玩 我有跟他們說 我們認識很久了 朋友也玩很久了(下午10:30) 被告:像今天處理我媽媽的請警示戶 對我有影響嗎 因為媽媽快90歲了 他台灣銀行是 我 在用會有影響嗎(下午10:31) 被告:我非常怕(下午10:31) 被告:今天真的是怕到了 從來沒有過 如果在出事情我真的會去死了算 (下午10:44) ○○:沒有影響的 請李小姐放心喔(下午10:59) ○○:一切都會好起來的 有賺錢機會很重要(下午11:00) ○○:明天有接單我再給您預留一些薪水給您(下午11:00) ○○:【貼圖】(下午11:00) ○○:希望可以暫時幫助的到您(下午11:01) 被告:到現在還是沒原諒自己 害媽媽陪我警局台銀一整天 因為要本人做 筆錄 因為要本人 做筆錄 我真該死 為了錢盲目(下午11:10) 被告:我當你是自己人 真的到現在還沒原諒自己(下午11:12) 被告:因為那一天去台銀網路銀行的時候有五位保全來跟我說。要注意怕 詐騙 一直叫我不要辦 怕人頭戶 會很慘 會變成警示戶 還要走官 司很麻煩(下午11:15) 被告:我不是不相信你 是我不能再出事情了 如果我出事情我媽怎麼辦 想到我就 不知該怎麼辦(下午11:16) 被告:台銀也是怕做詐騙手法人頭(洗錢) 其實我也知道他們都是好意 是他們的職責(下午11:18) 被告:他們保全的也有說我要簽切結書就是改天如果是做人頭是幫兇 也 是 詐騙集團之一(下午11:19) 被告:因為 他們叫我不要辦我 說不會是詐騙是我朋友 我們一起 投資的 才跟我說 如果改天出事情 他們有告知了一切 就歸我的事情 他們 一概不負責(下午11:21) 被告:夏天我現在真的好怕好怕(下午11:22) 5月28日週五 ○○:早安 李小姐(上午8:44) 被告:夏天早(上午10:56) ○○:今天有再給您持續接單(上午10:59) ○○:今天有接單我再給您預留出來(上午11:00) ○○:今天忙完明天就可以好好休息了(上午11:00) 被告:夏天我們那是怎麼算呢?(上午11:00) ○○:週末我們是沒有安排接單喔(上午11:00) ○○:您提成是十天結算一期(上午11:01) ○○:就算十天的接單量結算一次提成(上午11:01) 被告:了解 我相信你 全部都讓你處理(上午11:02) ○○:正常一期賺一萬多 是沒有問題(上午11:02) 被告:我現在要去領4仟元好嗎 要繳利息(上午11:06) ○○:可以的(上午11:06) 被告:謝謝你(上午11:06) ○○:【貼圖】(上午11:07) 被告:已經領4仟了(上午11:38) ○○:好的(上午11:39) 被告:稍後又要去德東派出所做筆錄 真的很麻煩又很氣自己 (下午12:16) 被告:因為去報案者要我 出面作證還錢(下午12:17) 被告: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不知道該怎麼處理(下午12:17) ○○:您也是受害者(下午12:17) 被告:可是還沒有證據可以說我是受害者(下午12:17) ○○:再去諮詢一下警察(下午12:18) 被告:對啊現在就是要過去(下午12:18) ○○:好的(下午12:18) 被告:因為受害者的確有匯錢進去也有人把他領出去(下午12:20) ○○:好的 看下警察是怎麼處理(下午12:22) 被告:【貼圖】(下午12:42) 被告:現在疫情一些工作都停止了大家都怕傳染 真的很頭痛 (下午12:51) ○○:好喔!