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1號
MLDV,111,補,131,20220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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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施藝嫻
陳吉雄
孫慧雯






被 告 曾炳貴
余雪玉
曾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
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4
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成
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
兩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張
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
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
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
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
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
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
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16號審查意見意旨參照)。查原告聲明第1項主張依民法第2
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分割協議之債
權行為及就附表編號1、2、9、24、26所示不動產所為分割繼承
登記之物權行為,聲明第2項併請求被告余雪玉應塗銷就如附表
編號1、2、9、24、26所示不動產所為之繼承登記,聲明第3項請
求被告余雪玉應將如附表編號27所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納稅義
務人回復變更為被繼承人曾清順。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曾炳貴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如附表
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549,840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380
,632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80,632元;又原告聲明第2、
3項與聲明第1項請求經濟目的實屬同一,均在使被繼承人曾清順
之遺產回復至未分割前之狀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380,
632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附表:
編號 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 (苗栗縣)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 被告曾炳貴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頭份市○○段000地號土地 7,900元 76.5 1/1 1/3 201,450元 2 頭份市○○段000地號土地 7,900元 325.79 1639/100000 14,061元 3 苑裡鎮芎蕉坑段9之3地號土地 630元 87 1/12 1,523元 4 苑裡鎮芎蕉坑段22地號土地 630元 1488 464/3000 48,330元 5 苑裡鎮芎蕉坑段23地號土地 630元 1806 464/3000 58,659元 6 苑裡鎮芎蕉坑段23-1地號土地 630元 381 464/3000 12,375元 7 苑裡鎮芎蕉坑段24地號土地 630元 2391 464/3000 77,660元 8 苑裡鎮芎蕉坑段229地號土地 630元 2529 1/12 44,258元 9 苑裡鎮芎蕉坑段230地號土地 2,500元 485 1/12 33,681元 10 苑裡鎮芎蕉坑段231地號土地 630元 262 464/3000 8,510元 11 苑裡鎮芎蕉坑段232地號土地 630元 10,202 1/12 178,535元 12 苑裡鎮芎蕉坑段233地號土地 630元 320 464/3000 10,394元 13 苑裡鎮芎蕉坑段234地號土地 630元 3397 464/3000 110,335元 14 苑裡鎮芎蕉坑段234-1地號土地 630元 1582 464/3000 51,383元 15 苑裡鎮芎蕉坑段234-3地號土地 630元 374 464/3000 12,148元 16 苑裡鎮芎蕉坑段235地號土地 630元 3273 1/12 57,278元 17 苑裡鎮芎蕉坑段236地號土地 630元 9938 1/12 173,915元 18 苑裡鎮芎蕉坑段236-1地號土地 630元 145 1/12 2,538元 19 苑裡鎮芎蕉坑段236-2地號土地 630元 293 1/12 5,128元 20 苑裡鎮芎蕉坑段237地號土地 630元 2,184 1/12 38,220元 21 苑裡鎮芎蕉坑段238地號土地 630元 757 1/12 13,248元 22 苑裡鎮芎蕉坑段239地號土地 630元 2444 1/12 42,770元 23 苑裡鎮芎蕉坑段239-1地號土地 630元 206 1/12 3,605元 24 苑裡鎮芎蕉坑段9-6地號土地 630元 42 1/12 735元 25 苑裡鎮芎蕉坑段236-4地號土地 630元 669 1/12 11,708元 26 頭份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226,500元 1/1 75,500元 27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22,200元 33333/100000 2,467元 28 苑裡鎮農會存款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382,063元 1/1 127,354元 29 兆豐銀行存款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396,232元 1/1 132,077元 合計 1,549,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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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