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矯臺發
陳茗耀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
度金訴字第261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111年3月16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737號
、110年度偵字第42057號、110年度偵字第4205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矯臺發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茗耀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矯臺發於民國109年7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FACETIME暱稱「寶」之成年人(下稱「寶」)及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矯臺發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70號判決確定在案),陳茗耀則於109年底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碩」(下稱「阿碩」)、「阿瑞」(下稱「阿瑞」 )等成年人及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及把風工作(所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3262號、第35924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緣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14時許,先後假冒高雄長庚醫院客服人員、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高雄市警察局刑警王科長、臺北地方法院(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黃敏昌,撥打電話予何育真,佯稱其玉山銀行帳戶涉及龍華集團詐騙案,帳
戶亦生問題,且因帳戶涉嫌詐欺案件須將帳戶內之款項交金管處監管,並表示將派員前往其住處收取存摺及提款卡云云,致何育真陷於錯誤而應允。詎矯臺發即與「寶」、袁勝軍、胡宇翔、沈文翔(以上三人另案審理中)、邱文麒(另案偵辦)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陳茗耀則與潘冠樺(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61號審理)、「阿碩」、「 阿瑞」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各為下列行為:
㈠於110年4月12日邱文麒接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通知後,即指示 袁勝軍指派並監督沈文翔,前往何育真住處(地址詳卷)向何 育真收取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渣打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得手後隨即 持上開提款卡領取部分款項後,由「寶」於110年4月14日通知 矯臺發,前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停車場旁之變電箱拿取何育 真上開遭詐騙之中華郵政、渣打銀行帳戶提款卡,並於附表一 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上開帳戶內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並扣除其應得之報酬(提領金額1.5%)7,500元後 ,依指示將剩餘款項放置於上開變電箱 。
㈡於110年3月30日陳茗耀接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通知,即與潘冠 樺共同搭乘計程車前往何育真住處,由陳茗耀指揮潘冠樺向何 育真收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 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得手後 隨即搭乘計程車離去,陳茗耀並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 提領上開帳戶之款項,共計提領180萬8,000元。 理 由
一、犯罪事實之認定:
矯臺發(下均逕稱人名)、陳茗耀對於上開客觀犯罪事實, 均已於偵、審中所是認,核與何育真於警詢所為指訴相符, 復有潘冠樺於警詢、偵查、原審所為供述可稽,並有渣打銀 行存摺、支存對帳單、中華郵政交易明細、ATM攝影機翻拍 畫面、提領一覽表(矯臺發部分)、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臺 灣銀行存款存摺歷史交易查詢、內政部警政署110年5月13日 刑紋字第1100049342號鑑定書、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ATM 攝影機翻拍畫面、偵查報告、提領一覽表(陳茗耀部分)可稽 ,是矯臺發、陳茗耀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法律之適用:
㈠核矯臺發、陳茗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
財罪。
㈡矯臺發與「寶」、袁勝軍、胡宇翔、沈文翔、邱文麒及其等 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陳茗耀與潘冠樺、「阿碩」、「 阿瑞」及其等所屬詐集團成年成員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各成立共同正犯。
㈢矯臺發就附表一所示之提領行為,陳茗耀就附表二所示之提 領行為,應認其行為係以相同、密接之方式實施,且被害人 均屬同一,上開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行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均各屬接續犯,而分別為包括之一罪。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原判決就矯臺發、陳茗耀部分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所定「不得或不宜者」,依據立法 理由例示所示,一部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案件 (含一 部事實,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 ,均不得 或不宜為簡式審判(本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 案第28號研討意見參照)。原審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卻就 矯臺發、陳茗耀涉犯洗錢罪嫌部分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有 違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之立法意旨,尚有未洽,檢察 官上訴主張矯臺發、陳茗耀擔任詐欺集團車手,造成何育真 損害甚鉅,而指摘原審量刑過輕,核屬對於原審判決詳盡之 量刑斟酌說明,空泛提起上訴,固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 開違誤,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四、科刑、沒收之審酌:
㈠爰審酌矯臺發、陳茗耀本件參與詐欺集團所為,破壞社會法 律秩序甚鉅,雖始終坦承犯行,已具悔意,但並未能與何育 真達成和解或為任何賠償,暨考量其等犯罪之動機、手段、 情節、擔任之犯罪角色及參與程度、所獲利益、何育真所受 財產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之 刑。
㈡矯臺發本案擔任車手獲得新臺幣(下同)7,500元報酬【計算 式:50萬元×1.5%=7,500元】(偵字第42058卷第18頁、第71 頁),另陳茗耀本案擔任車手獲得36,160元【計算式:180 萬8,000元×2%=36,160元】(偵字第28737卷二第34頁 ,原 審卷第150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諭知沒收、追徵。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
公訴意旨另以矯臺發、陳茗耀提領何育真遭詐騙帳戶內款項 之行為尚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云云,
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依同法第2條之規 定,應以行為人有為逃避或妨礙所犯特定犯罪之追查或處罰 之犯意及行為為其成立要件。本件矯臺發、陳茗耀分別持何 育真上開遭詐騙之帳戶提款卡提領何育真帳戶內之存款,其 等提領款項之行為係為獲取犯罪所得之手段,而屬加重詐欺 取財犯行之一部,與因受詐騙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持有 之人頭金融帳戶(即詐欺取財行為完成之後),再由車手持 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贓款之行為態樣,尚屬有別,則矯臺發 、陳茗耀提領何育真帳戶內之存款之行為,在主、客觀上 均難認有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製造金流斷點,使 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意思,自不 能論以該罪,惟因此部分若有罪,與前開論罪部分有一罪關 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陳茗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東祐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鈺瀅提起上訴,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附表一:
