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金訴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時捷
選任辯護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378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
國111年7月15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魏瑞紅
書記官 呂苗澂
通 譯 潘子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張時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 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時捷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應知悉一般人 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詐欺犯罪密切相關,並 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使用為從事詐欺 犯罪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藉以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 逃避檢警人員追緝,竟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前某日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東二重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 )之金融卡及寫有晶片密碼之紙條,以不詳方式交付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作為詐騙不特定人 匯款及取得贓款、掩飾犯行之人頭帳戶。嗣不詳詐騙集團取得 上開金融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 式,向附表所示之人進行詐騙,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 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張時捷 提供之上開金融帳戶內。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
,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 2款、第14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 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呂苗澂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呂苗澂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集團詐欺方式 告訴人匯款時間、方式及金額 匯款帳戶 1 陳滿圓 於110年8月21日12時36分許,假冒陳滿圓外甥媳之名義,以撥打電話及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向陳滿圓佯稱:缺錢投資,需要借款云云。 於110年8月23日12時34分許,臨櫃匯款5萬元。 上開兆豐銀行帳戶 2 張言幸 於110年8月21日20時28分許,假冒張言幸友人之名義,以撥打電話及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向張言幸佯稱:支票到期無法周轉,急需用錢云云。 於110年8月23日12時49分許,臨櫃匯款6萬元。 上開兆豐銀行帳戶 3 涂雅雯 於110年8月23日時16分15許、16時25分許,撥打電話予涂雅雯,自稱為唐氏症基金會及銀行客服人員,並佯稱:涂雅雯之前捐款因基金會人員操作錯誤,將導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ATM轉帳云云。 (1)於110年8月23日16時30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4萬9,987元。 (2)於110年8月23日16時30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4萬9,986元。 上開郵局帳戶 4 劉健民 於110年8月21日14時30分許,假冒劉健民外甥之名義,以撥打電話及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向劉健民佯稱:需要幫助借款云云。 於110年8月24日13時10分許,臨櫃匯款7萬元。 上開兆豐銀行帳戶 5 沈文河 於110年8月22日某時許,假冒沈文河姪子之名義,以撥打電話及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向沈文河佯稱:因積欠他人債務,需要借款還錢云云。 於110年8月24日13時58分許,臨櫃匯款6萬元。 上開兆豐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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