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51號
上 訴 人 尹世樂
被 上訴人 尤健雄
溫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擔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上訴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30日寄存送 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參照卷附之電話查詢紀 錄表內容,可知上訴人於同日至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領 取該裁定,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 詢清單、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 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