(下午12:58) ○○:李小姐 我先去忙了(下午12:58) 被告:好(下午12:59) 被告:我剛回家整理消毒買飯給媽吃 看到他(老人家)心就莫名其妙 的酸痛(下午9:06) 被告:尤其是昨天跟我去問筆錄我是不是很不孝(下午9:06) 被告:【照片】 ○○:李小姐都會好起來的(下午9:17) ○○:今天沒有給您接到單(下午9:17) 被告:相信你的 沒關係(下午9:19) ○○:週末公司是沒有接單的(下午9:20) ○○:忙了一天了終於可以好好休息了(下午9:21) ○○:李小姐 您也週末好好休息喔 ○○:不要給自己太大的心理壓力了(下午9:21) 被告:好(下午9:29) 被告:不想給自己壓力可是有些都現實要處理的 真的很想放鬆自己好休 息一下(下午9:30) ○○:對待生活一定要樂觀向上(下午10:36) ○○:這是我的人生觀(下午10:36) ○○:人生苦短,及時行樂(下午10:36) 被告:OK(下午10:45) 5月29日週六 被告:很淒涼沒人送終就去火化(下午10:14) 被告:【照片】 ○○:【貼圖】(下午10:18) ○○:真是該死的疫情(下午10:18) 被告:這一波不知道要到什麼時候(下午10:18) 被告:生活總是要過(下午10:18) ○○:希望可以快點好起來(下午10:19) 被告:對啊不然把生活全部搞亂了(下午10:19) ○○:疫情真的影響這個時間非常的大(下午10:52) 被告:真的很大(下午11:01) 被告:北部真的很嚴重你要多注意喔 沒什麼事千萬不要出門 (下午11:02) ○○:由於受影響都是在家庭辦公了喔(下午11:03) ○○:感恩關心(下午11:03) ○○:您也是好好保護自己(下午11:03) ○○:【貼圖】(下午11:03) 被告:在家庭辦公有電腦這樣也比較安全(下午11:03) 被告:不是我不相信你 只是被這次真的怕到了 我不了解這有沒有風險 說真的我真的很需要賺錢(下午12:07) ○○:明天可以再等接單(下午12:08) 被告:真的沒有風險嗎(下午12:09) ○○:這請您放心好了 我們是正規合法的數位貨幣交易所 (下午12:11) 被告:因為我是 帳號給你 我配合你你們玩 這樣會不會算是人頭 這樣是 合法嗎(下午12:12) ○○:如果我們要人頭的話 直接買就可以了(下午12:14) ○○:我們也沒必要給您匯薪水(下午12:14) ○○:您說對吧?(下午12:14) 被告:我沒有別的意思因為這幾天真的都吃不好睡不好(下午12:15) 被告:所以才會詢問你(下午12:15) 被告:也不算是洗錢吧(下午12:15) ○○:我們是炒數字貨幣(下午12:17) ○○:沒有任何問題的請你放心(下午12:17) ○○:你只是沒有接觸過數位貨幣投資(下午12:17) ○○:所以你還不了解(下午12:18) 被告:我說那是我朋友投資好幾年我現在想要跟他們投資(下午12:19) ○○:數位貨幣有人賺有人虧(下午12:20) 被告:我也是跟他這樣回答(下午12:20) 被告:一直問我認識 對方嗎我說我認識(下午12:20) ○○:前陣子 主流貨幣都暴跌(下午12:21) ○○:很多人跟著操盤手買入(下午12:21) ○○:結果都爆倉(下午12:21) ○○:結果就以為是操盤手騙了他們(下午12:22) 被告:夏天我不是不相信你 只是現在心情真的有些亂 如果 沒什麼事 我 之後就不用煩惱(下午12:22) 被告:了解 如果沒有風險就好(下午12:23) 被告:【無應答】(下午12:27) ○○:我稍等回復你(下午12:28) ○○:現在不方便接電話(下午12:28) 被告:好(下午12:28) 被告:你們六日都休息嗎(下午12:38) ○○:是的(下午12:38) 被告:因為我這次真的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下午1:03) ○○:我可以理解(下午1:06) 被告:我真的是用感恩的心去對待身邊每一個人 今天遇到這種事 我一直 反覆想是我哪裡出了問題嗎(下午1:07) 5月31日週一 被告:今天又要去第一分局問筆錄(下午12:38) 被告:一個頭十個大(下午12:38) 被告:事情沒那麼快(結案)(下午12:38) 被告:越想越氣自己(下午12:43) 被告:夏天在忙嗎?