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凱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1320號、第11781號、第12357號、第12383號、第1270
9傲)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3375號、111年度偵字第4154
號、第4442號、第538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
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評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凱駿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依附件所示之內容履行。 事 實
一、黃凱駿依其智識經驗,雖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 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行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 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 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110年6月中旬某日,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 羅馬帝國商務酒店,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將其 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 、金融卡及密碼,售予林品喬(原名:林妤芷,所涉詐欺等 罪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及其所 屬詐欺集團成員收受,而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 ,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皆因之陷於錯誤,而依 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上開帳 戶內。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後始悉上情。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店分局、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 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凱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 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 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 名稱」),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凱駿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 程序中坦承認罪,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巧毓、張馨云、劉茼 寓、許秘瑜、陳家豪、劉佳玲、劉姿妤、林靖彬、郭宥緯、 陳王育、李佩芬、吳峻陞、劉芊芸、許丞偉、周于翔、李偉 民、楊盛宇於警詢中之指述均大致相符,並有被告所有之上 開國泰世華銀行、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被告 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告訴人蔡巧毓提供之中國信託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 張馨云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及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告訴人劉茼寓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及通訊軟體 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陳家豪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及通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劉佳玲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明 細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劉姿妤提供其用以匯款 之台北富邦銀行蘆洲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其與詐 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CIM全球創投先鋒技術平台 」網站之網頁擷圖、告訴人林靖彬提供APP轉帳紀錄擷圖、 其與詐欺集團成員「XTS線上客服」等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 人郭宥緯等人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各1份等 件錄卷可佐,是被告上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可以採信。總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已認定, 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 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 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 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 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 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
參照)。故核被告黃凱駿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 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 上開單一提供國泰世華銀行、永豐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 及密碼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對附表各編號所示 之告訴人等施用詐術,並指示告訴人等匯款至該帳戶,而 遂行各該詐欺取財之犯行,且於該詐欺集團成員自上開帳 戶將款項提領後,即達到其等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 是被告係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復以一行為觸犯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二)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使詐欺集團取得本案上開金 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及密碼,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再按,犯前2條之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就上開幫助一般 洗錢犯行自白犯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得以預見將帳戶交付他 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及洗錢等犯 行,竟因缺錢使用一時失慮,即將自己申辦之上開國泰世 華銀行、永豐銀行帳戶金融資料物件交予他人,使該詐欺 集團成員得以作為對被害人及告訴人詐欺取財之工具,此 非但徒增上開被害人及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詐欺 集團得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同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集 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其行為當無可取之處,惟念及被告犯 後終能坦承全部犯行,並已與到庭之告訴人蔡巧毓、許秘 瑜、陳家豪、劉佳玲、周于翔、劉茼寓、李偉民、劉姿妤 等人成立調解,此有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憑參,足見其犯 後態度良好,應有悔意,加以被告本案幫助行為所涉之犯 罪情節非鉅,前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參,其 素行良好,另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 夜市生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4萬元、未婚無子 女、與父母親同住、經濟狀況不佳,有積欠親友借款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業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為本案犯行,其所為固有不當 ,惟考量被告確非詐欺告訴人等之正犯,又其終能坦承犯
行,復已與到庭之告訴人等人成立調解,堪認已深切反省 己身所為,是本院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教訓,應已能知所 警惕,並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 緩刑3年,以啟自新。然為促使被告確實賠償上開告訴人 所受損害,並兼顧告訴人等人之權益保護,爰依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被告應依各該調解筆錄內容,即 如附件所示之內容履行。若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 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 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關於沒收部分
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如共同犯罪,因共同正犯因 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 同原則,有關犯罪所得,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 收之諭知;然幫助犯則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 力,而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 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查本件卷內尚 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分得詐欺集團成員之詐欺所得,亦未有因 提供帳戶而獲有報酬之情,故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晏如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許大偉移送併辦,檢察官葉益發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1 蔡巧毓 於110年6月5日,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Rubi」與蔡巧毓聯繫,佯稱可透過「SPURS」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巧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8日晚間8時51分許,轉帳2萬元至黃凱駿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內。 2 張馨云 於110年6月19日前某時,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滑》宅經濟簡單收入」與張馨云聯繫,佯稱可透過「CUW」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張馨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9日晚間11時2分許,網路轉帳2萬4,000元至黃凱駿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3 劉茼寓 於110年6月17日,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Marco」與劉茼寓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獲利等語,致劉茼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分別於110年6月18日晚間7時54分許、晚間7時56分許,以網路各轉帳5萬元、5萬元至黃凱駿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內。 