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1年度,42號
TPDM,111,重附民,42,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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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王慧中

送達代收人 王競
被 告 王建民

王建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王慧中之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王建民王建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查本件被告王建民王建台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 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 ,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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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