(下午5:21) 被告:【通話取消】(下午8:40) 6月1日週二 被告:千萬不要騙我好嗎 真的很想死了 不要好嗎(上午3:51) 被告:【通話取消】(上午3:55) 被告:夏天是怎麼了(上午4:17) 被告:一整天沒接電話沒己讀拜託啦(上午4:30) 被告:【通話取消】(上午4:46) 被告:密碼你有改了嗎(上午4:51) 被告:網路銀行的密碼我怎麼打都不對 我打電話進去他說我密碼改了 密 碼錯誤是你密碼改了嗎(上午4:53) 被告:夏天你可以老實跟我說好嗎 我真的不會怪你們(上午4:53) 被告:【通話取消】(上午5:01) 被告:銀行又打電話來(上午5:18) 被告:早上一定要過去 他要確認我是不是 本人 在玩幣託(上午5:20) 被告:我都說我在 玩 ○○ 朋友介紹的 到底要怎麼辦(上午5:24) 被告:我看怎樣啊回應一下嗎 不然的話我怎麼說呢 媽媽的事情我就真的 不知道怎麼說的 現在又遇到這件事情 我一直跟你們說不要害我 你說不會我現在到底要怎麼辦(上午5:29) 被告:【通話取消】(上午5:35) 被告:你是不是改了密碼(上午7:05) 被告:【貼圖】(上午7:13) 被告:今天又要跑台灣銀行 短短幾天之內變成這樣子 我該怎麼辦 (上午7:15) 被告:【通話取消】(下午4:58) 被告:【通話取消】(下午5:02) 被告:在不接電話我要去報案了(下午5:03) 6月7日週一 被告:【通話取消】(上午2:27)
附表二:被告與「阿東」間於110年5月27日至110年6月1日通話紀錄(原審卷第75-105頁)
通話內容 2021年5月27日週四 被告:睡不著(下午11:36) 被告:可是在家庭代工網也另外一個 我真的恨死他了說做一個0.5元 可 以再來我這裡 我想說一個月再多10000塊 貼補 因為疫情很多主家 都沒做了想說找一些代工回家做 結果被他騙了其實我是笨 他說要 帳戶存摺傳給他卡片寄給他他們要做登記而已登記好就送貨過來, 真的無法原諒自己讓一個快90歲的 媽媽從早陪我到9點多 因為帳 戶是他的名字要本人去做筆錄(下午11:57) 被告:而且身體又不好(下午11:57) 被告:不去處理又不行因為今天才知道(下午11:58) 2021年5月28日週五 阿東:姊姊 怎麼可以把存簿寄出去呢。。。(上午10:56) 被告:說要做登記(上午10:56) 被告:就上次我有跟你說我有 被告:這下慘了我媽的帳戶全部全鎖了,我不敢說我跟我媽媽說沒什麼事 情怕他煩惱,我媽中低收都是領來付房租,這下真的是要哭無淚, 要偵查結束解除警示戶還可以領(下午11:48) 被告:這下慘了一定被罵死了家裡己經夠 悽慘 還被我搞成這樣真想 死 了算(下午11:54) 被告:我媽是靠中低收在付房租吃飯 真的無法原諒自己(下午11:55) 阿東:發生了就先處理好心態一定要好(上午11:04) 被告:我什麼事都很相信人,用心付出沒負擔,不用計算 添麻煩做人嗎 簡簡單單不用比較不用計較(上午11:42) 被告:我是在生我自己的氣為什麼這麼笨(上午11:43) 阿東:心態好就可以啦 你吃飯沒丫(上午11:44) 阿東:姊姊 沒事的會過去的 心態一定要好喔 這邊我會個夏先生講 的(下午1:45) 被告:我剛回家整理消毒買飯給媽吃 看到他(老人家)心就莫名的酸痛 (下午9:04) 被告:尤其是昨天跟我去問筆錄 我是不是很不孝(下午9:05) 阿東:姊姊 不會啦你的出發點也是好的 想多賺錢(下午9:07) 被告:就是為了賺錢 腳步 亂了 思緒也亂了 沒賺到錢還惹禍上身 就上 次我有跟你說我有找到家庭代工(上午10:57) 被告:短短沒有一個星期(上午10:57) 阿東:錢是可以賺的不要怪自己喔 你媽媽也是會理解的 畢竟你是想賺錢 啦(上午10 :57) 被告:媽媽是怕全部的帳戶都被凍結(上午10:58) 被告:中低收也不能領他是用那個來生活繳房租的(上午10:58) 阿東:錢是要慢慢賺的(上午10:59) 阿東:里也不好受。。。