4 許秘瑜 於110年6月9日,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ruru 副總」與許秘瑜聯繫,佯稱可透過「nsx agent query」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許秘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分別於110年6月18日下午3時49分許、下午4時43分許,以網路各轉帳5萬元、5萬元至黃凱駿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起訴書僅記載第1筆轉帳金額,應予補充) 5 陳家豪 於110年6月6日,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yun」與陳家豪聯繫,佯稱可透過「GIANTWIN」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家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分別於110年6月18日晚間9時32分許、晚間9時33分許,以網路各轉帳5萬元、2萬元至黃凱駿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內。 6 劉佳玲 於110年6月16日,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M收疫大贏家」與劉佳玲聯繫,佯稱可透過「亞東娛樂」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劉佳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8日晚間7時37分許,網路轉帳1萬5,000元至黃凱駿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內。 7 劉姿妤 於110年6月9日,劉姿妤上網瀏覽臉書時,看見投資廣告「CMI 全球創投先鋒技術平台-資金安全、交易快速」,點下該廣告連結,該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安琪拉ANGELA 分析總管」、「CMI客服」對其佯稱:註冊「CMI 全球創投先鋒技術平台」網站,並加入LINE群組『「錢」進新世代學員專區』,跟著「安琪拉ANGELA 分析總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博弈即可獲利云云,致劉姿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8日下午2時43分許,臨櫃匯款15萬元至黃凱駿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8 林靖彬 於110年6月15日,林靖彬上網瀏覽Instagram時,看見投資廣告,點下該廣告連結,該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77乳加」對其佯稱:至「XTS平台」儲值,並加入LINE群組「妍安之用戶」,跟著群組成員操作該平台,匯款至指定帳戶,買入及賣出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致林靖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8日晚間10時25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至黃凱駿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內。 9 郭宥緯 於110年6月中旬某日,郭宥緯上網瀏覽Instagram時,看見投資廣告,點下該廣告連結,該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總指導」、「小依」對其佯稱:至「IMTEIF平台」儲值,並加入LINE群組跟著老師操作該平台,匯款至指定帳戶買賣乙太幣即可獲利云云,致郭宥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8日晚間9時59分許,匯款1萬元至黃凱駿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內。(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郭宥緯於110年6月15日21時31分匯款1,000元至黃凱駿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此部分應予刪除) 10 陳王育 於110年6月16日,陳王育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認識LINE暱稱「林萱彤」,該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王育佯稱:跟著「立威老師」投資「Bito Max」網站可獲利云云,致陳王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8日晚間10時許,匯款4萬3,980元至黃凱駿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內。(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陳王育於110年6月17日17時37分匯款5萬元至黃凱駿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此部分應予刪除) 11 李佩芬 於110年6月18日下午3時許,李佩芬上網瀏覽Youtube時,看見投資廣告,點下該廣告連結,該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怡均」對其佯稱:至「NISA平台」儲值,並加入LINE群組跟著團隊總導師操盤,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獲利云云,致李佩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8日晚間7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黃凱駿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2 吳峻陞 於110年6月12日,吳峻陞上網瀏覽時,看見投資廣告,點下該廣告連結,該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Mcconnell」、「鐘信德」、「官方線上客服人員」對其佯稱:至「EXCHANGE平台」投資,匯款至指定帳戶,由其等代為操盤投資黃金,即可獲利云云,致吳峻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8日晚間8時21分許,匯款2萬元至黃凱駿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內。 13 劉芊芸 於110年6月16日,劉芊芸上網瀏覽時,看見投資廣告,點下該廣告連結,該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AI智能造利系統」對其佯稱:按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獲利云云,致劉芊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8日晚間7時36分許,匯款1萬2,000元至黃凱駿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內。 14 許丞偉 於110年6月17日下午1時許,許丞偉上網瀏覽Instagram時,看見投資廣告,點下該廣告連結,該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辛優里❤」對其佯稱:至「GIANTWIN」平台儲值,並跟著LINE暱稱「菲比❤」、「慶龍」操作該平台,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獲利云云,致許丞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8日晚間11時6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黃凱駿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內。 15 周于翔 於110年6月16日上午11時54分許,周于翔上網瀏覽臉書時,看見投資廣告,點下該廣告連結,自動加入LINE群組「投資新視界NewVision」,該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指導員姍姍」對其佯稱:至「NSX網站」儲值,跟著「總指導林國昌」操盤,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獲利云云,致周于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分別於110年6月19日下午2時31分許、下午2時33分許,各匯款10萬元、10萬元至黃凱駿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6 李偉民 於110年6月初某日,李偉民上網瀏覽Instagram時,經朋友傳送某連結,點下該連結,該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李依依」、「小霏」對其佯稱:至「GIANTWIN」平台儲值,匯款至指定帳戶,讓LINE暱稱「宏燁」替其操盤即可獲利云云,致李偉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9日晚間10時16分許,匯款3萬元至黃凱駿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7 楊盛宇 於110年6月中某日,楊盛宇經朋友介紹該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宏燁」,「宏燁」對其佯稱:至「彩世界彩票」平台儲值,匯款至指定帳戶,依指示操作博弈即可獲利云云,致楊盛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9日晚間11時24分許,匯款3萬元至黃凱駿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附件: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蔡巧毓新台幣(下同)1萬元,其給付方法 為分3期給付,第1期至第2期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30日 、同年5月30日各給付4,000元、第3期於同年6月30日給付2, 000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二、被告願給付原告許秘瑜2萬5,000元,其給付方法為分7期給 付,第1期至第6期於111年4月30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以 每月為一期,於每月30日前各給付4,000元、第7期於同年10 月30日前給付1,000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被告願給付原告陳家豪3萬5,000元,其給付方法為分9期給 付,第1期至第8期於111年4月30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以 每月為一期,於每月30日前各給付4,000元、第9期於同年12 月30日前給付3,000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四、被告願給付原告劉佳玲1萬元,其給付方法為分3期給付,第 1期至第2期於111年4月30日、同年5月30日各給付4,000元、 第3期於同年6月30日給付2,000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 為全部到期。
五、被告願給付原告周于翔10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1年11 月30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給付4,000 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六、被告願給付原告劉茼寓新台幣5萬5,000元,給付方式如下: 自111年11月30日起,按月於每月30日前給付4,000元至清償 完畢為止,如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七、被告願給付原告李偉民1萬5,000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1 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3月30日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給付3, 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八、被告願給付原告劉姿妤8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1年11月 30日起,按月於每月30日前給付4,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 如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