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384號
TNDM,111,金訴,384,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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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文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44
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文清被訴本件附表編號1、3犯行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文清(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另案業經提起公訴)以暱稱「一切平安」、「元本山」、「 阿里山」等通訊軟體微信帳號為聯絡工具,於民國108年1月 起,陸續吸收周昆德(同案被告)、陳震宇(另案審理中通 緝)、張佐泓曹志成郭景淳胡嬌嬌(4人均另案判決 有罪確定),共組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 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該詐欺集團由 被告擔任首腦,負責主持該集團,操縱或指揮集團成員,以 各種詐術,詐騙被害人使之交付金錢或金融帳戶存摺、提款 卡、密碼等帳戶資料;周昆德再輔助被告,指示張佐泓駕駛 車牌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領取人頭帳戶資料包裏交予曹志 成,被告並以微信告知曹志成提款密碼,殆該詐欺集團其他 成員於附表編號1、3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附表編號1、3 所示之黃冠霖羅詠登,致黃冠霖羅詠登陷於錯誤,於附 表編號1、3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編號1、3所示款項轉 帳或存入各該人頭帳戶,被告隨即指示曹志成張佐泓所交 付之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至臺南市各地超商或銀行ATM提 款,曹志成遂自己或指示郭景淳胡嬌嬌於附表編號1、3所 示之提款時地,持附表編號1、3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分 別提領附表編號1、3所示之款項,提領後全數交予曹志成曹志成隨即將贓款連同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付張佐泓張佐泓 再將之交予陳震宇,由陳震宇轉交予該詐欺集團上手,藉此 層層轉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贓款 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上開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 1項之違法自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 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除經共同之直接上 級法院裁定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外,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其繫屬在後之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 文。至「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 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 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 事實。
三、查被告被訴本件附表編號1、3犯行,業據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109年12月24日以109年度偵字第3061、3273號起 訴書提起公訴,並於110年1月7日繫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 理,有上開起訴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6日橋檢 信為109偵3061字第1109000233號函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 第63至68、393頁),而本案檢察官則係於111年3月31日追 加起訴,於111年5月16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11年5月16日南檢文毅108偵14444字第1119033432號函上 所蓋本院收狀章可稽(本院卷第5頁),是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該案繫屬較本案為早,此部分應由該案一併審理,是檢察 官於本案另行追加起訴,自屬於法未合,此部分既係重行起 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欣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文茹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及經過 轉存時地、金額及轉存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車手 提款時地及金額 1 黃冠霖 (提告) 於108年4月12日19時15分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假冒網拍賣家會計及郵局客服人員,先後以電話與黃冠霖聯絡,佯稱:先前網購之商品,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將該筆消費誤刷成12筆,導致其帳戶將重複扣款,惟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黃冠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操作ATM為轉帳及存款。 ①黃冠霖於108年4月12日23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郵局,轉帳29,98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雅嬿」之彰化銀行新營分行帳戶。 ②黃冠霖於108年4月12日23時2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臺北分行,存款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伯峯」之高雄銀行桂林分行帳戶。 ③黃冠霖於108年4月12日23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臺北分行,轉帳29,123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伯峯」之高雄銀行桂林分行帳戶。 ④黃冠霖於108年4月12日23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臺北分行,存款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帳戶。 ⑤黃冠霖於108年4月13日0時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臺北分行,存款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伯峯」之高雄銀行桂林分行帳戶。 ⑥黃冠霖於108年4月13日0時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臺北分行,轉帳3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雅嬿」之彰化銀行新營分行帳戶。 ⑦黃冠霖於108年4月13日0時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臺北分行,存款3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雅嬿」之彰化銀行新營分行帳戶。 ⑧黃冠霖於108年4月13日0時1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臺北分行,存款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 ⑨黃冠霖於108年4月13日0時1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臺北分行,存款3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伯峯」之高雄銀行桂林分行帳戶。 ⑩黃冠霖於108年4月13日0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臺北分行,轉帳3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伯峯」之高雄銀行桂林分行帳戶。 ⑪黃冠霖於108年4月13日0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臺北分行,轉帳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 ⑫黃冠霖於108年4月13日0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臺北分行,轉帳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帳戶。 ⑬黃冠霖於108年4月13日0時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總行,轉帳3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 ⑭黃冠霖於108年4月13日0時4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總行,轉帳27,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 ⑮黃冠霖於108年4月13日23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臺北分行,轉帳3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伯峯」之高雄銀行桂林分行帳戶。 曹志成 郭景淳曹志成於108年4月12日23時34分1秒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臺南友愛街郵局,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高雄銀行桂分行帳戶提款卡置入ATM,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15,005元。 ②曹志成於108年4月12日23時35分2秒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臺南友愛街郵局,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高雄銀行桂分行帳戶提款卡置入ATM,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15,005元。 ③曹志成於108年4月12日23時38分50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運河門市,持帳號000-00000000000000 50號高雄銀行桂分行帳戶提款卡置入ATM,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15,005元。 ④曹志成於108年4月12日23時40分9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運河門市,持帳號000-00000000000000 50號高雄銀行桂分行帳戶提款卡置入ATM,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14,000元。 ⑤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0時6分3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鹽埕郵局,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高雄銀行桂分行帳戶提款卡置入ATM,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15,005元。 ⑥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0時6分51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鹽埕郵局,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高雄銀行桂分行帳戶提款卡置入ATM,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15,005元。 ⑦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0時10分9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金都門市,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新營分行帳戶提款卡置入ATM,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20,005元。 ⑧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0時11分25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金都門市,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新營分行帳戶提款卡置入ATM,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20,005元。 ⑨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0時12分30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金都門市,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新營分行帳戶提款卡置入ATM,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20,005元。 ⑩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0時17分28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樓萊爾富超商翔新店,持帳號000-000000000000 1850號高雄銀行桂分行帳戶提款卡置入ATM,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20,005元。 ⑪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0時18分46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樓萊爾富超商翔新店,持帳號000-000000000000 1850號高雄銀行桂分行帳戶提款卡置入ATM,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20,005元。 ⑫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0時25分42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喜樹門市,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高雄銀行桂分行帳戶提款卡置入ATM,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20,005元。 ==================== ①郭景淳於108年4月13日0時15分17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南都門市,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新營分行帳戶提款卡置入ATM,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20,005元。 ②郭景淳於108年4月13日0時16分10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南都門市,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新營分行帳戶提款卡置入ATM,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20,005元。 ③郭景淳於108年4月13日0時17分18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南都門市,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新營分行帳戶提款卡置入ATM,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4,005元。 3 羅詠登(提告) 於108年4月12日15、16時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假冒網路賣家客服人員及彰化銀行客服人員,先後以電話與羅詠登聯絡,佯稱:先前網購之商品,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導致其帳戶可能被重覆扣款,惟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羅詠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操作ATM為轉帳及存款。 ①羅詠登於108年4月12日16時54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操作網路銀行,轉帳50,004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后里郵局帳戶。 ②羅詠登於108年4月12日16時57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操作網路銀行,轉帳50,004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后里郵局帳戶。 ③羅詠登於108年4月12日17時47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新竹分行,存款3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雅嬿」之彰化銀行新營分行帳戶。 ④羅詠登於108年4月12日17時54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新竹分行,轉帳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后里郵局帳戶。 ⑤羅詠登於108年4月12日17時56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新竹分行,轉帳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華南銀行基隆分行帳戶。 ⑥羅詠登於108年4月12日18時11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新竹分行,轉帳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雅嬿」之彰化銀行新營分行帳戶。 ⑦羅詠登於108年4月12日18時13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新竹分行,轉帳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華南銀行基隆分行帳戶。 ⑧羅詠登於108年4月13日20時33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華國門市,轉帳29,98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高雄分行帳戶。 ⑨羅詠登於108年4月13日20時39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華國門市,轉帳29,98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高雄分行帳戶。 ⑩羅詠登於108年4月13日21時9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經城店,存款3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妗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⑪羅詠登於108年4月13日21時12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經城店,存款3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妗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⑫羅詠登於108年4月13日21時17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操作網路銀行,轉帳29,043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妗卉」之台新銀行帳戶。 胡嬌嬌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1時13分18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南臺南分行,持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帳戶提款卡置入ATM,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20,000元。 ②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1時13分51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南臺南分行,持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帳戶提款卡置入ATM,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20,000元。 ③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1時14分22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南臺南分行,持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帳戶提款卡置入ATM,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20,000元。 ④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1時20分12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0○000號京城銀行新興分行,持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帳戶提款卡置入ATM,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20,000元。 ⑤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1時20分12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0○000號京城銀行新興分行,持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帳戶提款卡置入ATM,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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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