(下午09:19) 阿東:還是不要去接什麼代工啦 姊姊你應該吃飯了 我忙到現在我要先去 吃飯晚上去洗個熱水澡好好睡一覺(下午09:38) 2021年5月30日週日 被告:為了賺錢沒賺到還惹了一身腥 這不是這麼快就可以解決的 還要偵 查(下午12:32) 阿東:沒事啦 以後就要懂得不要做這類事就好啦(下午12:37) 阿東:現在也不要去怪自己啦,都已經發生啦 以後注意就好不要去做 寄本的事啦(下午09:16) 阿東:姊姊 現在真的不要再去怪自己 你這樣我心里也不好受。。。 (下午 09:19) 阿東:以後還是不要去接什麼代工啦 姊姊你應該吃飯了 我忙到現在 我要先去吃飯 晚上去洗個熱水澡好好睡一覺(下午) 阿東:啦(下午12:37) 阿東:以後就要經驗教訓喔(下午12:38) 阿東:姊 現在你最重要的就是要顧好自己身體照顧好媽媽 人在什麼 都有希望(下午12:40) 被告:我知道人活著就有機會不要放棄自己(下午12:41) 阿東:我也是這樣告訴自己的(下午) 被告:可是從來沒遇到過第一次遇到 真的被打敗了(下午12:47) 阿東:姊姊 ○○是正規公司喔 放心違法的我們是不會去做的 你現在都 入職好幾天啦有什麼事發生嗎、(下午12:53) 被告:只是被這件事情真的是怕了(下午12:54) 被告:這就是人的心態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下午12:58) 阿東:姊姊 放心啦 為了你能接多點單我都跟專員溝通好幾次啦(下 午) 被告:我的人真的很惜緣惜福 我都用感恩的心去對待身邊每一個 人(下午1:05) 被告:我家什麼都沒有沒錢沒房子(下午1:23) 被告:可是有一顆真誠的心(下午1:23) 被告:現在不只是人現實社會更現實(下午1:23) 被告:這陣子想了很多沒錢就沒自尊沒尊嚴(下午1:25) 被告:這是我弟弟死後兩年多來 感觸良多 人在人情在人亡人情亡 (下午 1:27) 阿東:有些話說出來就好啦 憋在心裡很難受的(下午2:19) 2021年5月31日週一 被告:阿東 心裡真的有些不穩定 今天夏先生都沒己讀我 開始緊張了 (下午10:12) 被告:阿東 我現在心真的很不平靜都沒有已讀(下午11:27) 2021年6月1日週二 被告:【通話取消】(上午3:49) 被告:該不會我又被騙了 那天就是是在家庭代工網 跟那個小姐認識又跟 你認識 已經怕了 一直告訴你如果要騙我 你要跟我說 你跟我說不 會結 不用擔心心態要好 可是這這樣我不怕嗎 昨天到現在你跟夏 先生都沒有接電話也沒已讀 到底是怎麼了(上午4:22) 被告:給我網路銀行要怎麼都無法進去密碼都不對(上午5:00) 被告:我到底要怎麼說 密碼我又開不進去 我都說我按錯了 夏先生也都 沒已讀(上午5:21) 被告:我該怎麼辦(上午5:21) 被告:【通話取消】(上午5:37) 被告:這樣我以後該相信什麼人(上午7:06) 被告:我有說了真的 家裡有個快90歲的媽媽 男生全部都死了 只剩下我 跟媽媽,我真的沒有騙你們(上午7:07) 被告:我沒有家沒有小孩 弟弟也沒有娶也沒小孩(上午7:08) 被告:就是為了賺錢 希望你們不要 騙我(上午7:08) 被告:問號貼圖(上午7:13) 被告:現在真的很想死了算(下午1:18) 被告:為何要找上我我家真的很悽慘了 前幾天我媽這次又是我 為什麼 (下午1:21) 被告:在不接電話我要去報案了(下午5:04) 被告:【通話取消】(下午5:05)
附表三:被告與「小玟(沒有成員)」間之對話紀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306號卷第10-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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