何育真帳號遭提領一覽表(矯臺發) 編號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台幣/元) ATM所屬金融機構 機台設置機構 提領地點 提領使用之提款卡帳戶 1 110/04/14 00:43:07 60,000 中華郵政 中壢環北郵局 桃園市○○區○○路0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2 110/04/14 00:43:52 60,000 中華郵政 中壢環北郵局 桃園市○○區○○路0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3 110/04/14 00:44:40 30,000 中華郵政 中壢環北郵局 桃園市○○區○○路0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4 110/04/14 00:47:20 60,000 渣打銀行 渣打銀行環北分行 桃園市○○區○○路000號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5 110/04/14 00:48:21 60,000 渣打銀行 渣打銀行環北分行 桃園市○○區○○路000號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6 110/04/14 00:49:21 60,000 渣打銀行 渣打銀行環北分行 桃園市○○區○○路000號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7 110/04/14 00:50:06 20,000 渣打銀行 渣打銀行環北分行 桃園市○○區○○路000號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8 110/04/15 01:29:54 60,000 中華郵政 中壢頂壢郵局 桃園市○○區○○路00○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9 110/04/15 01:30:35 60,000 中華郵政 中壢頂壢郵局 桃園市○○區○○路00○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0 110/04/15 01:31:16 30,000 中華郵政 中壢頂壢郵局 桃園市○○區○○路00○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總額 500,000
附表二:
何育真帳號遭提領一覽表(陳茗耀) 編號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台幣:元) ATM所屬金融機構 提領地點 提領使用之提款卡帳戶 機台設置機構 地址 發行金融機構 金融帳戶 1 110/03/31 12:30:39 20,000 中國信託 統一國和 新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2 110/03/31 12:31:30 20,000 中國信託 統一國和 新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3 110/03/31 12:32:21 20,000 中國信託 統一國和 新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4 110/03/31 12:33:17 20,000 中國信託 統一國和 新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5 110/03/31 12:36:48 20,000 中華郵政 板橋國慶郵局 新北市○○區○○路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6 110/03/31 12:37:35 20,000 中華郵政 板橋國慶郵局 新北市○○區○○路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7 110/03/31 12:40:11 20,000 中國信託 統一國慶 新北市○○區○○路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8 110/03/31 12:41:07 10,000 中國信託 統一國慶 新北市○○區○○路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9 110/04/02 08:09:01 100,000 國泰世華 全家超商-板橋川府店 新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10 110/04/02 08:10:14 100,000 國泰世華 全家超商-板橋川府店 新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11 110/04/02 09:48:00 60,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板新分行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12 110/04/02 09:49:02 60,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板新分行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13 110/04/02 10:09:00 20,000 高雄銀行 高雄銀行板橋分行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14 110/04/02 10:09:45 10,000 高雄銀行 高雄銀行板橋分行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15 110/04/03 08:08:41 100,000 國泰世華 全家超商-板橋板川店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1樓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16 110/04/03 08:09:53 100,000 國泰世華 全家超商-板橋板川店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1樓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17 110/04/03 08:18:21 20,000 台新銀行 OK-板橋四川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18 110/04/03 08:19:11 20,000 台新銀行 OK-板橋四川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19 110/04/03 08:19:57 20,000 台新銀行 OK-板橋四川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20 110/04/03 08:20:47 20,000 台新銀行 OK-板橋四川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21 110/04/03 08:21:33 20,000 台新銀行 OK-板橋四川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22 110/04/03 08:22:17 20,000 台新銀行 OK-板橋四川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23 110/04/03 08:23:07 20,000 台新銀行 OK-板橋四川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24 110/04/03 08:23:58 10,000 台新銀行 OK-板橋四川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25 110/04/05 10:24:28 60,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新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26 110/04/05 10:25:24 60,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新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27 110/04/05 10:26:16 30,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新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28 110/04/05 10:33:31 100,000 國泰世華 全家超商-板橋大雅店 新北市○○區○○○路○段0號1樓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29 110/04/05 10:34:39 100,000 國泰世華 全家超商-板橋大雅店 新北市○○區○○○路○段0號1樓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30 110/04/06 08:20:54 60,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31 110/04/06 08:21:41 60,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32 110/04/06 08:22:24 30,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33 110/04/06 08:45:08 100,000 國泰世華 全家超商-板橋信義店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34 110/04/06 08:46:11 100,000 國泰世華 全家超商-板橋信義店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35 110/04/09 08:52:13 58,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新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36 110/04/09 09:00:03 100,000 國泰世華 全家超商-板橋大雅店 新北市○○區○○○路○段0號1樓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37 110/04/09 09:01:19 100,000 國泰世華 全家超商-板橋大雅店 新北市○○區○○○路○段0號1樓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提領總額(單位:元) 1,808,000 *以下空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